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无须妙语连珠即可论断的是,当今资本主义市场主体中最为活跃且贡献值最大的要数股东以下简称制的公司化运作模式,虽然合伙等其它市场主体装点当中,但毕竟只是装点。当中以下简称公司因其灵活、程序简约、监管相对宽松而为绝大多数创业团队必选,但以下简称公司也因此而正式成为股份民事诉讼、股东对公司控股股东等民事诉讼重灾区。
二、公司前述出资人王戎化的四个困局
什么是前述出资人?前述出资人简而言之就是至少有所夺出资并正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意思,但把股份注册登记在其它人赠与,而注册在册的股东对应的就是Rewa股东(关联方为最常用一种具体形式)。实践中部分前述出资天来环境因素权衡而会把股份注册登记在其它股东赠与或是其它人赠与,并以相关协定不予约束,此类操作在我司法公法中获得认可。《公司法判例三》第二十五条首款:以下简称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下合约,约定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为名出资人为为名股东,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对该合约曾效力出现争议的,如无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合宪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该合约有效。但是accompanied,当前述出资人要求将自己Rewa化,即将自己注册登记在公司股东登记表并做更改注册登记时,会存在如下三种常用困局。
1、王戎股东(为名出资人)未予相互配合或去向不明
2、其它股东不一致同意将前述出资人Rewa化
3、王戎股东已将股份转让给第二人,第二人已宽容取得
困局一:王戎股东(为名出资人)未予相互配合或去向不明
世易时移,王戎股东因各种原因可能去向不明或是干脆未予配合更改注册登记,此困局分两种情形。
1、前述出资人不全然方均,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股份关联方协定上公司不予复印件断定;或是前述出资人参加股东会议、甚至任职老总等情形,此即为不全然方均。对于不全然方均,当王戎股东未予相互配合更改或是去向不明时,公司可以直接协助前述出资人更改而无须对王戎股东担责,因无论王戎股东是否全力支持配合更改注册登记,前述出资人从结果上都可以获得法律条文的全力支持。《全国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28条:【前述出资人王戎的条件】前述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断定以下简称公司绝对多数的其它股东知道其前述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前述行使股东权利不曾异议的,对前述出资人提出的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允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全力支持。公司以前述出资人的允诺相违合公司法判例(三)第24条的明确规定为由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2、前述出资全然方均时,前述出资人需要获得其它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需先不予Rewa化。《公司法判例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述出资人需经公司其它股东超过一半一致同意,允诺公司更改股东、核发出资断定书、记述于股东登记表、记述于公司会章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特别注意,此处需要有生效法律条文文书全力支持自己为前述出资人的事实,不论王戎股东未予相互配合亦或去向不明,都可起诉从而获得确认己方为前述出资人。再结合其它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的条件,需先更改注册登记。当然如何获得法院全力支持自己为前述出资人的事实又是另一问题,未来另行探讨,通常既然起诉至少要有证据能够断定己方所夺的意思或是有关联方协定等。
困局二:其它股东不一致同意将前述出资人Rewa化
理论上,对于公司其它股东而言,全然方均化的前述出资人想要王戎化,其实就相当于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份转让】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是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它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份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一致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一致同意转让。其它股东超过一半不一致同意转让的,不一致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一致同意转让。经股东一致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会章对股份转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公司法判例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述出资人需经公司其它股东超过一半一致同意,允诺公司更改股东、核发出资断定书、记述于股东登记表、记述于公司会章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当然对于不全然方均的前述出资人,将不会存在此种困局,已如在困局一中探讨过,不再赘述。
困局三:王戎股东已将股份转让给第二人,第二人已宽容取得
为名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第二人,相当于物权处分,如果第二人能够断定自己宽容,则构成宽容取得,此时前述出资人将只能对王戎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公司法判例三》第二十五条 为名股东将注册登记于其赠与的股份转让、质押或是以其它方式处分,前述出资人以其对于股份享有前述权利为由,允诺认定处分股份行为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处理。为名股东处分股份造成前述出资人损失,前述出资人允诺为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即此时的救济途径只有两个:断定第二人不具备宽容取得的条件;允诺为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当然现在随着公司法立法水平的提高完善和司法公法经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创业团队或经营者更加注重股份结构的建设和完善,至少在股东不Rewa化上面已经有了多种业务公法模式和经验,如:通过GP而一定程度方均化控制公司,或是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而以LP形式实现从而避免关联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预防此类争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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