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序号:
(2018)最低法民终539号
最低法院观点:
首先,吾思公募基金无愧有向克明麦格理公司退还出资款及本息的权利。合资经营人的出资第一类是合资经营而非其它合资经营人,因而克明麦格理公司的出资第一类是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吾思十九期而非另一合资经营人吾思公募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十五条“合资经营人的出资、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和司法机关获得的其它个人财产,均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克明麦格理公司的出资构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吾思十九期的个人财产,吾思公募基金仍未获得克明麦格理公司的出资款。虽然吾思公募基金做为普通合资经营人曾实际占据并掌控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但从性质上看其是以合资经营外交事务继续执行人的身份代表者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占据和掌控合资经营资产的,所以吾思公募基金做为合资经营外交事务的继续执行人已将克明麦格理公司的出资款依照《合资经营协定》的安排通过委派银行贷款赠予了上华房植公司,吾思公募基金仍未获得合资经营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因而,克明麦格理公司明确要求吾思公募基金向其退还出资款及本息的允诺没历史事实和正当理由,嗣后未予全力支持。
其次,上华房植公司也没向克明麦格理公司退还出资款及本息的权利。从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上看,上华房植公司是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吾思十九期的银行贷款人,而非合资经营人克明麦格理公司的银行贷款人。虽然上华房植公司从吾思十九期获得的银行贷款在历史事实上源于克明麦格理公司的出资,但从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上看,其获得银行贷款资金的依据是其与吾思十九期间的银行贷款合约而非克明麦格理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协定》,因而克明麦格理公司与上华房植公司间不存有间接的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所以,上华房植公司与吾思十九期间的合同纠纷亲密关系已经由克明麦格理公司代表者吾思十九期中全案中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施行刑事判决已经维持原判上华房植公司向吾思十九期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息及本息。故克明麦格理公司明确要求上华房植公司向其承担出资款及本息的退还权利缺乏历史事实及正当理由,嗣后未予全力支持。
最后,吾思十九期做为克明麦格理公司的出资第一类,在符合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克明麦格理公司能明确要求吾思十九期向其退还出资款。但该案中,克明麦格理公司有关《合资经营协定》系另外一名合资经营人吾思公募基金以诈欺的手段使其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下的主张并不成立。此外,克明麦格理公司仍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吾思十九期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退出情事。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托管的情况下,克明麦格理公司有权间接明确要求吾思十九期退还出资。因而,克明麦格理公司明确要求吾思十九期退还出资款的允诺没历史事实和正当理由,嗣后未予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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