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判例(三)第六条第三款
以贪污、受贿、侵占、侵吞等犯罪税金的汇率出资后获得股份的,对犯罪犯罪行为未予追责、行政处罚时,应采取拍卖行或是卖掉的形式处理其股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事例
此案全文
姜**一审中提交了苏州市海盐县检察院宝检诉刑过失杀人(2009)2号不控告通知书,相关内容为李**在出任海盐县中中心医院期间,于2006年1月借助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资本金150多万元至其本人出任董事长的湖州顺豪狂欢节冰河非常有限公司,将其中的100多万元汇入海盐县卫生部门专用账号做为合资经营海盐县中心医院的出资款。后李**于2008年1月通过湖州顺豪狂欢节冰河非常有限公司账号交还此笔侵吞款。
法院认为
一审裁决确认了苏州市宝应县检察院宝检诉刑过失杀人(2009)2号不控告通知书的准确性,依照该通知书判定的历史事实,李**系以违法侵吞的资本金进行出资,故该节争议历史事实已经查清,姜**、蔡**认为原裁决基本历史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提出申请重审理据不能设立。有关以犯罪税金的资本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合宪的问题,由于汇率是种类物,汇率占有人确证为货币所有人,因而汇率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做为宽容相对人即对此笔汇率出资独享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本金来源违法并不负面影响出资犯罪行为的科学性,亦不负面影响出资人依此获得的如上所述股东资格证书。对于以犯罪税金的资本金进行出资的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应追责、行政处罚该犯罪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行或是卖掉的形式处理股份,即追回出资人已经获得的股份,剥夺其股东资格证书。
该案中,依照苏州市海盐县检察院不控告通知书判定的历史事实和处理意见,因李**具备犯罪故事情节轻微、案发前已返还全部赃物等故事情节,决定对李**不控告,故司法部门最终并未对李**借助所涉资本金获得的股份未予处理及追回。因而,李**仍然具备合法的股东资格证书,并基于股东身份而独享股东使用权权。姜**、蔡**有关李**因股东资格证书合宪而不独享使用权权的提出申请重审理据不能设立,嗣后未予支持。
引用事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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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侵吞等犯罪税金的汇率出资后获得股份的,对犯罪犯罪行为未予追责、行政处罚时,应采取拍卖行或是卖掉的形式处理其股份。可见,出资人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侵吞等犯罪手段获得的汇率出资,该出资犯罪行为亦有效。
引用事例:辽宁省高院(2015)辽民二终字第00414号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 出资人以不独享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犯罪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未予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侵吞等犯罪税金的汇率出资后获得股份的,对犯罪犯罪行为未予追责、行政处罚时,应采取拍卖行或是卖掉的形式处理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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