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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实务_解锁Pre-IPO"技术出资"的四大招式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24

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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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出资的有关明晰规定及政策演进

2. 市场监管机构对技术出资的关注关键点

3. 把握住恰当技术出资的五大必杀技

4.技术出资纰漏的化解路子展毛

近几年,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型民营企业稳步受市场热捧,成为倍受资本追捧的行业之一。对于资金能力非常有限的创会项目组,在民营企业出资上常常会考量采行技术参股的方式。有鉴于此,本栏在服务项目该等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型民营企业或是其交易劲敌(如股权创业者)的过程中,时常会被问到——“技术出资与否合规性?如何就可以合乎未来上市的要求?”

碰巧就在三四个月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向各基金公司投行业务印发“IPO审查51条概要提示”外部文档,其中《首秀审查非财务管理科学知识概要》难题5再度明晰,出现关键性出资纰漏情况的,一般而言归属于IPO的根本性法律条文心理障碍。因此,在时至今日IPO严市场监管的势头下,正股民营企业股东出资合规性难题不容小视。

责任编辑由译者张勇奕辩护律师、叶承德辩护律师以及吴嘉欣辩护律师,根据其在IPO、PE股权投资应用领域的甚或实战经验,紧密结合新一代市场监管静态提炼恰当技术出资参股的五大必杀技,德博瓦桑县听众掌控弹出技术出资的恰当坐姿。

弹出以后,具体来说应介绍技术出资这把“锁”的内在结构基本原理。

我省特别针对技术出资的法律条文明晰规定主要充分体现在公司刘弘威。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迄今二十多年,期间立法机关对股东的出资方式进行数次修订。本栏在此归纳为下述三个阶段的演进。

需说明的是,鉴于在投融资尽职调查或IPO审查中均应考察股东历次出资的合法合规性性,即使有关明晰规定现已被修订或已失效,仍需进行介绍掌控,并据以判断历史沿革中的技术出资比例、出资程序与否合乎当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明晰规定。

从上述立法演进中,可见股东的出资渠道不断拓宽。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技术”可以作价出资呢?从现行公司法的字面明晰规定上理解,除了经有权职能部门授权许可的专利权等科学知识产权明晰可用于出资外,只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的技术秘密/专有技术也可用于出资,并且不存在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出资比例限制为2013年经修正的公司法实施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难题,责任编辑不展开讨论):

看似简单的四个要件,在公法中应注意遵循的要求却远不止于此,尤其是对于计划进入资本市场的民营企业而言,还应满足市场监管机构的公开发行条件要求,主要涉及如下明晰规定:

根据甚或经办项目实战经验、以及近两年来IPO的成功过会案例,市场监管机构就拟IPO民营企业技术出资方面主要关注点如下:

根据技术出资的有关法律条文明晰规定及市场监管规则,我们提炼恰当进行技术出资的五大必杀技,下文本栏将为你一一解开。

1. 必杀技一:技术权属应清晰

技术权属、来源清晰,当属技术出资中重要的第一环。

为确保技术权属清晰,具体来说,股东用于出资的技术必须源自股东个人所有的技术财产。该项技术不得涉嫌职务发明,而应当依托本人专业科学知识独立研发完成。判断该项技术与否归属于职务发明,应通过对原任职单位进行走访、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股东在技术形成过程中与否为执行其任职单位的本职工作任务,或是与否主要利用了任职单位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为解释所涉技术不归属于职务发明,通常情况下可以从出资股东在以技术出资前的学习背景、科研经历角度进行分析,以便说明所涉技术是股东其在长期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自主研发所得。另外,如存在与技术开发有关的协议,还需核查协议中与否存在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条款。

其次,用于出资的技术不得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对此,中介机构应当核查该股东的任职单位与否对该项技术的权属提出异议,或是对该项技术所产生的权益及形成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科学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诉讼、仲裁;此外,还应明晰该股东或发行人未因持有或使用上述技术与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纠纷,发行人未因上述专有技术权属确认事宜而出现债务危机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参考案例:

2.  必杀技二:生产经营出效应

那么,与否满足了权属清晰要求的技术均可用于对发行人进行出资?股东将其持有的某项药物研发技术作价出资至新能源电池应用领域民营企业,与否可行?答案与否定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技术应当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这一关键点在公法中容易被忽视,本必杀技有助你进一步排查用于出资技术的内容要求。

此招需要筛查所涉技术与否能够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方面带来经济效益。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并加以判断:所涉技术与否为发行人提供技术研发基础及理论支撑,进而使发行人掌控有关应用领域的先进技术;发行人以股东所投入的技术为依托与否成功研发出有关产品、实现销售并取得经济效益等。虽根据有关明晰规定“出资人以合乎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无需补足出资责任”[2],但若所出资的技术届时无法为发行人的业务带来贡献的,出于谨慎角度考量,在IPO申报前一般建议减值处理或使用货币资金进行补足置换。

参考案例:

3.  必杀技三:评估作价无水分

当确定某项技术在具体内容上可满足出资要求时,聘请评估机构对该用于出资的技术进行评估作价是接下来的核心程序要求,其评估结果将会直接影响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事实上,“评估报告猫腻多”的现象屡见不鲜,为避免正股民营企业的股东技术出资“不高估或是低估作价”,确保该技术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况,无论从股权创业者角度还是从未来IPO过会角度,去除评估水分都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来说,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如不考量成本因素,建议一开始便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有关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技术出资进行评估验证,原因在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公允性更强,并且在IPO申报阶段,市场监管层要求发行人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等工作。若此前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具备从事证券、期货有关评估业务资格,在IPO申报阶段,为进一步复核该项技术价值的公允性,则仍需聘请具有该等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复核。如果经依法评估所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出资人将可能会被认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

然而,还要注意的是,评估并非一劳永逸之事。即便一开始已依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技术出资进行评估,但如果在后续验资或是IPO申报阶段发现用作出资的技术与当时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是由于原来的评估假设已发生关键性变化,可能导致技术资产价值发生关键性变化的[4],则应考量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以消除出资不实嫌疑。例如某技术的资产状态在首次评估时系一项取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专利,但后续该专利被国家专利局宣告无效,在资产状态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需要重新评估或认定该变化与否会影响原先的评估价值。

参考案例:

4.  必杀技四:转移手续应到位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当通过前述三大必杀技确认出资的技术满足条件后,最后一环则是将该技术实际转移交付至发行人。

转移手续到位的标准在于,出资技术已移交至发行人并已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体而言,若为科学知识产权,核查其权属证书所有人与否已变更为发行人;如为其他专有技术,核查出资人与否已与发行人签署有关技术转让协议、财产转移确认书等其他相同性质的协议文档。此外,应聘请验资机构特别针对技术出资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并通过经审计的财务管理数据核查确认该项技术已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中。

参考案例:

基于上述成功过会的IPO参考案例,对于出资纰漏,只要目标民营企业如实披露,并就出资纰漏进行积极规范整改,一般不会造成目标民营企业IPO的根本性心理障碍。化解路子展毛如下:

即使对于初创型民营企业而言,距离未来进入资本市场的道路还有好长一段距离。但学会未雨绸缪,在一开始就掌控恰当的套路,少走弯路少踩坑,将大大减少将来的合规性成本、降低合规性风险。

注 释:

1、《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参股若干难题的明晰规定》(2006年5月23日废止)明晰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参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出资参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合乎下列条件:(一)归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参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信息技术管理职能部门的认定。出资参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有关文档,报省级以上信息技术管理职能部门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晰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五条明晰规定:出资人以合乎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晰规定(三)(2014修正)》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难题的通知》明晰规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股权创业者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是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关键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关键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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