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伴随着我省市场经济的产业发展,课堂教学中借助股份出资的犯罪行为愈来愈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总局颁布的《股份出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已经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宣布开始实施。《具体措施》的出台,为股份出资提供了法条保障,与此同时也增加了股份借助的渠道,使资本市场借助股份出资也变得更为顺畅,有利于激发股东的股权投资主动性,强化资金配置。最新的《公司法条文》已经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宣布开始实施了,此次条文完善了公司的成立管理工作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注册登记前提,简化了注册登记事项和注册登记前提。使我省的公司管理工作制度又向前迈出了大步。然而,股份出资犯罪行为的广泛发生和修法的局限性必然引致股份出资纠纷的大量再次出现,引致了公司公法界对股份出资的具体实施规范化仍然把握不清。由此再次出现一连串的难题,如股份出资的商业价值评估难题,纰漏出资的效力救济难题,相互持股难题,信息披露难题,垄断难题等一系列难题。上述各类因股份出资引发的法条难题最后将猛烈冲击公司的资本管理工作制度及公司法人人格管理工作制度。在现如今的社会风气形势下,笔者期望通过此文管窥管理工作制度不全的得法,与此同时,将对股份出资的特征对股份出资在我国的修法与课堂教学展开科学研究;研讨股份出资在我省现行社会风气的修法现状,预测股份出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难题,和对股份出资的法条法律条文得出合理的建议。而责任编辑较之之前那些类似的学术论文,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责任编辑对股份出资的基本概念得出了他们的理解,而并不完全套用以往的基本概念。其次,责任编辑累述的四个部份,是股份出资难题中不可或缺,且必须深入研讨的难题。第三,在社会风气管理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在看到法条日益完善和完善的与此同时,还要经过时间和课堂教学的论证,找到其中不再适宜的部份,展开填补、修改和完善。第四,做为一个新进的总务人员,我愿意用他们的设想,表明他们对法条的设想,表明他们对未来更完善的法条的期待与呼唤。在著书之初,我也考虑了很多方面的难题,但特别针对现在社会风气飞速发展的经济势头,对于现如今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的再次出现,愈来愈多的人参与到炒股和股票股权投资的行列中去,我才觉得股份出资这一难题是非常重要,且需要展开规范化的一个部份。著书过程中,参考了许多文章文献。其中包括《现代政治学》、《中国证券报》等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出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措施》等法条条文,和历年优秀的科学研究生学术论文。现如今,愈来愈多的以股份做为出资的情况不断产生,而相应的难题也跟着愈来愈多了起来,在特别针对这一方面的法条还不是很坚强的时候,我们就更有必要多展开预测、研讨,已达到最后推出完善的修法的目的。因此,加大特别针对股份出资的有关管理工作制度的科学研究,研讨完善相关具体措施,发挥其正面的管理工作制度商业价值作用,使其能在司法课堂教学中平稳实施,在公司法的科学研究领域也有着重要的方法论和现实意义。虽然本人政治学方法论功力并不深厚,但仍期望责任编辑对股份出资管理工作制度的完善和建立有所帮助。股份出资的法条难题科学研究
一、股份出资的基础方法论(一)股份出资概述1.股份出资的基本概念
“所谓股份出资,是指股东或是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份出资,股权投资于分成立的或是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犯罪行为。” 以股份的形式出资,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在其它公司的股份股权投资到分设公司,成为分设公司的股东。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股东在公司成立或是增资时,按照法条和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签订出资协议,交付出资以取得股份。” 在出资形式中,“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外,其它,能用汇率估价并能依法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如股份、债权、矿权、矿权、确权等,也能用于出资。但,法条、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 显然,股份出资是股东的出资形式之一。允许创业者以股份出资,能推动公司资本管理工作制度的健康良性产业发展。公司资本管理工作制度的完善,从微观预测,能丰富股份权柄,拓宽股份借助的形式,与此同时降低受让的交易成本,调动创业者的主动性,展开股权投资,使民营企业吸收更多资本,扩大民营企业规模,强化民营企业结构,推动民营企业兼并重组,为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服务。从宏观预测,通过推动股权投资创业能带动劳工市场,减轻社会风气劳工市场压力,推动和谐社会风气产业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稳定产业发展。
