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律师视角_实际出资人显名之“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包括为实际出资人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之司法认定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23

律师视角:实际出资人显名之“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包括为实际出资人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之司法认定

这么好的内容,您不转一下吗?

​阅读提示

免责声明:本文所写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与执业机构无关。文章仅供实务研究探讨使用,并不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发表特定法律意见,亦不做其他用途。欢迎转发、引用本文,但引用、转发本文请注明出处。具体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及解决详情咨询律师本人,欢迎法律职业共同体商榷交流案件及业务合作。

   阅读提示:

1、具体个案案情均存在细节差异,如需了解个案举证、质证、答辩等部分内容及详细案情,请根据判决书文号在公开渠道查询,裁判观点仅是特定案件的司法处理,同案情案件具有较高价值的可参考性。

   2、民法典已经生效,相关条款参见民法典各编。

1

第一部分:案情引入及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口头约定(但未签定书面代持协议),由甲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800万,乙、丙为名义股东。其中乙持股比例30%,丙持股比例为70%,法定代表人为乙。后A公司与政府征收,厂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被征收,政府支付补偿款8000万,乙、丙见此巨款企图私吞,遂将A公司进行清算。

【争议焦点】

甲作为实际出资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并要求显名登记,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即乙、丙)半数以上同意?

2

第二部分:实务倾向性观点

观点展示:   

​实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既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显名之后产生冲突,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但名义股东并非公司真正投资人,仅为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权主体,实际出资人显名时应予以配合,其无权提出异议。因此,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即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

【观点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再420号】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即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保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针对的是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认同的合作伙伴是名义股东的情形。如公司的登记股东均为名义股东,且均明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返还代持股权、成为公司显名股东,无须征得公司另一名义股东的同意。【观点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363号】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立法本意系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他不知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股东的合法利益,设置了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前置程序条件。旨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良好的信赖关系,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及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良性运行。【观点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申198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361号】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对于实际出资人要求登记为公司股东,采取了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一样的进路,即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此规定是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考虑,但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的代持身份情形下,此规定未免过于严苛。

正是考虑到股权代持的实际情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纪要》中的该条内容实际上是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予以细化和具体区分,采取了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其他半数以上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且对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未提出异议,则说明已经以其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地位,此时赋予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股东地位,不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为了防止半数以上其他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反对将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其长期知晓这一事实而未曾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应支持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从《纪要》表述的文义上看,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需是以股东身份进行,故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包括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但应区别于作为高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3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01  

裁判规则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既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显名之后产生冲突,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但名义股东并非公司真正投资人,仅为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权主体,实际出资人显名时应予以配合,其无权提出异议。因此,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即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

【案件来源】

周伟雄、李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再420号

【法院裁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本案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周伟雄、李艺能否确认为健泰公司的股东;如果能确认为健泰公司的股东,其享有的股权份额是多少。   根据2015年4月2日健泰公司与周伟雄、李艺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健泰公司、樊容带、樊容添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周伟雄、李艺系健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两人在2018年10月10日前持股比例合计为50%。樊容带、樊容添作为健泰公司的名义股东,对上述事实知情并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既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显名之后产生冲突,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但名义股东并非公司真正投资人,仅为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权主体,实际出资人显名时应予以配合,其无权提出异议。因此,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即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本案中,樊容带、樊容添所持健泰公司100%股权中的50%系代周伟雄、李艺持有,樊容带、樊容添相对周伟雄、李艺而言属于显名股东,周伟雄、李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樊容带、樊容添的同意。据此,周伟雄、李艺作为健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请求健泰公司办理显名登记及相应持股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审适用上述规定驳回周伟雄、李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02 

裁判规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即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保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针对的是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认同的合作伙伴是名义股东的情形。如公司的登记股东均为名义股东,且均明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返还代持股权、成为公司显名股东,无须征得公司另一名义股东的同意。

