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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_IPO_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24

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如以厂房该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三、实物出资瑕疵的具体案例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较货币资产出资而言,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包含了评估、权利转移和验资三个步骤。首先,公司资本的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的出资是确定的,而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本身具有价值的不确定性,非货币资产中的无形资产本身更无实物形态,使得出资过程中必然要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后,方可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出资财产的价值并确认股东相应的股权。其次,因非货币出资财产形式的多样性,财产权利转移的具体体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再次,非货币资产可能因评估中介机构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可能在存续过程中变化。因此,非货币资产出资因其特殊性可能导致出资价值的不足以及股东之间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时的不平等。那么,实物出资通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实物出资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增资问题

  1.具体案例:-伊之密

  2.问题:伊之密国际以作价 395 万元的机 器设备,分别作价 199.83 199.83 万元、 195.17 万元,分两次对伊之密有限增资。此增资方式是否合法。

3.核查方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伊之密国际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以四台新购的生产所必需的卧式加工中心设备对伊之密有限进行增资,该等实物资产的具体明细情况。根据佛山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出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述伊之密国际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的评估值高于或等于报关价值和发票价格,伊之密国际按照该等资产的购买价格,即进口报关单价出资,不存在高估设备作价出资的情形。伊之密国际作为增资投入的实物资产在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时未进行评估,但在伊之密有限对上述两次增资进行实收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时,伊之密有限于2005年4月28日依法聘请了评估机构对该等出资实物资产补办了评估程序。

4.解决方案:解释伊之密国际以设备一次作价、分拆认缴出资未违反当时适用的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实物出资未评估

  1.1具体案例:金刚玻璃

  1.2问题:升平金刚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金怡工程以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出资并未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

1.3核查方式:律师前往工商银行汕头分行进行了实地调查,核查了该行留存的汕头金刚当时向该行贷款时抵押设备的原始发票原件,根据该原始发票,金怡工程用作出资的设备是新设备,其价值是真实的。另外,根据金园会计师汕金会验字(94)第151号《验资报告书》,本所律师认为,金怡工程对汕头金刚1,106,718港元的出资是真实、充足的。另外,升平金刚不作价提供的厂房和场地属于升平金刚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影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1.4解决方案: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出具说明和承诺书解释金刚玻璃出资未评估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性障碍。

  2.1具体案例安华智能

2.2问题:安华有限设立时未对实物出资评估而产生出资瑕疵的问题

2.3核查方式:律师核查了安华有限设立时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5月29日出具的[武公会字(1998)087号]《验资报告》所附后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用于实物出资的发票,时间为1997年11月10日至1998年4月20日之间,所投入的实物资产均为新购资产,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不长,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其金额与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相符合。经过核查,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5月29日出具的[武公会字(1998)087号]《验资报告》所附后的安华有限设立时的股东用于实物出资的发票项下资产没有进行评估

  2.4解决方案:以货币资金方式再行出资。

  实物增资未评估

1.具体案例:00217证通电子

  2.问题: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增资36.8万元,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并无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3.核查方式:核查《验资报告》得出并于股东会确认,该部分实物已全部交至证通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就本次出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当时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以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次股东的实物出资未评估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造成实质性障碍。

  4.解决方案:出具说明和承诺书,解释股东的实物出资未评估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造成实质性障碍。

出资未及时到位、实物出资未评估

  1.具体案例: 川润股份

  2.问题:1997年公司前身川润集团成立时,存在股东出资不及时,股东以净资产出资但未经评估,以及验资报告与股东实际出资不一致的问题。

3.核查方式:核查《股东入股协议》,确认股份结构以及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查亚通会计师自贡办事处于1997年9月9日出具“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核查自贡市工商局核发的“——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解决方案:申报会计师验资复核;全体股东出具书面承诺;川润集团及股东自行纠正;解释股东出资不及时,股东金资产出资未经评估,以及验资报告与股东实际出资不一致的问题不会对本次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出资实物的产权转移

  1.具体案例:恒大高新

2.问题:恒大有限分别于1996年10月1日、1996年12月10日和1997年2月26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恒大有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0万元,其中朱星河以实物和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万元,包括设备作价40万元和现金20万元,胡长清以现金和实物作价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万元,包括其自有房产一套作价10.56万元,设备作价9.44万元和现金10万元,胡恩雪以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万元。发行人历史上多次以实物或资产出资,但未履行过户手续。

