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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在上一则讨债方式中谈及了,当借款人是企业法人时,他们怎样新增其直系亲属为偿还债务市场主体的方式。
所以,当借款人是公司时,他们有配套措施新增其股东来偿还债务吗?第一集该文如是说的是在股东出资失实情况下怎样新增股东职责的讨债方式。
金波 投资顾问
东莞大丰英大辩护律师圆耳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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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失实的判定国际标准
出资职责是股东向公司义不容辞的基本上职责。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的股东都存有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出资失实难题,很有可能侵犯债务人的自身利益。2014年3月,所夺制实行后,创办公司的准入门槛急剧减少,出资失实的现像更进一步激增。
本栏指出,出资失实的判定国际标准有三个:三个是出资时限期满,除此之外三个是存有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责任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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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时限期满的判定
所夺制中,股东出资时限期满的难题该怎样判定呢?其实有两种方式可以判定。
首先,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所夺制中,股东出资时限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出资不再有法定时限的约束。
其次,出资时限未期满时可加速到期,其中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清算加速。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期满缴纳时限的出资。
第二种情况是破产时加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借款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务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
最高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2017年12月2日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务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所夺但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只有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要求股东所夺出资加速到期才有法律依据。但若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务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期满出资时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职责。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高度确信和依赖”的国际标准非常难判定,法官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不支持,所以债务人还不如直接申请强制清算或是破产,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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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失实的历史事实判定
出资时限是否期满相对容易说清楚,但出资失实的历史事实判定就需要费点功夫了。不同的出资形式,会有不同的特点,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核查是否出资失实。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一般是由股东将出资款打到约定的公司基本上账户,并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债务人可以通过查询该企业的工商内档,查看企业验资报告、银行的入账明细、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年检报告等资料,从而去分析判断是否存有出资失实的情况。
如果股东会将资金转入验资账户,待验资通过之后又将资金转出,实际上并没有将该笔资金用作生产经营,这种情况涉嫌抽逃出资,本栏在下一则该文中再讲。
2、非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物一般是指房屋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物料或是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字号、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
非货币出资是否出资到位,主要检查这三方面:
♦ 产权是否清晰。
产权清晰是指出资人对该财产享有处分权,并且该财产没有设定权利担保。
《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判定。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是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主张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是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是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 是否评估作价。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是低估作价。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请求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 是否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和交付。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是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主张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其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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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股东出资失实后怎样追究股东职责
(一)起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职责。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增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难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申请借款人破产,通过破产管理人向股东追缴出资款。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借款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文章转自: 金波债务纠纷团队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东莞大丰英大辩护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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