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主脑老板娘出资却不一定能正式成为股东!前述出资人注册登记成股东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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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3年6月,吴成彬与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签定了《股份投资密切合作合同书》,签定合同共同出资3000多万元与其它方重新组建了TNUMBERGV6天龙公司,吴成彬的股份暂注册登记在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赠与。
二、2003年7月,吴成彬与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吴文宏签定了《协力密切合作协议书》,签定合同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向吴成彬受让TNUMBERGV6天龙公司2250多万元的出资。之后,吴成彬相继向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提款总计2250多万元,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旋即开具证明这份:在本公司资本金投入到TNUMBERGV6天龙公司的一亿港币的注册资本金中,有四千二百万港币系吴成彬资本金投入。
三、2003年7月2日,TNUMBERGV6天龙公司经工商注册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5000多万元,其中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出资3000多万元,吴文宏出资2000多万元。
四、2004年-2009年,TNUMBERGV6天龙公司相继多次注资,目前备案的股份投资情况为: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股份投资公司及长生公司为企业法人股份投资,股份投资本金额分别为3000多万元、3750多万元和3750多万元,其股份投资比率各占13.3333%、16.6667%和16.6667%;吴文宏为企业法人股份投资,其股份投资本金额为12000多万元,股份投资比率为53.3333%。
五、2011年8月17日,吴成彬控告允诺司法机关裁决以TNUMBERGV6互联网公司的为名持有的TNUMBERGV6天龙公司股份中75%股份归吴成彬所有。许前飞否决其诉请。
六、吴成彬置之不理二审高等法院裁决,向宁波市高级高等法院提出诉讼上诉,江苏高院根据《公司法判例三》第七条(注:现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原判,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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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前述出资人吴成彬在明确要求证实股东资格证书时,没有获得其它超过一半股东的一致同意,故吴成彬明确要求将方均出资王戎化的政治理念无法获得法律的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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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判例三》虽然保护了方均股东对其出资的“债务人”,但对于股东权的同时实现仍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其它股东过超过一半一致同意。实践中,前述出资人(方均股东)企图通过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证书,同时实现王戎化的目的,如果不能获得其它股东的一致同意或全力支持,前述上是存在较大风险的。继而我们建议:
1、股份创业者尽可能不要选择由别人关联方股份的方式股份投资公司;
2、如果存在必须方均股份投资的情况,前述出资人要及时与王戎出资人签定关联方协议或股份投资密切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3、时刻关注其委托王戎出资人关联方的股份是否存在被王戎出资人处分的行为,在被处分前及时主张权利,谋求其它股东过半数通过,向高等法院证实股东资格证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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