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下发济南市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的通告
各乡镇、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济南东海岸片区规划局,区中央政府各部门,省直各基层单位:
《济南市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已经区中央政府一致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因地制宜坚决贯彻实行。
济南市上海市人民中央政府中央组织部
2022年4月15日
(徐显秀申明发布)
济南市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化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履行职责好出资人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等法规,贯彻北欧国家、省有关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和区委、区中央政府有关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的实行意见建议等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明确规定。
第三条 本明确规定所称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是指我省各级党委中央政府及其许可股权投资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对金融创新机构出资所逐步形成的资本和应独享的合法权益。凭借着北欧国家行政权和信用风险支持的金融创新机构所逐步形成的资本和应独享的合法权益,列入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法律条文梅塞县明确规定的仅限。
上述金融创新机构主要包括司法机关成立的获得金融创新业务许可的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民营企业,金融创新控股公司公司、金融创新股权投资营运公司和金融创新基础建设等根本性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其他民营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职责相匹配、职责对等、职责标准化的准则,市、区(市)该级依照该级中央政府许可,依法治理履行职责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司法机关曹宏独享资本投资收益、参与关键性关键性决策、选择营运者等出资人基本权利。
第五条 市、区(市)该级由以资本为主强化非国有金融创新资产市场监管,重点补齐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布局、规范化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强化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关键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行政权和责任清单。
第五条 我省各级党委中央政府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及其股权投资成立的机构,司法机关独享经营自主权,承担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应当强化风险防控市场主体责任,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健全内控体系。市、区(市)财政部门尊重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促进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建立现代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制度,司法机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区(市)该级应当合理界定职能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职责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强化与金融创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能相分离的准则,理顺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管理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实行市场监管。
第七条 市、区(市)该级依照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受该级委托管理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该级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标准化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能不变。该级应当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职责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职能。
市、区(市)该级应当建立该级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非国有 金融创新机构名录,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并报上级该级备案。
第八条 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应当坚持和强化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关键性关键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强化党的领导和健全公司治理标准化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列入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关键性决策关键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能
第九条 市、区(市)该级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坚持和强化党的领导,贯彻中央、省关键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中央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标准化的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优化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战略布局,紧密结合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经营预算,建立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科学配置、规范化运作,维护资本安全。
(二)指导推进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改革,增强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督促防范非国有资本流失,配合做好关键性风险处置工作。
(三)负责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决算和投资收益管理、负责人薪酬市场监管、统计监测和报告,监督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保值增值,司法机关曹宏披露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经营状况。
(四)对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行使股东职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制订或参与制订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司法机关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参与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营运者的任免、考核。
(五)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督促检查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受托人执行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制度。
(六)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规范化性文件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受托人依照该级委托,按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标准化规制,管理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严格按照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有关明确规定行使基本权利、履行职责义务。
第三章 金融创新机构非国有资本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市)该级建立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司法机关强化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非国有股权转让管理。转让全部非国有股权或部分非国有股权致使地方中央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公司地位的,报该级中央政府批准。
(一)市、区(市)该级执行标准化的金融创新机构非国有产权登记、转让、交易管理制度,强化非国有产权变动全流程动态市场监管,对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实行资本穿透管理。列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党委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标准化的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制度。该级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需要,组织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按明确规定积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应当按明确规定积极开展资产评估,并依照管理权限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
(三)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投资收益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区(市)该级强化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投资收益管理,对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独享出资人合法权益,确定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组织上交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市、区(市)该级在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范围内,确定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范围,编制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经营预决算,并司法机关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市、区(市)该级要全口径向该级党委、中央政府报告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情况,并按明确规定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非国有金融创新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区(市)该级司法机关推进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信息申明,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制度、营运绩效、金融创新民营企业非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提升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营运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关键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依照法规及有关明确规定,强化对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关键性事项的审核把关,司法机关曹宏参与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的关键性事项关键性决策。
第十七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司法机关行使关键性关键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基本权利。
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建议、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建议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该级一致同意。出资人机构强化对派出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和考核、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主业确认及变更,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该级及重点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关键性股权管理事项,发行涉及合法权益变动的债券,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负责人薪酬,关键性对外股权投资,关键性资产购买及处置,关键性对外捐赠和党委、中央政府交办的关键性任务等关键性事项,应按明确规定报出资人机构履行职责相关程序。
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发展规划,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办法及年度预算,民营企业年金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关键性对外担保、关键性关联交易等关键性事项,应按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出资人机构。
第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该级及相关重点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和增减注册资本、转让非国有股权等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关键性事项,应当向该级中央政府报告。
依照相关法规,受托人对受托管理金融创新机构须经该级中央政府批准的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关键性事项,应当经该级一致同意后,报请该级中央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按照北欧国家和省、市有关明确规定,市、区(市)该级拟订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建立民营企业年金制度。
(一)市、区(市)该级司法机关曹宏制订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出资人机构按明确规定备案或核准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应严格执行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
(二)市、区(市)该级指导符合条件的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年金制度。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按明确规定建立民营企业年金制度。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营运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准则,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规、规范化性文件和金融创新机构章程等明确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
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依照明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明确规定程序任命或建议任命。依照工作需要,出资人机构可以建立健全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该级建立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紧密结合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行业特点等,将风险控制水平、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差异化的营运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营运者进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营运者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该级建立健全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营运者薪酬管理和福利待遇保障体系。
(一)市、区(市)该级强化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对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负责人,依照选任方式、民营企业功能性质、绩效考核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薪酬分配管理。对各级党委党委、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负责人,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按明确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确定。探索建立与激励机制相相匹配的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二)市、区(市)该级规范化所出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出资人机构指导监督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并对相关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该级司法机关对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强化财务监督,建立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强化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掌握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并司法机关曹宏确认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应全面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司法机关曹宏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产信息。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全面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严格履行职责公司治理程序,及时报送出资人机构。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应按照明确规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督促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遵守财务会计规则要求,坚持稳健审慎经营,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投融资管理、资产负债管控、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规范化民营企业财务行为,防范化解财务风险。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该级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协同制度,强化与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金融创新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受托人、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违反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相关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曹宏予以提醒并督促纠正。金融创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强化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行业市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该级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违法违规经营股权投资导致非国有资产关键性损失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职能权限司法机关曹宏予以查办。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非国有金融创新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曹宏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未按出资人机构有关明确规定正确行使职能,按相关管理明确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营运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非国有资产损失的,曹宏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国资部门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非国有民营企业再出资逐步形成的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由出资民营企业司法机关行使具体股东职能,执行标准化的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制度,由国资部门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本明确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来源:济南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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