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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海棠小现职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股东能用汇率筹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筹资;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筹资的个人财产仅限”。汇率出资显然是真大笔资金,用铜器、农地使用权筹资也要切切实实,但用专利技术筹资的想象空间就多了。想法多了,老套就来了,今天以一个非专利技术筹资的事例开始:
(1)2011年12月10日,谢毅、罗跃兵举行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全会,全会经表决做出决议案,同意更改公司筹资形式,以谢毅、罗跃兵共有的“智能化智能化家居软件系统信息系统”非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总金额503多万元筹资,其中谢毅占减少筹资的261.56多万元、罗跃兵占241.44多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00多万元减少至1003万。
(2)2011年12月10日,谢毅、罗跃兵与非常有限公司订下房屋产权迁移协定,将“智能化智能化家居软件系统信息系统”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迁移至非常有限公司,顺利完成筹资义务,并经中都峻岭(上海)金融资产评估结果非常有限公司开具就该非专利技术做出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序号:中都中兰字【2011】120号)对该技术做出商业价值评估结果。
筑地律师对公司此次资本变动的相关文件展开了审核,用于减少筹资的“智能化智能化家居软件系统信息系统”非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系谢毅、罗跃兵拥有使用权的经典作品,经典作品经中都峻岭(上海)金融资产评估结果非常有限公司展开了总金额评估结果,透过房屋产权迁移协定顺利完成了使用权转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筹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筹资;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筹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筹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当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者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股东在此次注资过程中,履行了附注法源,股东筹资不存在法律条文上的纰漏。
2014年1月8日,非常有限公司举行股东会,为避免公司有形金融资产筹资部分的商业价值评估结果及土地权属潜在争论,股东会透过决议案对公司展开衍生并立,将评估结果值为503多万元的有形金融资产筹资展开并立,并立出的金融资产划分给新设立的“惠州市天地盛联信息科技非常有限公司”;同时由原股东谢毅、罗跃兵新增505多万元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更改为1005多万元。并对此次并立涉及的事项制定公司会章条文。
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该次衍生并立,鉴于所涉有形金融资产有可能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况,公司经会计师及筑地律师的建议,决定透过现金置换的方式,股东以现金出资来置换有形金融资产筹资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公司前往惠州市工商局询问办理相关手续时,工商局建议公司透过衍生并立的方式处理。在折中处理的原则下,股东透过现金筹资补足了并立出去的有形金融资产筹资,并立过程履行了法源。此次并立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没有采用更为通行的解决方案的原因则完全在于政府部门的建议。
筑地律师认为,并立并非是消除有形金融资产筹资的潜在风险的最佳处理方式,但并立程序完全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股东透过现金筹资置换有形金融资产的筹资,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产生任何影响,并立出去的有形金融资产,公司以独家许可使用协定的方式保留对该技术的使用权。因此,此次并立不会对此次挂牌造成障碍。
股转公司反馈问题如下:2014年1月,非常有限公司衍生并立天地盛联、科海非常有限。
(1)请公司补充披露:①判断此次并立属于业务并立或金融资产并立的依据;②并立的目的和原则;③并立基准日的确定;④并立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负债、人员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展开分配确定);⑤并立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及稳定性;⑥并立方案及履行的程序;⑦并立的会计处理情况;⑧从金融资产、业务、人员等各方面全面、详细分析并立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情况;⑨并立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包括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影响情况;⑩并立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2)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并立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明确规定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并立业务对公司当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
(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是否存在并立金融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如将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金融资产划分到新公司,或者与新设公司相关的负债保留在存续公司的情形。
(4)请律师对并立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5)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组织申报会计师、律师分析论证公司的并立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受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非常敬佩股转公司的专业水准,反馈问题一针见血,直指问题实质。由一个非专利技术筹资扯出企业并立、独立性、同业竞争、业务连续性等问题,笔者彻底醉了。
关于专利筹资的核查思路基本是:(1)筹资时点,专利技术归谁所有,专利证书登记在谁名下(包括网络核查);(2)专利技术从哪里来?持有人的职业背景是否能支撑自主研发的合理性;(3)研发该专利技术是否需要特殊的设备,是否涉及职务发明;(4)筹资后专利权是否已受让至公司名下?(5)筹资专利技术估值的依据是否站的住脚。下面还是看些正常的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解决方案1: 微纳颗粒(最标准的解决方案)2010 年 2 月 20 日,公司举行股东会,决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 505.2多万元,其中任中京以实用新型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总金额注资 147 多万元、以汇率方式增资 155.71 多万元;高维秀以汇率方式注资 97.31 多万元, 任飞以汇率方式注资 49.98 多万元,陈栋章以汇率方式注资 2 多万元,邱立志以汇率方式注资 2 多万元,李文涛以汇率方式注资 0.5 多万元,于代君以汇率方式注资 0.5 多万元,崔大伟以汇率方式注资 0.2 多万元。