【法院裁判】

欧阳伟建、连州市俊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363号

【案件来源】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俊达公司在本案再审诉讼中陈述其并未提出再审申请,是黄惠芬以虚假的公章所提起的申请,不是俊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是:一、黄惠芬应否将持有的俊达公司40%股权归还给欧阳伟建;二、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俊达公司是由欧阳伟建出资壹佰万元设立”是否有误。   本案一、二审法院已查明俊达公司是欧阳伟建出资壹佰万元设立,欧阳伟建是俊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且俊达公司由欧阳伟建实际经营管理。故黄惠芬和欧阳伟建之间存在实际的代持股法律关系、黄惠芬是代欧阳伟建持有俊达公司40%股权的名义股东的事实可予认定。欧阳伟建要求黄惠芬归还代持的俊达公司40%的股权,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以未经俊达公司另一占股份过半数股东黄伟杰同意为由,对欧阳伟建的诉请未予支持。对此,本院认为,从俊达公司的出资及股权结构看,欧阳伟建是俊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黄惠芬和欧敏静均为名义股东,此后黄伟杰受让欧敏静60%股权亦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从俊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看,俊达公司系由欧阳伟建实际经营管理,无论是黄惠芬和欧敏静、还是后来受让欧敏静60%股权的黄伟杰,均未实际参与俊达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黄伟杰实际上亦为俊达公司的名义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即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保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针对的是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认同的合作伙伴是名义股东的情形。而本案俊达公司的股东黄惠芬和黄伟杰均为名义股东,且均明知俊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为欧阳伟建,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前款规定规范的情形。作为俊达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欧阳伟建要求名义股东黄惠芬返还代持股权、成为俊达公司显名股东,无须征得俊达公司另一名义股东黄伟杰的同意。二审法院以未经黄伟杰同意为由,对欧阳伟建要求黄惠芬归还代持的俊达公司40%股权的诉请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粤民再308号民事判决,判令黄伟杰返还俊达公司60%的股权给欧敏静。根据该判决,黄伟杰持有的60%股份已于2019年4月18日转回欧敏静名下。本案再审期间,欧敏静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其同意黄惠芬将代持的俊达公司40%股权返还给欧阳伟建,更进一步表明欧阳伟建请求黄惠芬归还代持的俊达公司40%股权已不存在事实上的障碍。当然,如前所述,欧敏静实为俊达公司的名义股东,亦明知俊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均为欧阳伟建,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欧阳伟建显名的要求,均不影响人民法院支持欧阳伟建显名的主张。

03

裁判规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立法本意系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他不知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股东的合法利益,设置了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前置程序条件。旨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良好的信赖关系,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及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良性运行。

【案件来源】

薛西平与陕西立信美原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申1983号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立法本意系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他不知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股东的合法利益,设置了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前置程序条件。本案中华澳公司在泰腾公司持有的3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是薛西平、薛殿平。薛西平对于泰腾公司7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立信美原公司是明知的,现薛西平以华澳公司不同意来否定立信美原公司显名登记为泰腾公司股东,与立法本意不符。原审判决解除立信美原公司与薛西平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及薛西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天津虹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安捷医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民终361号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是关于公司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规定。在公司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关投资权益的约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实际出资人主张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其请求就突破了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范畴。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信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化问题,即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股权仍然归属于原显名股东。该规定旨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良好的信赖关系,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及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良性运行。

04

裁判规则四:《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对于实际出资人要求登记为公司股东,采取了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一样的进路,即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此规定是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考虑,但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的代持身份情形下,此规定未免过于严苛。

正是考虑到股权代持的实际情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纪要》中的该条内容实际上是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予以细化和具体区分,采取了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其他半数以上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且对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未提出异议,则说明已经以其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地位,此时赋予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股东地位,不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为了防止半数以上其他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反对将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其长期知晓这一事实而未曾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应支持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从《纪要》表述的文义上看,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需是以股东身份进行,故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包括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但应区别于作为高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案件来源】

高某与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一审:(2019)沪0112民初8064号;二审:(2019)沪01民终13146号

【法官评析】

三、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法定要件   名义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财产性收益的最终归属系其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公司无法干涉,司法也不应对此进行干涉,而要充分尊重其与实际岀资人之间的约定。各股东基于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合意设立公司,如果任由他人随意加入或退出,必将冲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实际出资人基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财产性投资权益,而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股东资格,则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对于实际出资人要求登记为公司股东,采取了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一样的进路,即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此规定是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考虑,但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的代持身份情形下,此规定未免过于严苛。正是考虑到股权代持的实际情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纪要》中的该条内容实际上是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予以细化和具体区分,采取了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其他半数以上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且对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未提出异议,则说明已经以其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地位,此时赋予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股东地位,不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为了防止半数以上其他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反对将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其长期知晓这一事实而未曾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应支持实际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从《纪要》表述的文义上看,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需是以股东身份进行,故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包括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但应区别于作为高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人公司中,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可能难以完全依照《纪要》规定适用法律,亦不能过分强调股东共益权的行使。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驶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HE END

    许淑蒙律师,硕士研究生、执业律师,“民商事裁判案例规则研究”主笔律师,至今已发表240余篇实务文章,热衷于裁判案例规则梳理、规范性观点汇总及疑难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论证。

执业方向集中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企业商事运营及风险处置、疑难物权担保合同纠纷、高端疑难民事侵权及高端疑难劳动争议。

      :

    电子邮箱:@163.com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往期回顾(以下为节选部分文章超链接,点击可阅读全文)

210、律师视角:针对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应以股权交付为股权变动认定标准;针对善意第三人,工商登记表现的权利外观应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

209、最高法五巡法官会议纪要: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208、最高法五巡法官会议纪要:非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能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7、律师视角: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执行阶段的自然延伸与适用

206、最高法五巡法官会议纪要: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205、彩礼返还与“共同生活”标准的司法认定204、最高法五巡法官会议纪要: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203、一房数卖之房屋买受人权利保护顺位司法认定 –兼论房屋“占有”事实状态的司法认定

202、律师视角:既判力主观范围说模式之重复起诉司法认定

201、损害填平或双份赔偿: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受伤职工有权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

200、最高法五巡法官会议纪要:合同预期违约解除权及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