文章作者/法智辩护律师 康金城
康金城 辩护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2011年9月开始从事法律条文职业,有丰富的成功经验,业务领域涉及民事、行政管理及民事等各方面,曾共约家世界500强民营企业代理民事案件,赢得阶段性成果,尤其擅长办理建设项目、房地产、公司、股权及合约纠纷案。对公司治理及民营企业法律条文风险防控工作有自己独到见解,目前担任某大型物流民营企业法律条文顾问。
Monflanquin剧《阳光下的法庭》中,小黑梅的情人王开颖同志,为东方大学科学研究教授,以其私有技术—OW商品的制取工艺技术,与Harcou公司进行合作,成功地提升了Harcou公司的市占率。此后,却因美国丹尼尔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行为诉讼,经历了二审败诉、二审获判侵权行为、提交新证据申请重审,最终顺利正名。故事峰回路转,令人难忘,除了突显法官的Ganganagar,秉公,也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两堂生动的Monflanquin课。
片中王开颖的OW商品制取工艺技术系我省法律条文当中所明确规定的私有技术。依照我省《技术引进合约条例》及其《细则》的明确规定,私有技术是指未予以公开的、未赢得工业房屋产权法律条文为保护的制造某种商品或是应用某类工艺技术以及商品设计、工艺技术流程、鸡精、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
私有技术以其较高的潜在市场商业价值、良好的可扩展性,具有专利所不具备的局限性。一各方面,以私有技术进行融资,是创业团队吸引投资人、赢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科学研究与产业的结合,快速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另一各方面,公司或民营企业往往能凭借私有技术在竞争中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赢得超额预期利润。
与此同时,私有技术因其高风险较高、商业价值的不确定性、为保护方法的Bokaro,在启用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难题。我们假设王开颖以其私有技术出资,参股曲晓曼的Harcou公司,会遇到哪些难题?
1、能否以私有技术出资?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 私有技术即为上述法律条文所说的非汇率资产,能用作出资。
2、用于出资的私有技术答要求?
(1)私有技术应具有秘密性及功效性
秘密性是指出资人应当保证所出资的私有技术在出资前一直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绝对秘密或仅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悉的相对秘密状态。功效性是指出资人应当保证所出资的私有技术具有应有的使用商业价值,能够产生投资各方所期待的商业价值效果。
上述秘密性及功效性是公司或民营企业的其他出资人接受该私有技术出资的前提,也是公司未来凭借私有技术赢得高额利润的前提。假如,王开颖的技术不具有秘密性,或是不能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实际效用,Harcou公司也就不会接受其出资。
(2)出资之私有技术应无权利瑕疵
出资人应当确保第三人不能就做为出资的私有技术基于共有权、独占或排他性的所有权或是法定的私有权(例如专利权)向待成立的公司或民营企业主张任何权利。由于私有技术的高风险较高和秘密性,与其他无形资产,尤其是专利技术相比,私有技术的权利归属状态不可能像其他无形资产,尤其是专利技术、商标私有权那样能在特定的公共机构进行查询,出资人对于私有技术的权利担保是一种可信度不确定的信用担保,一旦因此出现纠纷,则待成立的公司或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出资人将遭受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如果王开颖的私有技术被东方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后却未提交新证据进行重审。那么Harcou公司将严禁再利用该私有技术进行生产,已生产的商品可能面临召回风险,而且必须对丹尼尔进行巨额赔偿。公司所受损失无法估量。
(3)花非花、雾非雾,此“私有技术”非彼私有技术
依然以Monflanquin剧《阳光下的法庭》中的王开颖为例子。假如王开颖的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因缺少研发资金,欲以其研发团队整体与曲晓曼的公司进行合作,此时,曲晓曼是否应当接受王开颖的投资参股?这个难题的实质就是,人才团队是否能够做为“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类似法律条文咨询。某个些人理解的以“技术”出资,实际上是指该个人或团队进驻公司利用公司的资金进行技术开发或应用。因“技术人才”无法进行评估结果总金额,且无法转移至公司,故上述以“技术”出资不属于法律条文意义上的以技术出资。同样的,也有部分创业团队口中的“技术”是指客户管理能力、公关能力、销售或市场推广技巧。但是,参股的技术是有条件限制的,上述能力无法总金额评估结果,也存在人走“技术”便架空的难题,“技术”出资严格的范围和要求不可被忽视, 否则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融资带来影响。
3、私有技术出资面临的法律条文难题
假如王开颖以其私有技术出资参股Harcou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后,王开颖及Harcou公司、甚至公司其他股东面临怎样的法律条文难题?此难题将分以下几种情况:
(1)遭受商业价值损失的私有技术如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且能够出资时,私有技术权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且承担相应的资本填充义务;如案件处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私有技术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此时,私有技术尚未损失全部商业价值,只是估值有所下降,Harcou公司有权要求王开颖以汇率资金或其他出资方式填补因私有技术估值下降带来的注册资金缺口。
(2)私有技术如因风险损失而无必要再出资且对公司或民营企业设立影响不大时,原技术出资人应当承担提供相对等价的资金以保障公司或民营企业章程所约定的资本额不变的责任,或是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直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判决结果系私有技术侵权行为并严禁再使用,此时,Harcou公司有权要求王开颖以汇率资金或其他出资方式另行出资,Harcou公司股东也可要求王开颖承担违约责任。
(3)私有技术如因遭受风险丧失商业价值而无出资之必要且由此导致公司或民营企业设立无必要即设立失败时,私有技术权利人应当与其他出资人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公司或民营企业设立失败的相应责任。假如公司尚尚处于设立阶段,侵权行为判决将导致私有技术失去其效用与市场商业价值,此时公司发起人及王开颖将按其发起人协议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专利及私有技术侵权行为诉讼不仅关系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保护及商品短期利润,还关系到民营企业在行业乃至产业竞争中的格局,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日益严重,民营企业专利技术竞争意识日渐觉醒的今天,私有技术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无论是民营企业老板、高校科学研究工作者还是正在看《阳光下的法庭》的普通人,都应该对私有技术多一些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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