2.股份出资的特征股份做为一种特殊的出资形式,拥有其独特的属性。因此股份出资相对于汇率出资和其它实物出资形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股份出资的债权属性。对于新公司来说,股份出资相当于新公司对原来的公司拥有了股份。“由于公司出资不得抽走,因此,股份出资一般不能为新一设公司提供能直接占有和处分的个人财产,而主要是一种对其它公司收益分配和剩余个人财产分配的请求权。在这个意义上,股份出资具有更多的债权属性。”第二,股份商业价值的不稳定性,使公司资本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是股份的商业价值取决于公司经营的好坏,在公司经营好的时候,股份商业价值大于原来的估值;公司经营的不好时,股份商业价值小于原来的估值。二是股份商业价值相对于实物出资更难估值,需要有专业的估值机构展开。三是市场风险的体现,特别是流通性强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商业价值,还会受到整个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社会风气事件的影响。这三个主要方面得原因使股份的商业价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使公司资本面临较大的风险。第三,股份出资程序的复杂性。“展开股份出资,无论对于股份公司,还是对被股权投资公司,均要履行法条所明确规定的有关程序,如对股份展开商业价值评估和审验,记载、变更和修改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文件。此外,还要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和变更手续。”
3.股份出资与有关基本概念的区别第一,股份出资与股份受让。股份出资与股份受让都会引起股东权利的转移,表面上看似有着相同的法条后果,但二者也有显著的不同。第一,二者的对价不同。股份出资使出资人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享受股份增值的效益;而股份受让只能使受让人获得等值的汇率。“第二,二者获得的权利不同。股份出资的股权投资者享受的是股东的权利,而股份受让的受让人享受的是债权请求权。” 第三,与原来公司的关系不同。股份出资的法条效果是出资人不会因为出资犯罪行为而丧失股东资格,其仍然是原公司或是新公司的股东。股份受让的法条效果是出让人因受让犯罪行为而丧失全部或部份股份,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第二,股份出资与转股权投资。转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前提,在不违反法条法规的情况下,向其它公司股权投资的犯罪行为。所以,股份出资与转股权投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股份出资是股东的犯罪行为,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在其它公司的股份;转股权投资的公司犯罪行为,用于股权投资的资产是公司的个人财产。”第三,股份出资与股份置换。股份置换是指交易双方将各自拥有的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后相互交换的犯罪行为,因此股份置换属于一种互易犯罪行为。股份置换与股份出资的区别表现在:首先,股份出资是一种股权投资犯罪行为,出资完成后,出资人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新公司的资本变得更加雄厚。而股份置换是买卖犯罪行为,与其它互易犯罪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公司资本也不会有明显的变化。其次,股份出资的出资人能是自然人或是法人。而股份置换的当事人只能是法人。
(二)关于股份出资适格性的预测“出资者将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注入公司,从而丧失对该部份个人财产的支配权,股份正事出资者放弃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享有的对价。股份能否做为出资形式取决于股份自身,是否将股份用于出资则有赖于出资者的选择;从股份自身的性质而言,股份具备做为出资的适格性。” 在科学研究股份是否能出资的难题前,必须先解决出资的构成要件难题。目前学界有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四要件包括:1、确定性;2、现存的商业价值性;3、评价的可能性;4、独立受让的可能性。五要件比四要件多一个目的框架内的商业价值性。下面对各个要件预测如下:1.确定性所谓确定性,是指能够客观地确定什么能做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展开出资。通常情况下,做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确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公司股东之间经过协商先将出资标的物“特定化”,这个过程主要是由股东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决定的。第二,将上述“特定化”的出资标的物“确定化”,这其中主要通过客观的书面记载最后实现,如在公司章程中对此出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记录。根据我省《公司法》第25条第5项的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形式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样每个股东的出资形式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才得以确定下来,也便于查阅。