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
1、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但其经营形式运转形式与公司企业法人较为类似于。对其外部发生的纷争,能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不予处置。2、经正规注资程序及注册登记的出资,除非经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合法有效。3、出资来源不影响出资真实性。
【基本事实】
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系由青岛市菏泽健身活动器具厂举办,于1998年3月30日获得社会力量办校许可证,同年8月获得菏泽市民政局签发的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03年4月14日,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和青岛市菏泽健身活动器具厂、菏泽市交通技工幼儿园签订合作办校合同书,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监事会进行了重组,成立由潘奥尔、唐玲、田文、邹勇及朱百爱四人组成的监事会,潘奥尔出任常务董事长、永久常务董事,为幼儿园紫苞者人,邹勇出任副常务董事长、永久性常务董事。2008年8月4日,潘奥尔、唐玲、田文依次向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银行账户取走10多万元、5多万元、7多万元作为出资。此后,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到菏泽市民政局办理了更改注册登记,开设资本金由68多万元更改为90多万元。
被告邹勇向高等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潘奥尔、唐玲、田文依次向菏泽会展幼儿园注册的10多万元、5多万元、7多万元的开设资本金虚假、无效。
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坚称,学前教育防治法仍未对常务董事是否能撤销监事会决议案作出明确规定,且本校作出的注资决议案符合法律条文及幼儿园会章的明确规定。请求否决被告诉请。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
依邹勇可证,其提出诉讼该案诉讼系依我国公司刘弘威关于股东代表者诉讼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前项所指公司是指依前项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金润庠公司”,该案中,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系民办幼儿园,其物理性质属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故该幼儿园不属于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主体。虽然该幼儿园成立了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非商业签署了监事会会章,监事会会章的有关约定近似于公司的经营形式运转模式,但有关法律条文仍未设定民办幼儿园的外部纷争可适用公司法,故邹勇依公司法的有关明确规定以与公司有关的纷争为由提出诉讼股东代表者诉讼,行使公法没有法律条文依,不属于高等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不予解决。综上,邹勇的诉请,不予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判决:否决邹勇的诉请。案件另悉100.00元,由邹勇负担。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
1、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的物理性质虽然属于注册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但其经营形式运转形式与公司企业法人较为类似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学前教育防治法》没有明确明确规定情况下,对其外部发生的纷争,能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不予处置。
2、邹勇对于二审判决认定的潘奥尔、唐玲、田文于2008年8月4日向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银行账户转入10多万元、5多万元、7多万元作为出资,且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随后更改了出资注册登记的事实仍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确认。由此可见,潘奥尔、唐玲、田文的出资是真实、有效的。
3、即使潘奥尔、唐玲、田文的出资由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提供,也属于投入资本金的来源问题,应视为上述三人与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之间另行形成了借款关系,并不能以此否认潘奥尔、唐玲、田文投入资本金的真实性。
4、如邹勇认为菏泽会展专业培训幼儿园的注资没有依,应当要求确认相应的注资行为无效,而非确认潘奥尔、唐玲、田文投资虚假、无效。邹勇的有关上诉意见,与其诉讼请求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公司法律条文管家 菏泽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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