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苏州xx技术金润庠公司
特别针对苏州xx技术金润庠公司有关对内股权投资时出资形式的有关事宜,筑地辩护律师制做本意向书,供贵司参照。
一、大背景
有鉴于公司拟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机构协力股权投资成立某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下列全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与此同时公司方案前述控股公司。
但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机构对注册登记资本金额有较低要求,公司拟通过汇率及铜器出资的形式实收适当注册资本。
对于铜器出资部分,公司目前拟将应收账款出资,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迁移给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但以出租形式继续使用该应收账款,与此同时缴付给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科学合理的出租服务费。
二、有关铜器出资的注意事宜
1、铜器出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不不动产
铜器出资可分成不动产和不不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农具、原料、运输工具等。
(1) 不动产
绝大多数不动产以交货为个人财产迁移象征,公司如果将该不动产交货于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即顺利完成适当出资。特定不动产,如直升机、船只、电动汽车等,除现实生活交货以外,则还须要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登记后,就可以顺利完成个人财产的最后交货。
(2) 不不动产
主要指不动产,不动产交货则须要公司办理手续住宅所有权受让注册登记登记,将不动产转让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赠与。
2、铜器出资须评估结果总金额且严禁有抵押物或债权
(1)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2018修改)》(下列全称“《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作价,核实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2)IPO案例:威力传动(创业板已申报)
交易所问询发行人有关历次铜器出资情况,主要包括:
①铜器的名称、来源、是否经过评估结果、用途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行人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历次验资报告是否有效、合法;
②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补救措施,说明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法律条文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可见,根据《公司法》的上述明确规定以及IPO的案例,股东用于总金额出资的个人财产,必须是司法机关能受让的个人财产,用于出资的铜器严禁有抵押物、债权等权属瑕疵情形。与此同时,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还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核实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
3、铜器出资成立注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个人财产权迁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在拟成立注册登记登记时,对于股东铜器出资的,需提供经全体股东确认的出资铜器清单、个人财产权迁移的证明文件。
(1)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登记管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汇率个人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手续个人财产权迁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2)司法案例
根据淳安县人民法院在(2019)浙0127民初1403号股东出资纠纷的判决书,法院认为:非汇率出资,不仅要铜器或无形个人财产的交货,还必须办理手续权属的变更,本案中股东主张其用机械设备出资,但由于没有提供经全体股东确认的出资铜器清单和铜器移交资料,因此法院确认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股东在认缴出资覆盖范围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符合股东之间的约定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4、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占用改定的交货形式顺利完成的铜器出资
铜器出资的交货形式除现实生活交货外,还主要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让人将铜器的所有权迁移给受让人后,继续约定由出让人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与此同时受让人对出让人拥有债权。
(1)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受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司法案例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06号判决书,在该案对于铜器出资的认定中,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出资有关的应收账款部分,符合不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物权应自协议书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不足以认定三异厂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及其承诺履行该部分出资的缴付义务。
5、若价格公允且不损害公司权益则不构成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行为,前提在于“损害了公司权益”,因此若关联交易并未损害公司权益,则不构成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1)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司法案例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624号判决书,在该案对于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认定中,法院认为:“有关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原告公司元注册登记资本到账当日,其中元即被转入杭州卓轩科技有限公司,该转款行为未基于正常的交易关系、未见科学合理对价,导致了公司资本的减少,损害了公司权益,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3)IPO案例:中荣股份(创业板已提交注册登记)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向关联方出租农地及厂房的行为,关联出租金额分别为 956.67 万元、 590.57 万元、291.28 万元、 57.02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与其他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信用条件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是否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制度,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因此,若基于正常的交易关系并缴付公允科学合理的对价,未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未损害公司权益、不存在利益输送,则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而应认定为科学合理覆盖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三、建议
综上所述,公司若拟采用占有改定形式进行铜器出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分成下列几个步骤:
1、公司确定在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中认缴注册登记资本的比例及出资额;
2、公司在自身认缴的注册登记资本覆盖范围内,分别确定汇率出资及铜器出资的比例及金额;
3、公司选择价值适当、权属完整的应收账款用以铜器出资;
4、公司对应收账款履行评估结果总金额程序;
5、公司与拟成立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签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同》,约定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受让给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涉及特定不动产、不不动产的,则还须要办理手续变更注册登记登记),用以实收注册登记资本,与此同时约定以占有改定形式继续由公司使用并向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缴付服务费;
6、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成立注册登记登记时,除常规的成立文件外,需提供经全体股东确认的出资铜器清单、个人财产权迁移的证明文件。
7、出租期间内,公司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缴付出租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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