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vatmal辩护律师项目组
天津市京城辩护律师房产公司主任
公司股东在成立公司时能仅所夺出资,自行签定合同天数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若股东出资权利履行职责时限仍未期满,但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负债人是否无权明确要求没能缴交出资但出资时限未期满的公司股东对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负债分担补足偿还债务职责,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呢?
此案概要
2013年4月1日,黄某、王某、卞某共同成立贫农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500多万元,其中黄某所夺200多万元,王某及卞某分别所夺150多万元,协力签定合同于2023年3月31日前履行职责完出资权利。
2017年8月28日,陈小燕公司与贫农公司签定了《商品交货合约》,合约第3条签定合同贫农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默氏陈小燕公司交货价值200多万元港币的农用机械;合约第9条签定合同若贫农公司欠费30日交货商品,陈小燕公司无权单方面中止协定,贫农公司应返还陈小燕公司已缴付的全部欠款,并缴付酬金港币10多万元。合约签定后,陈小燕公司依照合约签定合同向贫农公司缴付第一期欠款港币100多万元,但贫农公司却未按时履行职责合约权利交货合约签定合同的农用机械。
陈小燕公司数次明确要求贫农公司履行职责合约,但贫农公司以各种理据consideration履行职责合约。2018年5月23日,陈小燕公司依照合约签定合同单方面中止《商品交货合约》,明确要求贫农公司返还已缴付的欠款100多万元港币并依照合约签定合同缴付酬金,但贫农公司以公司严重净亏损,无能为力偿还债务负债为由婉拒返还陈小燕公司已缴付的欠款及酬金。
2018年7月,陈小燕公司起诉至高等法院,明确要求贫农公司依照合约签定合同偿还债务其已缴付的欠款100多万元及酬金,并明确要求贫农公司股东黄某、王某、卞某对欠款及酬金分担补足职责。黄某、王某、卞某认为其出资时限仍未期满,无须因暂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对陈小燕公司分担补足职责。
刑事案件分析
根据陈小燕公司与贫农公司签定的《商品交货协定》,能判定两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约原告公平商谈的真实世界原意的表示,不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违犯规定,亦未侵害别人的权益,应属有效。司法机关成立的合约和协定对两方原告具有法律条文拘束力,两方原告均应依照签定合同enrolled各别的权利。
陈小燕公司依照合约签定合同已经向贫农公司缴付50%的欠款,而贫农公司作为买方未按合约签定合同天数交货商品,陈小燕公司无权单方面中止《商品交货协定》,贫农公司应依照合约签定合同分担适当的违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所夺的出资额。
该条款立法原意仅是公司股东出资权利暂缓履行职责,而非永久免除,故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相关负债时,负债人无权明确要求公司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债务公司负债。另,根据: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分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王某、卞某作为贫农公司的股东,分别所夺出资200万、150万、150万,虽然协力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时限仍未期满,但因贫农公司经营发生变化,长期处于净亏损状态,偿还债务负债能力持续降低,故陈小燕公司无权明确要求黄某、王某、卞某在其各别出资本息不足的范围内对贫农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部分分担补足职责。
辩护律师提示
公司股东在成立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缴纳注册资本的承诺,应被判定为是对社会公众所作的承诺。社会公众通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到的公司注册资本代表公司对外分担职责的全部能力,这其中应包括公司股东所夺但并未出资到位的部分资本。因此建议:
公司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应充分考虑股东个人经济能力及公司业务能力,避免因暂时无须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为凸显公司能力,设置较高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及股东个人的负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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