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股东指出股份受让后,自己已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无须分担出资职责,对公司的负债也无须分担任何人职责,是这样吗?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将股份受让的,应由谁分担实收职责?下期笔者简单探讨一下股东出资纰漏(未前述出资)即受让股份所分担的法律条文职责。
一、(原)股东出资纰漏股份受让的法律条文曾效力
在股份受让纠纷案中,股份受让时常以受让未前述缴纳出资为理由或是以受让谎报未实收出资的历史事实为由,主张股份受让犯罪行为合宪或是采取勒祖犯罪行为,而勒祖可能形成偿付。受让发现受让出资纰漏,往往以扣押部分股份受让款的方式进行解决问题,但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被判决判定形成consideration履行职责,反而应分担偿付职责。
如(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指出:股份受让亲密关系与纰漏出资股东开户出资基本权利原属不同法律条文亲密关系。该案中,甘肃华慧能公司以股份受让之外的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为由而Fayl股份受让本息没法律条文依据。此外,《青岛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实施)》第50条也明文规定:纰漏出资股东受让股份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出资存有瑕疵为由判定股份受让合同合宪。上海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在《2014-2018股份受让纠纷案公开审判绿皮书》指出,出资纰漏一般而言不能作为减少支付股份受让款的理据。
由上可见,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与否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系公司与股东间的内部法律条文亲密关系,该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与股东受让股份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亲密关系,因此,股东未实收出资(无论出资时限与否已期满)并不影响股份受让犯罪行为的曾效力,只要股份受让犯罪行为具备《民法》第143条的主体资格,则股份受让协定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条文拘束力。不过,鉴于股东与否已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是股份投资过程中的重要的权衡因素,若股东故意谎报纰漏出资的历史事实,则负债人可以受诈欺为由请求撤销股份受让协定。
二、(原)出资纰漏股东受让股份后的出资职责分担
时常有股东指出股份受让后,自己已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无须分担出资职责,对公司的负债也无须分担任何人职责。而历史事实上,股东在纰漏出资的情况下受让股份,并不意味着该股东的出资职责完全减免。以下二三期情况予以分析:
1.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后受让未实收出资的股份。出资时限指的是所夺出资期限。所谓出资时限未期满是指未到出资时限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公司法判例三》第13条,第18条之明文规定,若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后将未实收出资的股份受让,公司或公司债务人无权明确要求该股东继续分担出资职责,且无权明确要求负债人(须晓得或应晓得股东未实收出资)分担连带职责。另外宽容负债人基于原股东和股份负债人间的股份受让协定,原股东保证受让标的—股份无基本权利纰漏,是其法定基本权利,在原股东没履行职责该基本权利或是不适当履行职责该基本权利时,导致股份负债人对股份尚未出资这一基本权利纰漏矢口否认时,就应分担偿付职责。
2.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未实收出资的股份。法律条文对此类情况下股东与否需要分担出资职责已有明确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有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商事公开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公司法判例(三)》第十八条对虚假出资时开户出资民事职责作出了明文规定。但目前已有法律条文、判例对股东因出资时限未期满而未缴纳出资就受让股份时由谁分担出资职责进行明确明文规定。因为此时的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上述判例的明文规定。”即原股东在出资时限尚未期满的情况下受让股份,不违反《公司法》及判例的明文规定,不属于“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情况,原股东不应再对公司分担出资职责,也不应对债务人分担相应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公开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亦指出:“对于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额,股东即便未予缴纳似也难以形成所谓未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或是未缴纳出资。”而《九民纪要》中在对“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问题进行论述时也持同样的观点。
尽管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有相应的倾向性意见,但尚未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司法实践中各地判例的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在股份受让的交易中,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都应提高风险意识,提前做好防范。除非原股东恶意利用股份受让逃避出资职责,侵害公司债务人的信赖利益,否则,公司或公司债务人无权明确要求股东分担出资职责。至于如何判定原股东利用股份受让逃避出资职责,可以从审查股份受让与否存有以下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如股份受让与否有合理对价;受让人与否真实支付股份受让款;负债人与否明显缺乏出资能力;股东受让股份后与否以隐名方式行使股东基本权利;股份受让与否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后等。
三、总结
类别
条件
申请主体
法律条文职责
原股东出资纰漏职责的分担
一般情况
出资时限未期满
–
股东享有时限利益,可拒绝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
出资时限已期满
或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
股东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
公司债务人
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受让情况
出资时限未期满
公司
除非原股东恶意利用股份受让逃避出资职责,否则,原股东无须分担出资职责;负债人在出资时限期满前,享有时限利益,可拒绝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负债人在出资时限期满后或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
公司债务人
除非原股东恶意利用股份受让逃避出资职责,否则,原股东无须分担出资职责;负债人在出资时限期满前,享有时限利益,可拒绝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负债人在出资时限期满后或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出资时限已期满后受让
公司
原股东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负债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宽容受让人在向公司分担职责后可依据股份受让协定向原股东追偿
公司债务人
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负债人分担连带职责。
宽容负债人在向公司债务人分担职责后可依据股份受让协定向原股东追偿
受让股东(新股东):在股份受让过程中,受让股东应及时核查受让与否已经完成了实收出资基本权利,同步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股东出资实收到位。如果在股份受让过程中,受让股东发现出让股东存有出资未实收到位的情况,需要首先核查实收时限与否已期满:若已期满,则可明确要求出让股东实收到位后再受让;若未期满,则需要与受让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基本权利由谁完成,并可以明确约定在《股份受让协定》中。
出让股东(原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让股东受让股份后,由受让股东继续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出让股东对于未届出资时限而未缴纳的出资无须负有出资基本权利,对于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不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此外,双方可以在《股份受让协定》中明确约定未届出资时限的出资基本权利由受让股东分担,且受让股东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不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并就该类事宜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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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时雨 律师
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专职律师,拥有法学、计算机技术、经济学学位。致力于公司治理、股份激励、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等法律条文业务。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涉足计算机软件、贸易、半导体、新能源、环保领域、新媒体直播等多领域。在服务中侧重法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条文、税务及其他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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