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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仅出资未进行备案的创业者仍未赢得股东身分,其将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不应判定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作者:唐A43EI267SM 王磊 街乡(上海两高重大疑难杂症辩护律师项目组)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
裁判员要义
方均股东是指为了避免出现法律或所致其他原因,转作别人为名成立公司或者以别人为名出资,但在公司的会章、股东注册登记表和备案中却记述为别人的出资人。如创业者向公司的出资仍未注册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分也需经备案证实,且该创业者不合乎方均股东的程序法的,公司与创业者又签定合同将出资转成对公司债务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该签定合同应属有效。
此案概要
一、2004年6月28日,齐保贵、蔡竹清(福泽公司紫苞人)、郝凡林签定《合作设厂合同书》,签定合同由齐保贵与郝凡林共向福泽公司出资900万。协议签定后,齐保贵投资2000多万元(含上海卡车两辆溢价50多万元)。
二、 2006年6月6日, 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签定《银行贷款转出资合同》,签定合同:一、经核对福泽公司欠齐保贵1950多万元。二、将齐保贵的银行贷款全部转成对福泽公司的出资。三、本合同签定后,变更财务手续,由福泽公司给齐保贵开据出资证明,变更备案。该合同签定后,双方仍未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福泽公司备案的股东一直为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
三、 2009年11月11日,齐保贵与蔡竹清签字证实,齐保贵在福泽公司的2000多万元股权,转成1500多万元债务人和500多万元投资款。该协议签定合同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福泽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四、齐保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福泽公司偿还所欠1500银行贷款及利息。太原市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其民事诉讼请求。福泽公司不服,以齐保贵系方均股东,上述协议实际为退股协议,该协议违反公司会章,应判定为无效为由提起上诉。山西省高院二审、美国最高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员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1500多万元的性质是属于股东的出资款还是对公司的银行贷款。
福泽公司主张齐保贵的投资2000万犯罪行为是在履行《合作设厂合同书》中签定合同的出资义务,且从齐保贵退股时依然保留500多万元投资款的事实来看,其是认可股东身分,故齐保贵完全合乎方均股东的全部构成程序法。齐保贵将1500多万元投资转成对公司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属于股东退股,该犯罪行为因违法公司会章、《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判定为无效。
对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谓方均股东,是指与为名股东达成协议,由方均股东出资,由为名股东代其持股,在公司会章、股东注册登记表、备案中记述为名股东为股东的股东。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齐保贵与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中的一人或者多人达成合意,由齐保贵实际出资,由上述备案的股东中的一人或者多人代其持股,作为为名股东。因此,齐保贵不是该公司的方均股东。齐保贵的出资仍未注册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分也需经备案证实。因此,将齐保贵1500多万元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并不属于福泽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犯罪行为,上述1500多万元的性质属于银行贷款。
公法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创业者缴纳出资后,应当及时修改公司会章、股东注册登记表,办理备案,赢得股东身分。若创业者仅缴纳了出资,未办理备案,并不能赢得股东身分。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创业者尚未赢得股东身分时,其抽回出资或将出资转成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构成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成为公司股东后欲退出公司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会章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立合同,签定合同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为名出资人为为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为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名股东以公司股东注册登记表记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是案涉1500多万元的性质是出资款还是银行贷款欠款问题。
本案中,2004年6月28日,恒业公司紫苞人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紫苞人蔡竹清及郝凡林签定福泽公司《合作设厂合同书》,签定合同:蔡竹清负责注入资金2100多万元(占股份60%)、齐保贵与郝凡林共出资900多万元(占股份40%)。各方确保设厂所缺的4000多万元资金按比例全部到位。凡退股者股金按实际入股现金数额退股,按入股资金到公司账户开始计算,按贷款利息最高额结算。按照该协议,齐保贵的真实意思是投资部分资金到福泽公司,但出资者也可退股。该协议签定后,齐保贵共向福泽公司支付2000多万元。2006年6月6日,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签定《银行贷款转成出资合同》,签定合同:一、经核对福泽公司欠齐保贵1950多万元。二、将齐保贵的银行贷款全部转成对福泽公司的出资。三、本合同签定后,变更财务手续,由福泽公司给齐保贵开据出资证明,变更备案。2009年11月11日,齐保贵与蔡竹清签字证实,齐保贵在福泽公司的股权2000多万元(包括卡车折合50多万元)。上述合同签定后,双方仍未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现福泽公司备案的股东为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所谓方均股东,是指与为名股东达成协议,由方均股东出资,由为名股东代其持股,在公司会章、股东注册登记表、备案中记述为名股东为股东的股东。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齐保贵与蔡竹清、蔡丙峰、冯润拴中的一人或者多人达成合意,由齐保贵实际出资,由上述备案的股东中的一人或者多人代其持股,作为为名股东。因此,原审判决关于齐保贵不是方均股东的判定正确。本案中,在签定合同将齐保贵的2000多万元银行贷款转成其向福泽公司的出资后,福泽公司仍未办理备案手续。齐保贵的出资仍未注册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分也需经备案证实。因此,将齐保贵1500多万元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并不属于福泽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犯罪行为。2009年11月11日,齐保贵与福泽公司的紫苞人蔡竹清签字证实,就齐保贵在福泽公司的股权2000多万元转成1500多万元债务人和500多万元投资款。2011年9月1日,恒业公司和福泽公司签定协议,签定合同将福泽公司的1500多万元债务人转入恒业公司实施挂账。上述将1500多万元出资转成银行贷款的协议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判定有效。原审法院关于案涉1500多万元纠纷系债务人纠纷的判定正确。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齐保贵并非方均股东。因此,原审判决对齐保贵并非方均股东这一基本事实判定正确。申请人关于“原判决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美国最高法院:上海恒业物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福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民申字第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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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概要
唐A43EI267SM辩护律师、王磊辩护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公法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理的疑难杂症复杂案件并成功赢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杂症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辩护律师项目组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杂症复杂案件,项目组“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上海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上海大学杂志社、中国廉政建设杂志社等出版发行《公司民事诉讼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公法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项目组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命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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