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盛
上海德和衡(上海)辩护律师事务所
高级投资顾问
杨秦九韶
上海德和衡(青岛)辩护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助理
下列全称公司一般由股东所夺或实收出资成立。除在成立时超额实收外,股东也可以在会章中签订合同出资时限,分期付款交纳出资。在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全部负债的情况下,债务人通常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分担控股股东以弥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下列全称“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诉讼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难题的明文规定》(下列全称“更改、新增明文规定”)对公司难以分担负债时现有股东的出资权利作出了详细的明文规定。但对未出资股东在股份受让后与否还要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的难题,原就律条文已有明确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未本息出资的情况下受让股份时,应付股份受让后与否仍应付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的信用风险提前权衡。针对这一难题,笔者对法院公开的有关裁判员文书进行索引,发现股东受让公司股份后并不绝对减免对公司负债的控股股东。本文就非常有限公司未出资股东受让股份之后与否仍对公司负债在未交纳出资范围内分担控股股东的难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非常有限公司未出资股东股份受让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难题,以附注。
公司法说明三的明文规定及理论看法对股东受让股份后对公司负债的职责,原就主要明文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文规定(三)》(下列全称“公司法说明三”)。其第18条明文规定:“下列全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债务人为此晓得或是应当晓得……公司债务人依照本明文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上述债务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而该说明第13条第2款明文规定:“公司债务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将上述两条相结合,可见公司法说明将须要分担补足职责的主体扩张至未履行职责或为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原股东。
依据上述明文规定,下列全称公司原股东在“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况下,须要在出资权利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然而,何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法律条文并无明确明文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全力支持广义说的研究者认为:“未履行职责及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囊括所有依公司会章明文规定未出资完毕的情况,“一般不能关注出资时限与否期满”。全力支持广义说的研究者认为:“‘下列全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指的是:股东在没有按照签订合同交纳已即将到期出资的情况下受让股份,即纰漏股份的受让,股东在出资仍未即将到期情况下的股份受让并不属于此条所称之情况。”现今学术界的主流看法为广义说,即股东在未履行职责即将到期的出资权利时受让公司股份,公司债务人可以允诺原股东在其即将到期未履行职责的出资权利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个难题,即公司会章明文规定的出资时限仍未期满,股东受让股份并退出公司后对公司负债与否仍应分担职责,法律条文并无有关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裁判员结果(一)公司会章明文规定的时限未即将到期即受让股份,原股东仍应付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在(2017)川01执异1943号裁定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春莲作为童画小镇公司原股东,其所夺出资为500万元。在本院39号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当提前履行职责其所夺的出资权利。但吴春连未履行职责该权利即受让股份给吉浩,根据上述司法说明第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应当在其所夺出资的范围内分担偿还职责……”法院认定原股东吴春连在公司存在生效裁判员文书所确定的负债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对外受让股份,受让股东应在其所夺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连带偿还职责。受让方存在明知的情况,依法对受让方的职责分担控股股东。
在(2014)杭江商初字第1306号判决中,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中,吴峰在将其所持有的维多利亚公司股份受让给许允秀时,明确存在欠缴出资2000万元的事实,虽然当时尚处在维多利亚公司出资期内,但不影响公司的新旧股东所负有的按期本息交纳公司所夺出资的权利。”法院对原股东在出资时限即将到期前受让股份的行为,结合新股东最终未能按照原股东所承诺的所夺出资额交纳出资的事实,认定新旧股东均属于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损害了公司债务人的利益,应分担控股股东。
而在(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541号判决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认定原股东何小卫、黄亦并作为公司原股东,在公司出资权利仍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以1元的不合理价格受让股份,应当对公司对外负债分担控股股东。但法院同时区分了股份受让前的负债以及股份受让后的负债,并认为原股东应在所夺出资范围内对股份受让发生之前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而不用对股份受让发生之后的负债分担职责。对为何做出如此区分,法院并未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
(二)公司会章明文规定的时限未即将到期即受让股份,原股东不应付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在绿能高科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原河南绿能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孙思科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安徽控股所夺出资9900万元,出资时限2015年2月1日。2013年5月28日,安徽控股与中能控股签订《股份受让协议》,签订合同安徽控股将其持有的安投资本99%股份受让给中能控股。在(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安徽控股在出资权利仍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受让股份,不属于出资时限期满而不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况,安徽控股不应再对公司分担出资职责。”
同样地,在(2020)湘民终571号判决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判定:“罗冬根通过增资成为紫都公司的股东,其在所夺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不属于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的情况,故罗冬根不应再对紫都公司分担出资职责。业达公司以罗冬根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为由申请新增罗冬根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条文依据。”
九民纪要对股东时限利益的肯定上述判决仅为笔者索引筛选后的部分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未履行职责及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的认识确实存在两种看法。然而,笔者索引的案例也呈现出一种显著规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下列全称“九民纪要”)发布以后,法院的判决看法更为统一,即股东享有时限利益,在出资期限未期满时,股东原则上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不分担职责,这同样适用于原股东。
九民纪要第6条明文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从文意解读,九民纪要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对所夺出资原则上享有时限利益,并且仅明文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同时,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编者也明确表达了对股东时限利益的全力支持以及慎重考虑时限利益加速的态度。
非常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特别明文规定有关股东受让公司股份后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的难题,除上述一般明文规定外,公司法、公司法说明二、公司法说明三还明文规定了发起人股东的特别控股股东,具体条款如下:
公司法说明三第1条对发起人股东作出了定义:“为成立公司而签署公司会章、向公司认购出资或是股份并履行职责公司成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下列全称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由于发起人股东是公司的创始人,其对公司的意义明显有别于其他股东,因此,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发起人股东对公司分担更多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条:
公司法第30条明文规定:“下列全称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成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分担控股股东。”
公司法说明二第22条明文规定:“公司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债务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是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全力支持。”
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明文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允诺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上述明文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即使退出公司,仍然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分担控股股东。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下列全称公司股东在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时,须要对公司难以履行职责的负债分担补足职责,股东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的,对公司负债一般不分担控股股东。但须注意,由于公司法仍未对本难题进行明确明文规定,如在股份受让时已有生效裁判员文书确认公司对外分担负债或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未偿负债,且公司现有财产明显足以偿还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一旦新股东未按照会章明文规定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仍然存在法院作出对公司原股东不利判决的可能。德和衡辩护律师建议,下列全称公司股东在受让股份之前自己交纳或监督受让方按期交纳全部注册资本,以避免股份受让后仍对公司负债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控股股东。同时,请公司发起人注意,作为公司创立者,其不仅须要为自身未履行职责、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的出资权利分担职责,还要为其他股东、发起人未履行职责上述权利分担控股股东。
注释:
[1]论所夺制下股东出资权利加速即将到期的标准,夏乾娜,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0,33(02)
[2]论股份债务人对公司债务人的补足职责,王东光,法律条文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2)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检察院出版社,第125-137页
或许您还想看张景盛、高国明: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保本保收益承诺的认定规则
作者简介
张景盛
上海德和衡(上海)辩护律师事务所高级投资顾问
擅长领域: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 金融和银行、私募基金
手机:(同号)
邮箱:zhangjingsheng@deheheng.com
杨秦九韶
上海德和衡(青岛)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企业投融资并购、私募信托基金业务
手机:(同号)
邮箱:yangtianyuan@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黄贤文
高级投资顾问
基金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中心总监
huangxianwen@deh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看法,如需转载、节选,请在后台留言
扫码关注我们视频号:德和衡辩护律师微博:@上海德和衡辩护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