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严禁向出资人、成立人相关股东及余下个人财产
合规性关键点
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专门从事非商业机构性社会风气服务项目慈善活动,严禁向出资人、成立人或是社团会员相关股东。登记注册民营企业中止时,严禁向出资人、成立人或是社团会员重新分配余下个人财产。余下个人财产应当依照民营企业法人会章的明确规定或是行政权政府机构的决议案用作慈善目地;无法依照民营企业法人会章的明确规定或是行政权机构的决议案处理的,由县市政府主持转让给核心理念相同或是相似的民营企业法人,并向社会风气公告。这是其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合规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诈欺罪】公司、民营企业或是其它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将本基层单位钱财违法据为己有,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并徒刑;金额非常大的,处五年以内二十年下列徒刑,并徒刑;金额特别非常大的,处二十年以内徒刑或是死缓,并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
第三十五六条慈善目地或是其它非商业机构目地成立,LX1出资人、成立人或是社团会员重新分配所获得利润的民营企业法人,为非商业机构民营企业法人。
非商业机构民营企业法人包括事业基层单位、社会风气社团、促进会、社会风气服务项目政府机构等。
《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的金融资产来源要不合法,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严禁强占、侵吞或是侵吞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的金融资产。
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开展会章明确规定的慈善活动,依照省里明确规定获得的奖励金,要用作会章明确规定的业务慈善活动。
事例
事例1:杨黄海诈欺二审民事起诉书(2020)津0104刑初257号
2013年5月27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卫生部门核准,宋某作为紫苞人注册开设了天津清华快康协和医院(下列简称快康协和医院),基层单位物理性质为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根据相关明确规定,这类物理性质基层单位严禁专门从事商业机构经营方式慈善活动,严禁以分红的方式获利。后被告杨黄海向宋某转作快康协和医院注册登记,并于2014年初与闻某2(2019年2月死亡)正式合资经营经营方式快康协和医院。2016年11月2日,将该协和医院紫苞人变更为闻某2之父闻某1(已死亡)。被告杨黄海与闻某2在经营方式快康协和医院期间,多次将该协和医院盈利款以分红的方式进行重新分配。其中,有证据证明的,闻某2于2017年7月20日、7月26日、9月26日,分三次从快康协和医院的平安银行账户内支取共计70万元后,将其中共计50万元通过闻某2的个人账户转至被告杨黄海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后杨黄海将该款偿还其个人债务和个人生活使用。另查,闻某2于2016年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牌汽车,后由杨黄海使用,并在2018年4月过户至杨黄海外甥于某1名下。
法院被告杨黄海作为快康协和医院的管理人员,以违法占有为目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协和医院运营资金共计50万元,金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欺罪,应追究民事责任。
事例2 :康某诈欺罪(2019)川0181刑初xxx号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2月15日,康某与胡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康某将启迪学校30%的股份转让给胡某,转让价格15万元,协议约定年底分红方式按所持比例分担亏盈。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康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与胡某将学校资金80万元人民币依照股份比例予以分红,其中康某分得56万元,胡某分得24万元。启迪学校会章明确规定,基层单位盈余严禁分红。康某作为启迪学校的负责人,利用管理基层单位资金的职务便捷,将所在基层单位资金5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欺罪,判决康某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
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只能专门从事非商业机构性慈善活动,非商业机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出资人是不能够分红。登记注册民营企业基层单位清算时,余下个人财产也不能由负责人、出资人自行重新分配。如果违法从登记注册民营企业(非商业机构政府机构)分红、获利,可能构成诈欺罪。
李慧柯
许昌分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民营企业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教育背景: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商务工程学士,美国桥港大学金融学专业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经验:为河南省委党校、河南省行政学院、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锦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非常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水韵古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为河南省交通厅提供政府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参与一家农业公司与新加坡上市公司的借壳上市业务。同时参与大量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商事纠纷诉讼、境外上市、涉外投资等业务。
编辑 | 曾留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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