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8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2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华英农业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公司出资人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公司总部1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1年12月22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1年12月22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1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0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989,12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2.75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015,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4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共39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973,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6%。
2、管理人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354,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00%;反对12,6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8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因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依法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华英农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线上债权人会议在浦发智慧破产管理系统()召开,线下债权人会议在信阳市百花之声一楼格局屏天下会议室召开,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3)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4)管理人作《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5)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6)管理人和债务人回答债权人提问;(7)管理人通报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华英农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未受到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税款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14家,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261,891,932.30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2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人数的85.71%;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为1,149,163,732.63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69,891,932.30元的90.49%。
(二)普通债权组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308家,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789,200,432.50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297家,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人数的96.43%;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额为3,327,693,907.85元,占普通债权总额3,843,225,992.94元的8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华英农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向信阳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8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裁定批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各项重整工作,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华英农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信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2日,管理人收到了信阳中院送达的(2021)豫15破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英农业《重整计划》,并终止华英农业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22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出资人组会议亦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表决,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且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信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信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华英农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华英农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华英农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信阳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3、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豫15破6-1号);
2、《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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