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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__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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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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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收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若想被新增为举报人?

👉译者:王磊 赵跃文 代巧珍 (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裁判员要义股东未实收出资,并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将股份受让给他人,若股份受让时公司已无偿付潜能,应认定该股东存在匪类出资的蓄意,则该股东应被新增为举报人。反之,则不该被新增为举报人。此案概要

1. 新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多万元,周仁义所夺出资2000多万元,实收400多万元;许光兰所夺18000多万元,实收3600万。出资时限为2018年5月22日。

2. 2015年3月16日,许光兰将其所持的新洲公司80%股份受让给周仁义,10%受让给王姣。2018年4月18日,周仁义将其所持的90%股份受让给邹灿。

3. 2016年3月3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新洲公司向正德公司支付股份受让款4880多万元及利息。因新洲公司未履行职责上述保险费权利,正德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云南省高院指令泸州市中级法院继续执行。

4. 其后,正德公司提出申请新增许光兰、周仁义为举报人,泸州中级法院判决否决其提出异议请求。正德公司不服,提出诉讼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

5. 二审中,泸州中级法院裁决新增许光兰、周仁义为举报人,在其缴出资范围内对新洲公司负债承担偿还责任。二人置之不理,向云南省高院提出诉讼判决。

6. 二审中,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决,认为周仁义虽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但当时新洲公司已无力偿还施行裁决确认的负债,周仁义具有受让股份以匪类出资权利的蓄意,应被新增为举报人。而许光兰受让股份时,新洲公司有偿付潜能,且其不该被新增为举报人。

裁判员关键点

1. 新增股东为举报人须要满足用户哪些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新增股东为举报人需满足用户两个前提:第一,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第二,出资时限期满后,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须要注意的是,出资时限期满前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股份时若无躲避负债的蓄意,不该被新增为举报人。

2. 如何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权利”?若案件已经进入继续执行程序,且法院已作出终本判决,公司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据此,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权利”。

3. 如何判断股东是蓄意受让股份?本案中,周仁义2018年5月22日出资时限期满,其于2018年4月18日受让股份。此时公司已不能偿还案涉负债,且周仁义已被正德公司提出申请新增为举报人。法院认为,周仁义在出资时限即将期满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受让股份,具有受让股份以匪类出资权利的蓄意,不能免除补足出资的权利。

公法经验总结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王磊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玉亭法律公法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译者全部是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须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对于出让人而言,受让股份后仍有被新增为举报人的风险。股东未实收出资,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若在股份受让时公司财产无力偿付,且出让人已因公司不能偿付而涉诉,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躲避出资权利蓄意受让股份,从而被新增为举报人,在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负债的偿还责任。

2. 对于受让人而言,应避免因瑕疵受让股份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股份受让程序合法,法院也会根据受让背景、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股份受让是否有瑕疵。因此,在受让股份时,应审查出让人是否实收出资、是否抽逃出资、出资时限是否期满等因素,进而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3. 对于债权人而言,可提出申请新增瑕疵受让股份的股东为举报人从而实现债权。债权人若有证据证明负债人公司原股东有蓄意受让股份、抽逃出资的情形,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新增其为举报人。即使确认债权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影响新增举报人的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员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须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员观点直接援引。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员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员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员规则必然应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 作为举报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裁决

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关于周仁义应否被新增为举报人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经查,周仁义于2018年4月18日,即金州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时限期满(2018年5月22日)之前将其所持金州公司90%的股份受让给邹灿,但此时金州公司已经不能偿还案涉施行裁决确认的负债,且正德公司已经对周仁义提出了新增其为举报人就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承担偿还责任的案涉诉讼,周仁义在出资时限即将期满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再次受让股份,具有受让股份以匪类出资权利的蓄意,有违诚信,侵害了金州公司对外债权人正德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就此免除其对金州公司补足出资,并对金州公司不能偿还的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周仁义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中“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的股东”,仍应对金州公司负有补足出资并对案涉施行裁决确认的负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周仁义关于其不该被新增为举报人的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许光兰是否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应否被新增为举报人的问题。本院认为,许光兰虽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将其原所持的金州公司90%股份进行受让,但其情形与周仁义在二审诉讼中再次受让股份匪类负债情形有所不同,据此不该再承担对金州公司补足出资的权利。具体理由为:1.金州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金由股东在五年内缴足。该所夺出资的金额、履行职责时限均经工商管理机关公示,许光兰在所夺时限期满前享有当然的时限利益,其于2015年3月将所持的金州公司90%的股份受让给周仁义和王皎,对应的尚未发生的补足出资的权利即随股份受让给了周仁义和王皎,其受让股份不构成瑕疵受让,许光兰不该认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七条中“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的股东”。2.许光兰受让股份发生在2015年3月,此时金州公司与正德公司关于股份受让的纠纷仍在二审诉讼中,即案涉施行裁决确认的负债仍处于不确认状态,且金州公司名下尚有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等资产,无证据显示金州公司就对外负债无偿还潜能,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许光兰向周仁义和王皎受让股份时具有匪类出资权利并侵害正德公司案涉债权的蓄意。故许光兰在金州公司所夺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不属于瑕疵股份受让,亦无证据证明其受让股份具有匪类出资权利的蓄意,其对金州公司不再负有补足出资权利,亦不该再对股份受让之后金州公司负有的对外负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偿还责任,许光兰关于其不该被新增为举报人的判决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光兰、周仁义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决书[(2019)川民终277号]

本期继续执行主编:赵跃文律师 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干晓磊:李文雪 号:

往期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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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王磊律师  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公法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员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继续执行。

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玉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玉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涉外诉讼与仲裁、金融与继续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玉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玉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玉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玉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若想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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