3.核查方式:核查股东历来出资情况,得出朱星河以位于枫林大道的土地使用权(洪北土国用[2001]字第002号)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至恒大有限名下的登记手续,但是恒大有限、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和朱星河于2002年4月26日签署了协议书,同意恒大有限以该土地使用权投入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并直接由朱星河过户至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恒大有限以该等土地使用权出资依法取得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并登记为该公司合法股东。由于自朱星河将该土地使用权对恒大有限出资时直至恒大有限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时止,未有包括朱星河在内的任何人提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权利主张,故在此期间恒大有限作为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各项权能的享有和行使并未因登记过户手续的欠缺而受到任何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恒大有限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资当时办理了过户至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手续,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洪北土国用2002字第66号)。

4.解决方案:出具说明书解释朱星河以土地使用权认购恒大有限增资当时未履行过户至恒大有限名下的登记手续,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该土地使用权已实际投入恒大有限并由恒大有限作为出资投入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其权属最终已有效转移,故朱星河以上述土地使用权认购恒大有限增资以及恒大有限以该等土地使用权认购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增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不因该瑕疵而受到实质性影响。

  实物出资无发票

  1.具体案例:恒坤股份

2.问题:2004年12月经评估和验资,厦门市恒坤工贸有限公司以实物作价126.795万元对公司增资。根据“光明评估字(2004)第L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时实物资产26台(套)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共计1,359,599.99元,而所附发票金额共计512,999.99元,即用于出资的26台机器存在发票不全的情况。

3.核查方式:根据《厦门市恒坤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光明评估字(2004)第L06号),上述26台(套)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共计1,359,599.99元,评估值为1,267,950.00元,所附发票金额共计512,999.99元。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26台(套)机器中的8台(套)机器设备目前已报废,其余18台(套)机器设备仍在使用,现存机器设备按评估时点的评估价值为970,200.00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净值为49,488.18元。依据公司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上述机器设备均为股东恒坤工贸所有,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股东出资真实且已缴足,不存在纠纷。公司是由恒坤精密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兴华出具的“(2013)京会兴审字第号”《审计报告》和“[2014]京会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审验,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4.解决方案:如实披露固定资产出资情况和折旧情况;现股东认可无票出资声明;出具出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物出资未过户

  1.具体案例:利美康

2.问题:2004年3月9日利美康设立时,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车辆共18辆,用于出资的房产共6处,其中14辆车辆(评估值4,498,558.00元)及4处房屋(评估值6,231,353.52元)未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关于以实物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瑕疵。

3.核查方式: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核查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说明》,上述未办理权属过户 手续的12辆车辆均已于2009年3月折旧摊销完毕并分别于2014年1、2月由公司进行了处置,该等车辆自公司2004年成立至2009年3月折旧摊销完毕并处置后的剩余收益实际由公司享有与该等车辆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全部流入公司。

  4.解决方案:证明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归属公司;以货币补足原房产出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复核;出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四、其他问题

(1)“验资报告” 能否作为实物出资已经交付的证明

  1、公司法修订前的实物出资与验资规定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此证明即为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因此,《验资报告》原则上可以作为认定作为出资的实物已经交付公司的证明,除非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形。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首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系注册会计师开展验资业务的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需要严格依照执业准则核实出资情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换言之,审验实物的财产权转移情况,系注册会计师审验出资过程的法定环节。如果没有这个环节,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通过验资的报告。通过审验的验资报告,必定包含已经审验实物交付公司的含义。

其次,实务中如果委托人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在审验之前需要委托人提供验资资料,其中包括: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如果没有实物移交的证明,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因此,作为出资的实物是否已经交付给公司,这是验资机构在审验出资过程中的法定环节,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则上可以作为实物已经交付公司的证明,除非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形。

  2、公司法修订后的实物出资与验资规定

  (2.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实物出资认定

公司法修订后明确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如果公司在公司法修订后设立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上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纠纷问题,则出资人需要提交实物出资已经转移所有权至公司的证据,如书面移交确认凭证。

  (2.2)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的实物出资认定

公司法修订后取消公司登记中的验资要求,这仅针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2月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该方案还明确列举了“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根据该项改革方案的规定,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在特定行业领域公司登记过程中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仍然需要经过验资机构的审验。因此,这类企业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上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纠纷问题,则验资报告原则上可以作为实物已经交付公司的证明,除非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形。

  五、实物出资的涉税处理

1、增值税:以货物作为出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实物出资的增值税纳税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业税。以不动产、非技术专利出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本)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5、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7、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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