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扬税务-第三销售部
撰稿:Villamblard学长
本文本数:24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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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大背景
甲建设项目非常有限公司由于经营方式需求于2015年10月1日成立乙工程建设进行咨询非常下列全称公司(下列全称“进行咨询公司”),注册资本金1 000多万元。依照《工程建设开发成本进行咨询民营企业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建设厅2006年7月1日第149号文)中第一章第9条第2款“民营企业出资人中,注册开发成本技师数目不高于出资人总数目的60%,且其出资额不高于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总值的60%”的明确规定,为满足用户公司成立要求,由甲建设项目非常有限公司5名保有注册开发成本技师证照的老干部作为股东成立,其中5名对个人A、B、C、D、E分别配售10%、11%、39%、10%、30%。以上相关人员仍未实际出资。
2018年5月1日,对个人A、B、C计划将其所持股份受让至甲建设项目非常有限公司,因对个人A、B、C仍未前述出资,其受让股份时两方签订合同以np受让。自此“进行咨询公司”股东情况更改为:甲建设项目非常有限公司配售60%、老干部D配售10%、老干部E配售30%。股份更改后前述配售自然人股东均未前述出资。
事例预测
(一)未前述出资对个人股东受让股份法律条文合规
1.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下发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改革的通告》(请示报告[2014]7)号明确规定:从2014年开始,我国新成立公司推行注册资本所夺注册吕祖宫,即:公司股东所夺的出资总值或是主办人配售的总股本总值(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在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注册登记。公司股东(主办人)应对其所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等独立自主签订合同,并记述于公司会章。非常下列全称公司的股东以其所夺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股份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责任。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法释[2011]3号,法释[2014]2号修订)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非常下列全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分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签订合同的除外。
因此,依照资本所夺注册吕祖宫的具体明确规定,乙工程建设进行咨询非常下列全称公司的成立及各股东未出资所持股份的操作是合规的。并且股东A、B、C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自己的股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直接明确的禁止性明确规定,即可以受让自己的股份。关键需要明确股份受让后出资义务由谁分担与履行。
(二)未前述出资对个人股东受让股份课税预测
1.对个人股东受让股份对个人所得税处理
(1)np受让股份受让所得的个税处理
因对个人A、B、C仍未前述出资,其受让股份时两方签订合同以np受让。所以股份受让收入0元,
股份投资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份受让所得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份,按照前述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份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份原值。职股东A、B、C的出资方式是现金,但未前述出资,应视为股份原值为0元。股份收入与成本均为0元,所以无需交纳个税。
(2)存在的课税风险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份受让所得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申报的股份受让收入高于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份受让收入明显偏低。
假设2018年5月1日,股东A、B、C将其所持的股份无偿受让给甲建设项目非常有限公司时,“进行咨询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00多万元(未分配利润)。按照所持股份的比例,股东A、B、C对未分配利润100多万元享有60多万元(100×60%)的份额,而股份受让价格为0元。
因此,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份受让收入,即股份受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由此可以确认股东A、B、C股份受让收入为60多万元。
股东A、B、C的出资方式是现金,但未前述出资,应视为股份原值为0元。在不考虑股份受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情况下,股东A、B、C股份受让应纳税所得额为:60-0=60(多万元),应交纳对个人所得税为:60×20%=12(多万元)。
2.对个人股东受让股份增值税处理
股东 A、B、C受让其所持“进行咨询公司”股份属于对个人受让一般公司股份,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计算交纳增值税。
3.对个人股东受让股份印花税处理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股份受让合同,按合同载明的股份受让金额的0.05%计算交纳印花税。老干部A、B、C将所持的股份无偿受让给甲建设项目非常有限公司,合同载明的受让金额前述为0元,据此计算,无偿受让股份的受让方和接受方应交纳的印花税为0元。
(三)股份受让方的税务处理
1.代扣代缴义务
《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配套措施》的明确规定,凡支付对个人应纳税所得的民营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是对个人,为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对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相关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对个人所得税税款。
因此,在对个人的股份受让中,受让方要交对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且代扣代缴是受让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回避。主管税务国家机关为发生股份更改民营企业所在地税务国家机关。若受让方不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税务国家机关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到3倍下列的罚款。
2.印花税的处理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股份受让合同,按合同载明的股份受让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受让股份的受让方和接受方均应计算交纳印花税。
对个人股东无偿受让股份时,首先要结合相关的法规制度预测其所持股份的合规,再依照股份受让过程中前述情况计算其应该交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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