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民营企业业国有资本法》第十条和《民营企业国有资本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国有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依照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民营企业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不行使职权政府的社会公用管理职责。该案中,重审提出申请者陈艳青向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递送提出申请书,要求其做出的提起民事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归还银行贷款或行使职权物权、调查处理等犯罪行为。重审提出申请者所要求的事宜属于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市场监管理事会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事宜,并非履行职责社会公用管理的职责,其犯罪行为不具备行政管理犯罪行为的物理性质。故,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市场监管理事会对陈艳青的提出申请未予回复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低人民高等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低狸尾豆申3581号
案件基本情况
重审提出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二审)陈艳青,男,汉族。
重审被提出申请者(二审被告、二审被二审)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安阳市郑州市德兴东路22号。
紫苞人陆武成,该区上海市人民政府省长。
陈艳青因诉河南省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阳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做出的(2016)豫行终1913号行政管理裁决,向嗣后提出申请重审。嗣后依法组成由检察员阎巍担任公诉人,检察员蔡会文初、方金刚参加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核终结。
重审理由
陈艳青提出申请重审称:一、二审高等法院未予立案或是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河南濮阳Harcou燃气公司国企改制违规,没有职工安置方案,酬金受侵犯,国有资本流失,银行贷款不按时归还,拍卖国有股权后不到两年违规转让。重审提出申请者作为国有民营企业的雇员,劳动合法权益受侵犯,是相对人和利害被害者,具备行政复议民事诉讼Saucourt;二、有捷伊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判决。濮阳Harcou燃气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会通知、决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濮阳淮城镇高等法院(2015)魏七民国初年字第156号民事裁决书,证明重审提出申请者是濮阳Harcou燃气公司雇员和实际出资人,没有失业金,但重审提出申请者的Cozes权利都被剥夺;三、原裁决、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该案、未经陈词或是系伪造。新行政管理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条文已经实施,被灭行政复议决定却还依照《信访条例》和过时的答复意见,认定重审提出申请者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该案中存在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行政管理许可犯罪行为,是具体的行政管理犯罪行为;四、原裁决、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重审被提出申请者滥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否定重审提出申请者的Cozes权利,与法律、法律条文的规定相违背。请求:一、撤销(2016)豫行终1913号行政管理裁决;二、撤销豫政复驳〔2015〕755号驳回行政复议提出申请决定书;三、判令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法定受理行政复议职责。
嗣后认为
嗣后经审核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民营企业业国有资本法》第十条和《民营企业国有资本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国有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依照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该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民营企业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不行使职权政府的社会公用管理职责。该案中,重审提出申请者陈艳青向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市场监管理事会递送提出申请书,要求其做出的提起民事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归还银行贷款或行使职权物权、调查处理等犯罪行为。重审提出申请者所要求的事宜属于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市场监管理事会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事宜,并非履行职责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责,其犯罪行为不具备行政管理犯罪行为的物理性质。故,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市场监管理事会对陈艳青的提出申请未予回复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安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做出豫政复驳〔2015〕755号驳回行政复议提出申请决定书,处理适当。二审高等法院驳回陈艳青的民事诉讼请求,二审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重审提出申请者陈艳青的重审提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重审提出申请者陈艳青的重审提出申请。
审 判 长 阎 巍
审 判 员 蔡会文初
审 判 员 方金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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