“例如,日本《商法典》明确规定,现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标的个人财产、价格等是公司章程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认股书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未记载该事项,则上述事项不发生效力。” “意大利《民法典》第2295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文件中应载明现物出资的折价及评估作价的标准,成立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现物出资的,应以现金出资。”2.现存的商业价值性所谓现存的商业价值性要求出资的标的物必须为已经存在的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价值物,将来生产出来的物不能出资。“但对现存的具体时间点有争议:一是认为应当在制作章程和在股份申报证上展开记载时,就已经存在的商业价值物;一是认为以‘汇入日期’为标准,即以公司确定的转移个人财产权的时间为确定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还从来没有过以将来公司的股份和注册登记时不存在的公司的股份展开出资的情况。所以,在以股份出资时,该股份已经确实为股东现实地所拥有。但,在英美法系部份国家中,商业价值物的现存性已经得到放松。“如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修订本)都明确规定,股东能某些将来的个人财产出资,这些出资包括期票(一种要式债务凭证)、承诺提供现金或个人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 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已经逐渐放弃了现存商业价值性这一要件,实现了资本的自由化。
3.评价可能性关于评价可能性,意味着只要做为现物出资的对价被给予股份,就以对该标的物存在客观的评价方法为必要。在以股份展开出资时,如果是上市公司,自然由证券交易市场的集中竞价确定价格;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能通过双方的协议或通过评估机构确定价格。最大的难题在于评估的客观性、真实性和评估主体、评估具体措施的选择上,在选择了好的评估主体和评估具体措施,并且确保评估的客观和真实,那评估就是有效的。4.独立受让可能性独立受让可能性是指出资人对出资标的物在受让过程中无任何附加前提,不受其它限制能独立的予以受让,即出资人对出资标的物拥有独立的支配、处分权。所以,禁止受让的股份不能出资,有限制前提未解除的也不能出资。股东以他们的个人财产出资,出资物上应无限制前提,如未成立过抵押担保质押,在有限制前提的情况下,应该征得权利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对“独立受让性”中的“独立”一词宜做狭义解释。“例如在以商誉出资时,商誉因其附着于公司各项资产,本身就不具有独立性,以之做为出资时,就不能要求独立受让;又如以合伙中个人财产份额做为出资,独立受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得到其它合伙人同意,也未尝不能做为出资。” 股份受让的限制在我省有具体的明确规定,《公司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受让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的限制。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份受让有限制性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5.目的框架内的收益性“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也称有益性,是指用于出资的股份的发行公司应与接受股份出资的公司目的范围相适应,能满足公司从事营利性事业的需要。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的股份发行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用于出资。” 对于此要件笔者认为应该分开来理解,如果只强调公司的收益性的话,那毋庸置疑必须加入此要件。因为股东成立公司的目的就在于收益,公司有了收益必然会分配给所有股东。但,如果限制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话,此要件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出资的股份是否与公司成立之初的目的范围相适应,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且还会限制公司多领域的产业发展壮大。并且,从目前公司注册登记产业发展的趋势来看,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己经开始泛化,近几年,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己经开始允许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登记为“一切国家法条、法规不禁止的经营项目”。在此种产业发展趋势之下,要求股份出资必须与公司的目的范围相适应,就无从谈起了。综上,四要件和五要件的根本区别只在于是否要求出资标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有利。笔者认为,股份出资只要符合前述的四个要件就够了,第五个要件只要符合公司的收益性即可,而公司成立的目的也是为了收益。所以,第五个要件没有必要成立。而股份出资完全符合前面叙述的四个要件。因此,股份当然能用于出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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