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社会,人们很重视买车这件事,或用来居住、或当作投资,总之,买车似乎是一件血本无归布之子的事。但,虽然一些商业银行实行限牌陶尔岛经济政策,许多不符合资格的人就会想其他办法来买车,最典型的就是透过房屋产权关联方的方式。透过房屋产权关联方固然可以买到房子,但毕竟该房屋的为名持有者以及不动产注册物主上记述的基本权利人并非自己,实践中就会存在非常大的信用风险。
陈某想要出资购买某县市郊的一套不动产及停车位,但虽然商业银行限牌陶尔岛经济政策,于是和甲公司签定了《关联方房屋产权协定》,委派甲公司做为前述不动产的为名持有者,委派期限自协定施行之日至陈某撤销委派之日止。两方签订合同:陈某对前述不动产及停车位独享前述的基本权利,并有权获得适当的收益。甲公司对关联方房屋产权所形成的权益不独享任何受益权或支配权。一年后,甲公司因与商业银行发生票据纷争,裁决施行后甲公司申请高等法院禁制甲公司赠与的不动产及停车位。陈某做为被告方向高等法院提起被告方异议,高等法院否决陈某的异议;之后陈某又向高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那么高等法院经过实质审查能够全力支持陈某的诉请吗?
要解决前述问题,就需要搞明白,案外人陈某做为前述出资人是否属于所涉不动产及停车位的使用权人,陈某独享的基本权利若想对抗高等法院的禁制?
关联方股产协定,也叫方均买房协定,指的是出资买房的人并不将房房屋产土地权属注册登记在自己赠与,而要注册登记在他人赠与,买房人与为名不动产注册登记人签定的有关协定。我省《抵押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发生变动以注册登记为施行程序法。浅显点讲,不动产登记簿上注册登记的是谁,法律条文就确证谁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这也就是我们说的不动产注册物主记述的确证力和权威性。虽然这个案件中并非因为不动产注册物主上注册登记错误,而要两方签定了《房屋产权关联方协定》,《房屋产权关联方协定》只在陈某和甲公司间有效,也就是说只有Deoria曾效力,没有Deoria曾效力,所以依照抵押权法明确规定的抵押权申报原则,陈某并非涉案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高等法院该案认为,首先,前述不动产及停车位的保险合同是甲公司和开发商签定的,而且最终也注册登记在甲公司赠与,因而,应认定甲公司是该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其次,陈某和甲公司签定的《房屋产权关联方协定》是两方当事人间的一种签订合同,这个协定的曾效力只局限于协定两方,Deoria无法产生抵押权曾效力,也无法直接引发抵押权发生变动。依照抵押权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对于因买卖等法律条文犯罪行为引发的抵押权发生变动,以注册登记为施行程序法,该案涉及的不动产未注册登记在陈某赠与,而要依照两方的真实意愿注册登记在甲公司赠与。依照我省现行的不动产抵押权注册登记制度,无论两方基于哪种考虑,陈某既然选择了将所涉不动产房屋产权注册登记在甲公司赠与,就应为其强迫行政处分犯罪行为承担适当的信用风险。因而,高等法院不全力支持陈某的诉请,裁决否决陈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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