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对内方均Deoria不方均的出资人可不可以间接明确要求证实股东资格证书并展开股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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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7年2月4日,淮信公司成立,其股东分别为信托公司公司与江浦县规划局,注册资本为300多万元,该公司系国企。
二、1997年6月,淮信公司与张琪琪签定协议书一份,签定合同张琪琪投入资金400多万元港币,以注资形式获得股份,并就受惠形式等作出签定合同,张琪琪及淮信公司原紫苞人成廷铸在该协议书上盖章。
三、1998年,江浦县规划局将全部股份转让给王玮公司,殷林也作为“股东”加入淮信公司。淮信公司注资至1000万,当中,信托公司公司出资580多万元,王玮公司出资20多万元,殷林出资400多万元港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当中,殷林400万的出资前述简侯琪琪缴交。
四、1998年3月25日,淮信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公司、王玮公司与张琪琪签定补足协议书,签定合同:甲方(张琪琪)以殷林的为名展开的股权投资,张琪琪不仅享有拥有权、自主权,而且最后主宰股权投资及受惠分配。
五、张琪琪在殷林正式成为淮信公司股东后,其参予股东会注资及资本证实全会并在纪要上盖章;同时,其还参予公司就股东及资本额有关会章的修改全会并在公司会章条文上盖章,并参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决议案正式成为淮信公司股东会核心成员、公司董事及公司黄双燕核心成员并在有关纪要上亲笔签名。
六、此后,张琪琪以未能正常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为由,以淮信公司和殷林为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明确要求证实此为淮信公司股东并占股40%。
七、该案经镇江市中级法院二审、江苏高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最后判定,王琪琪为淮信公司持股40%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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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名股东与方均出资人之间对方均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有明文规定,公司及公司的其它多数股东对于为名出资人与方均出资人的关系知悉,且方均出资人已经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的,方均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证书应当判定。该案中,第一、张琪琪与淮信公司或其它股东签定的《协议书》《补足协议书》均能够断定,张琪琪和淮信公司或其它股东形成了张琪琪正式成为淮信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张琪琪向淮信公司交纳400多万元,为前述出资人,殷林仅为为名股东。第三、《协议书》和《补足协议书》均可断定,淮信公司或其股东均同意张琪琪向淮信公司交纳出资正式成为股东且淮信公司的其它股东对张琪琪以殷林的为名展开股权投资均是若非的。第四、张琪琪多次以淮信公司股东的身份参与股东全会,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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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方均出资人显名民事诉讼的角度上看,其若想证实股东资格证书并明确要求法院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话,其需要断定如下事实要件:第一,方均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前述出资;第二,方均出资人与公司或其它股东已对其正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第三、方均出资人能够断定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职权过股东基本权利,比如参与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
二、对欲以方均出资人的身份参予股份股权投资的朋友来讲,其不仅需要与为名股东签定代持代持股协议,最好还明确要求目标公司和其它股东均证实其股东身份,并留存其实际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的各种证据,和其前述向公司交纳股权投资款的证据。当然,这些主要的内容均需要以协议的形式落实到条款当中去,只有如此,方能切实确保股东资格证书和股份收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出具整套的代持股文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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