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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阶股权投资顾问
代认购份的现象导致实践中前述出资人(方均股东)明确要求王戎的民事诉讼。方均股东简而言之即前述出资人不是股份申报注册登记的股东,对外不显示其股东身分。但若公司和公司内部的股东,均知悉或普遍认可前述出资人和为名股东的代认购关系;则前述出资人可以直接明确要求公司证实股东资格证书。
01
以案讲法
(2017)最高法民申37号
一、1997年2月4日,A公司成立,其股东分别为B公司与C国家机关,注册资本为300多万元,该公司系国企。
二、1997年6月,A公司与双肋签定《协议书》这份,签定合同双肋投入资金400多万元港币,以注资形式获得股份,并就受惠形式等作出签定合同,双肋及A公司原紫苞人成某在该协议书上盖章。
三、1998年,C国家机关将全部受让给D公司,Thoth也作为为名股东加入A公司。A公司注资至1000万,当中,B公司出资580多万元,D公司出资20多万元,Thoth出资400多万元港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当中,Thoth400万的出资由前述由双肋缴交。
四、1998年3月25日,A公司股东B公司、D公司与张甲签定《补充协议书》,签定合同:甲方(双肋)以Thoth的为名进行的股权投资,Thoth不独享拥有权、自主权,而且最后主宰股权投资及受惠重新分配归双肋。
五、在Thoth正式成为A公司注册登记股东后,双肋参予投票表决注资及资本证实全会并在纪要上盖章;同时还参予公司就股东及资本额有关会章的修正全会并在公司会章条文上盖章,并参加公司常务监事会及股东会,通过决议案正式成为A公司投票表决核心成员、公司常务董事及公司黄双燕核心成员并在有关纪要上亲笔签名。
六、此后,双肋因没能正常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为由,以A公司和Thoth为原告,司法机关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证实此为A公司股东并占股40%。
七、该案经镇江市中级高等法院二审、江苏高院二审、天津市高阶人民高等法院重审,最后认定,双肋为A公司认购40%的股东。
02
高等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双肋是否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证书问题。《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均可证明,A公司及其股东均同意双肋向A公司缴纳出资正式成为股东且A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双肋以Thoth的为名进行股权投资均是明知的。双肋多次以A公司股东的身分参加投票表决议案,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因此,原审判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签定合同以及出资事实证实双肋为A公司的股东,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03
辩护律师解读
为名股东与前述出资人之间对前述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有明确规定,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数股东对于股份关联方的关系知情,且前述出资人已经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的,前述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证书应当认定。该案中:第一、双肋与A公司及其他股东签定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均能够证明,双肋和A公司及其他股东形成了双肋正式成为A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标示。第二、双肋向A公司缴纳400多万元,为前述出资人,Thoth仅为为名股东。第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均可证明,A公司及其股东均同意双肋向A公司缴纳出资正式成为股东且A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双肋以Thoth的为名进行股权投资均是明知的。第四、双肋多次以A公司股东的身分参加投票表决议案,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
04
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份归属发生争议,一方允诺人民高等法院证实其独享股份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司法机关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份,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司法机关继受取得股份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当事人允诺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立合同,签定合同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独享股权投资权益,以为名出资人为为名股东,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因股权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前述出资人以其前述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为名股东主张基本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为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为由否认前述出资人基本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前述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允诺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会章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
28条.【前述出资人王戎的条件】前述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前述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前述出资人提出的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允诺,人民高等法院司法机关予以支持。公司以前述出资人的允诺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05
辩护律师建议
一、在前述出资人显名民事诉讼的角度上看,若想证实股东资格证书并明确要求高等法院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话,需要证明如下事实:第一,前述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前述出资;第二,前述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其正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第三、前述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以股东身分行使职权过股东基本权利,比如参加投票表决、指派常务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
二、对想要通过股份关联方进行股权投资的前述出资人来说,其不仅需要与为名股东签定关联方代认购协议,最好还明确要求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均证实其股东身分,并留存其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的各种证据,和其前述向公司缴纳股权投资款的证据。当然,这些主要的内容均需要以协议的形式落实到条款当中去,只有如此,方能切实确保股东资格证书和股份收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出具整套的代认购股权投资文件。
END
李秀利辩护律师团队
公司商事交易部专注于为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法律事务,还包括公司股份架构设计、公司并购重组、公司会章规则制度、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参予公司重大全会等公司内部治理领域法律事务以及处理重大疑难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部门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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