2009 年 11 月 27 日,山东中新金融资产评估结果非常有限公司开具中心中兰字(2009)第 162 号《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报告》载明:以 2009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结果基准日,实用新型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的评估结果值为 147 多万元。
2010 年 2 月 1 日,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非常有限公司开具新联谊验字(2010)第 013 号《验资报告》,确认非常有限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455.2 多万元已全部缴纳,实用新型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的专利权已经更改至公司名下。
说明:
(1)任中京具备研发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的专业背景任中京先生 1983 年开始从事激光颗粒分析技术研究,曾主持国家 75 科技攻关项目,山东省 85、95 科技攻关项目,国家教委科技攻关项目四项;曾获得中国首届科技博览会金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 为中国激光粒度分析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参与制定了国家行业标准 2 项;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并被美国工程索引收录;主持开发了激光粒度仪、颗粒图像分析仪、纳米粒度仪、喷雾粒度仪、在线粒度仪等 7 个品种 30 余款颗粒分析仪器,为中国颗粒测试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2)研发该项专利并非执行公司交付的任务,研发过程中也并未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微纳颗粒开具书面说明确认, 公司并未指派任中京从事关于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的研发工作。任中京研发该专利过程中,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相关人员、资金等公司资源,该专利系任中京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任中京本人也开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其研发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的行为不属于微纳颗粒交办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微纳颗粒提供的任何物质条件。若因该项技术的土地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则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的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顺利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依照微纳颗粒及任中京开具的书面说明,能确认, 任中京所研发的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不属于应当由微纳颗粒享有专利技术的职务发明。
(3)关于有形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总金额问题
此次评估结果使用的评估结果方法为收益法, 《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报告》预测该专利投入公司后的未来收益测算为第一年(2011 年)11 多万元、第二年(2012 年)17 多万元、第三年(2013 年)28 多万元,合计为 56 多万元。实际运营情况为:该项实用新型专利在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 1-6 月分别为公司创造净利润 3.93 多万元、68.38 多万元和 23.66 多万元,合计为 95.97 多万元。虽然该项专利在 2011 年为公司创造的净利润未达到评估结果报告预测值,但在 2012 年和 2013 年上半年创造的净利润均达到并远远超过评估结果报告对该专利未来收益测算标准,2011 年、2012 年、2013 年上半年为公司创造的净利润总额也达到并远远超过评估结果报告对该专利未来收益测算标准。因此,公司此次有形金融资产筹资总金额合理,依据充分。
(4)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作用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投入公司后,公司利用该技术逐步建立了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技术团队。 透过大力开展自主开发业务,公司已经在颗粒测试仪器及相关分析系统的研发领域占据了领先地位,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基础上,公司技术团队研发出多项新的专利技术。 目前已拥有专利技术 12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 “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 专利的投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技术支持,为公司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该事例属于标准处理方案,(1)尽管当时公司已设立多时,但专利登记于筹资人,统一口径不涉及重复筹资;(2)筹资时履行了评估结果手续;(3)专利权也过户至公司;(4)其次筹资时间不在报告期,估值你想说多少就是多少。
一般来说,要把专利技术估个天价,估值方法都会选择权益法,简而言之就是筹资的专利技术未来几年给公司创造的的收入会有多少,然后估个值。如果报告期外的专利技术筹资,大家凑合凑合估值就出来了。如果在报告期内专利技术筹资,那就抱歉,所有财务数据均需审计,一些裸奔的筹资就暴露出来了。
解决方案2: 成明节能(报告期内专利技术筹资后现金置换/减资)2013年1月28日,成明非常有限在公司全会室举行临时股东会,一致同意:(1)公司于2011年7月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减少至580多万元,股东李季以一项著作权-“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专家识别系统VCM-5.0”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多万元。现全体股东同意股东李季更改筹资方式,以现金筹资200多万元人民币置换前述著作权筹资,公司注册资本580多万元保持不变,公司各股东筹资额及股权比例均保持不变;(2)李季原用于筹资的“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专家识别系统VCM-5.0”著作权仍由公司享有著作权且无需向李季支付费用等。
置换原因:股东李季用于筹资的著作权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但著作权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公司的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是否认定为职务发明界限较为模糊。从严谨性出发,2013年1月28日临时股东会一致同意,李季将上述述著作权筹资用现金补正。
2013年1月29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开具验资报告(国浩陕验字[2013]710C0003号),确认:股东李季于2011年7月在公司注资中以一项著作权“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专家识别系统VCM-5.0”认缴筹资200多万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李季更改筹资方式,以汇率200多万元展开置换筹资,股东李季已向中国工商银行成明非常有限账户以现金方式汇入200多万元。
2013年1月,成明非常有限就此次筹资置换办理了工商登记。
用行业总结的一句话来说,对于股东筹资问题的判断,无非就是两个核心理念,一个是真实性一个是充实性,前者保证了股东是真真正正付出了金融资产而获得了公司股权,而后者则保证股东获得股权的对价是合理的不是打了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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