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说:要想挚友反目,合资经营开公司,在这个时代,创业是很多年轻人的优先选择,但在经商时,有时候找对人再就是对事更重要,而优先选择和挚友经商最好的结局也仅仅是这么久,反目的数不胜数,总之在和挚友合资经营开公司的过程中是很难在刚直不阿,和官僚主义中作出优先选择的,我是百环辩护律师事务所的,concerned全辩护律师
我最近接掌的一个案件是这样,受托人母阎氏是该案的原告,他与多年挚友张远方合资经营开咖啡店,当初签订合约总投资额700多万元,其中母阎氏占10%,应出资70万,并负责咖啡店日常运营,月工资1多万元,而母阎氏当时刚买车手头上紧,张远方表示要为他,退还这70多万元的出资款,并随后将70多万元转至了咖啡店帐户,与此同时,母阎氏也向张远方打了70万的欠条,还写了银行贷款人建议书,明确母阎氏将用每月工资水,所欠这笔钱,然而咖啡店开了三年多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倒闭了,这时张远方呵呵翻了脸,他拿出母阎氏写的欠条,银行贷款人建议书向法院控告了母阎氏,明确要求他偿还债务70万,落寞的母阎氏找到我,咨询我该咋办?
该案涉及的第一个难题是,如果双方签订银行贷款合约,就属于民营银行贷款吗?
首先有一个疑点,如果对方拿着欠条提倡银行贷款人,就一定要赔吗?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营银行贷款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民营公司紫苞人 合资经营负责人,与出借人签订民营银行贷款合约,所银行贷钱款用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民营企业,与个人共同担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母阎氏虽然向张远方借了70多万元,并签订了欠条,但Feurs的钱款,直接转至了咖啡店帐户上,在工作中这种情况,无法被认定为民营银行贷款合约,张远方无法以,民营银行贷款合约的为名,提倡母阎氏偿还债务70多万元。
第二个难题,能否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或股东为名明确要求股东,履行职责合资经营签订合约的出资权利,这个时候有些人就会发出疑点,即使张远方,无法以债务人的身份提倡权益,能无法以咖啡店或股东名义,明确要求母阎氏,履行职责合资经营签订合约的出资权利呢?
依据《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合资经营人应依照,合资经营协议签订合约的出资方式,金额和缴交期限,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如果母阎氏没有履行职责,合法签订合约的出资人权利,当然应履行职责,依照签订合约,母阎氏10%的占股比例,应出资70多万元,那么他们来看呵呵,母阎氏的具体出资金额有啥,依照调查,他们知道咖啡店前述营业40个月,而母阎氏的薪水累计有40万,另外母阎氏还替咖啡店,退还了家具款24多万元,花生等调味料款10多万元,所以母阎氏已经为咖啡店,前述付出了74多万元,这74多万元应视为,母阎氏为咖啡店履行职责的出资款,第二个难题,如何证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全部的前述出资额,接下来他们需要,弄清楚的关键事实是,咖啡店的前述投资金额,究竟是啥?
张远方提倡咖啡店的前述投资金额,为签订合约的700多万元,而依照母阎氏的估计,咖啡店的前述投资不到500多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倡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第九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倡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提倡成立,因此在该案中,由于能够证明,咖啡店前述投资金额的会计账簿,掌握在张远方手中,他们无法取得该证据,所以他们依法申请,法庭责令张远方提交会计账簿,以证明咖啡店的前述投资金额,张远方在法庭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交会计账簿,所以法院认定了,母阎氏提倡的出资额,不满700多万元的事实,随后张远方主动,撤回了对母阎氏的控告,案件以母阎氏胜诉告终
第四,对于违反合资经营协议,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那么张远方不诚信,还恶人先告状,母阎氏可不可以告张远方,明确要求退回多出的资金。
依照《合资经营民营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合资经营人违反合资经营协议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母阎氏不仅不用赔。
还可能基于违约责任,提倡张远方进行赔偿,在大众创业的时代下,挚友合资经营创业是好事,但文辩护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先小人 后君子,签好协议 依法办事,按理出牌如抹不开面子,就会埋下祸端,而如果挚友之间协议开公司,一定要秉持诚实,恪守诚信,无法因为一己之私,做坑害挚友的事,今天的文律言商就分享到这里。
我是百环辩护律师事务所的
concerned全辩护律师
concerned全辩护律师
北京百环辩护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资经营人
中国星级茶馆办法律中心主任
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善德关心下一代公益基金会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普法中心主任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社会焦点>>编委会
绿色中国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资深辩护律师,实战法律专家,擅长法商管理与民营公司法律风险防控、重大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商事行政刑事交叉的疑难案件,在民营企业商事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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