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原则上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前述出资金额和所持股权比率应属于公司股东原意自治权的专业领域。股东所持股权的比率一般与其前述出资比率一致,但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人员股东外部也可以签订合同不按前述出资比率所持股权,这样的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务人担保等对外基本要素实现。如该签订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原意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依照签订合同所持的股权应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
基本此案:2006年9月18日,T2330为乙方,***为乙方签订《密切合作工程建设复旦大学佛山附属小学工程技术学院协定书》(下列全称《9.18协定》),签订合同:两方密切合作成立佛山市波季尔基础教育进行咨询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复旦大学佛山附属小学(下列全称佛山附属小学)签订密切合作协定,密切合作工程建设和运转佛山附属小学工程技术学院(下列全称佛山附属小学工程系)。乙方以基础教育资本(包括基础教育理论与理念,基础教育产业布局与引入、基础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基础教育项目的策画与实施)占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70%的股权,乙方以7000多万元的资金投入佛山附属小学工程系的工程建设和运转,占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30%的股权,本协定签订后10日内乙方将500多万元本息打进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本协定施行。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与佛山附属小学协定签订协定以后,该本息不能使用。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与佛山附属小学协定签订后的15日内,乙方将1500多万元打进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与佛山附属小学密切合作的建后帐户,同时乙方将已经打进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的500多万元本息打进佛山附属小学作为按期本息。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与佛山附属小学签订协定后90日内,乙方将1000万打进建后帐户,曲枝4000万随施工进度及时处理打进建后帐户。在乙方项目投资的7000万拆解完以后,两方在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的重新分配比率依照20%对80%。7000多万元拆解完后按股权比率重新分配。2006年9月30日,志强公司将500多万元本息打进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浙商银行中联分行,帐号)。2006年10月24日,500万本息被从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上打进感悟公司帐户。2006年10月26日,志强公司与感悟公司、豫信公司签订《10.26协定》签订合同:(1)志强公司以钱款出资港币30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豫信公司以钱款出资港币15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感悟公司以钱款出资港币55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5%。并签订合同协力应及时处理将交纳的出资打进新设立公司团务帐户。(2)对拟与佛山附属小学的办校密切项目合作的运转及利润的重新分配等事项作出了签订合同。(3)签订合同了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税务相关手续由感悟公司负责管理办理。(4)志强公司方***出任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董事长、紫苞人。(5)公司注册资金1000多万元和股权投资6000多万元全部由志强公司负责管理筹措项目投资。翌日,通过了《佛山波季尔基础教育股权投资非常有限公司会章》。签订合同: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港币。感悟公司所夺出资额550多万元、比率55%,志强公司所夺出资额300多万元、比率30%,豫信公司所夺出资额150多万元比率15%。各股东应于公司注册登记前本息交纳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董事长由志强公司另一方出任,副董事长由感悟公司另一方出任。会章与《10.26协定》冲突的,均以《10.26协定》为准。2006年10月25日,应豫信公司和感悟公司要求,志强公司汇入豫信公司150多万元,汇入感悟公司50多万元。豫信公司将上述150多万元汇入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该帐户同时为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团务帐户)作为其所夺出资。感悟公司将志强公司转来的50多万元和10月24日从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转入的500多万元本息汇入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作为其所夺出资。志强公司将300多万元汇入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作为其所夺出资。2006年10月31日,经佛山市税务局核准,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变更为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由50多万元变更为1000多万元,股东由娄宏涛、T2330、赵升云变更为志强公司、感悟公司和豫信公司。翌日,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与佛山附属小学签订了《密切合作兴办复旦大学佛山附属小学工程技术学院协定书》,约定了密切合作办校项目的具体事项。2006年11月28日T2330与***签订《密切合作备忘》签订合同:(1)两方同意将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更名为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2)公司股东由法人组成,感悟公司和豫信公司代表乙方,志强公司代表乙方,注册资金全部由乙方支付。其后,志强公司陆续项目投资1750多万元,连同1000多万元出资共计项目投资2750多万元。感悟公司认可2006年11月2日以后志强公司才接管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帐户。在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与佛山附属小学密切合作办校的过程中,两方产生矛盾,在是否与佛山附属小学继续密切合作上也发生争议,志强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志强公司所有。2,如果志强公司的第一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依法判决解散科美股权投资公司,并进行清算。
裁判结果:本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汴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驳回郑州志强股权投资非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以感悟公司名义对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500多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志强公司还是感悟公司。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9.18协定》是佛山附属小学工程系项目策画和运营方为乙方,***等人为乙方,T2330、***分别代表甲乙方签订的两方成立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以密切合作工程建设佛山附属小学工程系的协定书,而《10.26协定》是感悟公司、志强公司、豫信公司协力以各自名义签订的关于组建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协定书,两个协定在签订动机上确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两个协定的签订主体和密切合作内容完全不同,两个协定彼此独立,其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即使《9.18协定》无效,也不影响《10.26协定》的效力,原审以《9.18协定》的效力否定《10.26协定》的效力系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本案是感悟公司、志强公司、豫信公司因履行《10.26协定》组建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发生的纠纷。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系由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变更而来:公司名称变更,股东由娄宏涛、T2330、赵升云变更为志强公司、感悟公司和豫信公司,公司注册资金由50多万元变更为1000多万元。《10.26协定》签订合同该1000多万元以货币出资,是各方当事人真实原意的表示,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的规定,故该签订合同有效。
股东所夺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原则上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条文并未禁止股东外部对各自的前述出资金额和占有股权比率做出签订合同,这样的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务人担保等对外基本要素实现,并非规避法律条文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原意自治权的专业领域。《10.26协定》签订合同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1000多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志强公司负责管理项目投资,而该协定和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会章均签订合同股权依照感悟公司55%、志强公司35%、豫信公司15%的比率持有。《10.26协定》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志强公司7000多万元资金收回完以后,公司利润依照感悟公司16%,志强公司80%,豫信公司4%重新分配,志强公司7000多万元资金收回完后,公司利润依照感悟公司55%、志强公司30%,豫信公司15%重新分配。根据上述内容,感悟公司、志强公司、豫信公司签订合同对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志强公司项目投资,而各股东分别占有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签订合同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重新分配也做出特别签订合同。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项目投资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原意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签订合同,当事人应依照签订合同履行。该1000多万元已经根据《10.26协定》签订合同本息出资,依法进行了验资,且与其他变更事项一并经税务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故该1000多万元系有效出资。以感悟公司名义对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500多万元出资最初是作为本息打进波季尔进行咨询公司帐户,并非注册资金,后转入感悟公司帐户,又作为股权投资进入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帐户完成增资,当时各股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500多万元作为1000多万元有效出资的组成部分,也属有效出资。依照《10.26协定》的签订合同,该500多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感悟公司。感悟公司作为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股东依照《10.26协定》和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会章的签订合同所持的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55%股权应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
股权确认之诉与公司解散、清算之诉是相互独立的诉讼,不具有诉讼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且志强公司在再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解散并清算波季尔股权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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