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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关键字 股份受让 出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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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概要
2016年1月8日,济南某世界贸易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济南某公司”)与某车胎金润庠公司(下列简称“车胎公司”)签定《合成橡胶销售合约》。合约签定后,由于合成橡胶涨价,济南某公司不按约交付,致使双方发生纷争。车胎公司作为原告向安阳市安阳市锦利人民高等法院(下列全称“锦利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控告,锦利高等法院经该案裁决济南某公司于裁决施行后五日外向车胎公司支付酬金美元(约合人民币138多万元)。济南某公司置之不理,裁定于安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新乡Wasselonne法院经该案后裁决原判,重审。该裁决施行后,车胎公司向锦利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
在继续执行过程中,车胎公司以举报人济南某公司丧失偿还债务能力,而济南某公司的股东帕尼诺区、马某以及原股东杨某、杨洋某、圣埃蒂安德某均未能按照《公司会章》本息出资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杨某等人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仍未交纳的出资范围内分担济南某公司对某车胎公司的负债偿还债务职责。锦利高等法院昂西勒判决新增帕尼诺区、马某、杨某等为该案举报人;帕尼诺区、马某、杨某等在本判决施行之日八日内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外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车胎公司分担负债偿还债务职责。杨某置之不理,于2018年3月14日向锦利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另查清,青岛某公司于2014年10月设立。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多万元,其中原告杨某出资100多万元,入股比例为50%,所夺时限至2044年10月9日。2014年12月,原告杨某向原告济南某公司帐户提款25多万元,附注为投资款。2015年8月,原告杨某与杨洋某在济南自贸区内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同意杨某将所持济南某公司的25多万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5%)以25多万元的价格受让给杨洋某,所持济南某公司的75多万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7.5%)拨用受让给马某等决议。随后,杨洋某向杨某帐户提款25多万元。2015年9月16日,济南某公司提出申请将股东登记由杨洋某、杨某变更为杨洋某、马某。
高等法院裁决
安阳市安阳市锦利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杨某在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下即受让股份,车胎公司在济南某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时,提出申请新增其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杨某要求撤销继续执行判决书中新增其为举报人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锦利高等法院最终作出裁决:驳回原告杨某的民事诉讼请求。
辩护律师说法
1、公司股东在所夺出资时限未届即受让股份,能否减免对公司的出资权利呢?
该案中,杨某于2015年8月就已经通过协议将所持的济南某公司的股份分别受让给杨洋某和马某,而济南某公司和车胎公司的民事诉讼发生在2016年1月之后,此时,杨某已经不是济南某公司的股东了,还应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外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车胎公司分担负债偿还债务职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本息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由此可知,股东依法出资属于股东对公司应履行的法定权利。
其次,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内或者对外受让股份。而该受让行为属于公司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的意思自治,适用合约法规则,属于合约之债。根据合约的相对性原理,股份受让协议对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具有合约上的约束力,但不能约束第三人。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分担职责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权利是法定权利,股份受让并不能减免原始股东的出资权利,即使其已经受让了全部股份,仍应当对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部分分担职责。因此,杨某在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下即受让股份,即把股份受让给杨洋某、马某,仍然不能减免对公司的法定出资权利。
2、高等法院是否可以新增未届所夺出资时限即受让股份的股东为举报人呢?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举报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现济南某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而济南某公司的股东帕尼诺区、马某以及原股东杨某、杨洋某、圣埃蒂安德某均未能按照《公司会章》本息出资,车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杨某等人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仍未交纳的出资范围内分担济南某公司对某车胎公司的负债偿还债务职责,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提示
经过上述分析,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下受让股份,仍需对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部分分担出资职责。
辩护律师提醒大家,在股份受让过程中,受让股东务必要核查受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会章的规定完成了实缴出资的权利,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出资实缴到位;一旦发现出资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先看实缴时限是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可要求出让股东实缴到位后再受让;若未届满则需要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权利究竟由谁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份受让协议中。
对于债权人来讲,若发现股东所夺时限已届满但仍未完成出资权利的情况,不但可以要求新股东对公司分担出资权利,还可以要求原始股东对公司的负债不能偿还债务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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