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最高法院_股东的出资方式可否变更_如何判断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更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26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月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

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

裁判要旨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

案情简介

一、2002年4月28日,珊瑚礁管理处与周春梅订立《合作合同》,约定珊瑚礁管理处出资400万元,周春梅出资600万元共同设立中海公司,并明确珊瑚礁管理处主要以9454㎡土地和已建好的码头设施参股,周春梅主要以资金方式参股。

二、2002年12月1日,周春梅、方锦文、珊瑚礁管理处三方签订中海公司章程,珊瑚礁管理处以9454㎡土地作价150万元出资;周春梅以现金200万元出资;周春梅另以方锦文的名义以现金150万元出资。2002年12月24日,中海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

三、 2006年12月10日,中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方锦文将其股份转给周春梅。同日作出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将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修正为珊瑚礁管理处出资150万元,占总出资的30%,周春梅出资350万元,占总出资的70%,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在修订的2006年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一栏空白。

四、2013年3月24日,中海公司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载明仅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其它各项不变。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2013年公司章程复印件载明珊瑚礁管理处在中海公司的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实缴出资额为150万元,但该章程中珊瑚礁管理处的印章与其设立登记的名称不符。

五、由于珊瑚礁管理处未将该案涉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至中海公司名下,周春梅与中海公司向三亚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珊瑚礁管理处将9454㎡土地过户登记至中海公司名下。三亚市中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六、珊瑚礁管理处不服,上诉称其出资义务变更为货币出资,且已实际履行。本案历经海南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判决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是否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珊瑚礁管理处主张2006年的公司章程已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故其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海公司2006年公司章程、2006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书》以及《章程修正案》涉及的是中海公司原股东方锦文转让股权给周春梅,并未涉及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变更事项。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公司章程2013拟证明其出资形式发生变更,但是该章程的内容与中海公司为修改章程而于2013年3月24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不相符,决议载明公司章程修正案为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章程的其它各项不变,即未对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作出变更的决议。并且该章程中珊瑚礁管理处的公章名称与设立登记时的名称不一致,法院对该该章程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此,根据上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综合进行判断,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并未发生变化。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

二、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出资人以财产出资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将财产交付公司。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二)关于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是否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的问题

原审查明,珊瑚礁管理处与周春梅于2002年4月28日订立《合作合同》,约定共同设立中海公司,珊瑚礁管理处主要以9454㎡土地和已建好的码头设施参股。中海公司2002年公司章程载明,珊瑚礁管理处以9454㎡土地作价150万元出资。依据上述合同及公司章程,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义务应为实物出资,即其应向中海公司交付约定的9454㎡土地,并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中海公司名下。中海公司设立后,珊瑚礁管理处将案涉土地交付给中海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既属于约定义务又属于法定义务,故股东出资方式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发生变更应结合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事项作出综合认定。中海公司2006年公司章程、2006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书》以及《章程修正案》涉及的是中海公司原股东方锦文转让股权给周春梅,周春梅在中海公司的股份比例由49%变更为70%,并未涉及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变更事项。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中海公司2013年公司章程为复印件,该章程落款处加盖的珊瑚礁管理处的公章名称为“三亚国家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与其设立登记的名称即“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并不相符,故对珊瑚礁管理处提供的中海公司2013年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退一步而言,即使该章程落款处加盖的公章真实,该公司章程亦与中海公司股东为修正该章程而于2013年3月24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不相符,该决议载明公司章程修正案为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章程的其它各项不变,即未对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作出变更的决议。故珊瑚礁管理处虽主张其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但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该事项。另,珊瑚礁管理处提交的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材料,与一审法院委托的海南华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确认的中海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并非股东真实出资相互矛盾,也不足以证明其出资方式已发生变更并已实际履行。原判决据此认定珊瑚礁管理处的出资方式未发生变更,其仍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无不当。珊瑚礁管理处主张其出资义务变更为货币出资,且已实际履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法院: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与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

邮箱:@163.com

手机:(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投资者与公司将出资转为债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必须包括全体股东?股东会可否决定仅部分股东参加清算组?

👉最高法院:实际出资人伪造名义股东签章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对抗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最高法院:设定质权的股权比例因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

👉看门道!这家公司有最长最奇特的名字,却有世界上最糟糕的股权结构(附50:50股权比例可能引发的4大诉讼风险)

👉股东未缴纳后期出资,公司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哪三个要件?

👉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清算前出资,是否有权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可否对其权利作出限制?

👉公司与股东约定公司未按时完成投产任务须向股东赔偿,该约定有效吗?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知情权作出特殊规定?

👉最高法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

👉最高法院: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就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出资者投资成立法人内设部门的,能否主张内设部门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债权人可请求确认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依据《公司法》行使知情权?

👉最高法院:他人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无权处分股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最高法院:股东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事后实际履行决议,该股东可否主张决议无效?

👉最高法院:董事长为同一人的两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双重职务身份是否为公司法所禁止?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同一人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否以不同的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公司?

👉判断挂名股东三要素:形式上挂名,实质上未出资,表象上不决策不分红不签字

👉最高法院: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能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对赌协议应具备何种必备条款?如何区分对赌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最高法院:股东资格应以合法投资行为为前提,以委托投资合同主张具有股东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转让方是否可以将预期取得的股权进行转让?无权处分股权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盈利股东是否即可要求分红?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股东可否起诉

👉最高法院:公司以股东注册资金偿还所欠股东债务,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就可以不再承担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了吗?

👉最高法院:公司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公司章程是否无效?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冒充高官、虚构公司项目骗取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可撤销

👉从“真功夫”股东内斗看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三要素: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对价公允

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