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出资问题描述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有10余载,历经多次修订。总体原则上是允许实物出资的形式存在。由于拟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不尽相同,可能涉及到不同时期的公司法适用的情况,特整理如下:
版本
适用起始日期
相关条文(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
1
1994年7月1日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
1999年12月25日
3
2004年8月28日
4
2006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2014年3月1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
2018年10月26日
由上表可见,股东以实物出资,主要包含了评估、权利转移和验资(现行《公司法》中为非必要条件)三个步骤,程序和流程相对复杂。而部分拟上市企业历史较为悠久,且过去规范性不强,实物出资过程中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往往会成为审核关注的重点。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相应的基本职责和执业重点,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订并颁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中证协〔2022〕16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于实物出资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取得用于出资的实物清单、权属证书、发票、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资产交割凭证等资料,分析评估值的合理性、权属转移的合规性等,并核查出资相关土地的性质,是否存在权属上的纠纷或瑕疵,是否需要补缴地价款,是否足额合规地缴纳了相关税款,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监管要求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于出资瑕疵问题,提出了几点重点关注事项,具体如下: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如下:
“问: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
四、一种特殊情况
部分拟IPO企业历史沿革或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尽管实物出资过程中,存在未经评估、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出资额度等情形,但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只要合营各方未就实物出资事项提出异议,一般可不认定为瑕疵情形。(具体案例详见“五、案例分析”之“(三)哈焊华通”)
五、案例分析
(一)谷麦光电(创业板在审公司)
1、反馈问题
(交易所首轮审核问询)
申请文件显示:
谷麦有限存在股东香港新晨以融资租赁设备出资的情况,在 2014 年之前的实缴注册资本 3,200 万港元中,香港新晨以进口设备作价出资 2,056.48 万港元,以外汇货币出资 1,143.52 万港元,香港新晨用于出资的设备均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设备。香港新晨已于 2016 年 9 月前支付完毕该等设备的租金并通过支付最后一笔象征性款项后取得该等设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发行人一直正常占有、使用该等设备并用于生产。
谷麦有限历次实物出资均未进行资产评估、亦未报请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请发行人:
说明以融资租赁设备出资、历次实物出资、未进行评估对发行人实际出资的影响与整改方式,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因出资不实被处罚风险。
2、回复思路
企业基本情况
可能存在的问题
补救措施/回复思路
融资租赁出资
出资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争议
相关股东已经按期足额支付融资租赁的租金款项,出资日之后已经获得了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对相关放进行访谈,确认资产的权属不存在纠纷
历次出资未经评估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将相关产品的报关单与出资金额进行比对,金额不存在差异
进行追溯评估
程序瑕疵
政府相关部门开具证明,确认不存在处罚风险
3、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股权演变涉及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凭证、价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
(2)查阅香港新晨与三井住友融资租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住友”、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香港新晨融资租赁款相关支付凭证;
(3)访谈三井住友相关人员,取得三井住友相关人员签署的《尽职调查访谈记录》,查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查阅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谷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
(二)通达海(创业板已过会)
1、反馈问题
(交易所第三轮审核问询)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函回复显示:
北京通达海与郭琪荣、郑建国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郭琪荣和郑建国实物出资 24 万元未进行评估作价,存在出资瑕疵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发行人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的具体情况,相关实物内容、价值、功能,对发行人业务的贡献情况,所有权是否已完整转移;该瑕疵情况的具体补救措施,是否补充履行评估程序,实物目前的价值情况,实际控制人于 2020 年 11 月以货币 24 万元补足是否完整有效补救该出资瑕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回复思路
企业基本情况
需要关注的事项
补救措施/回复思路
实物出资未进行评估
实物内容、价值、功能,所有权是否已经完整转移
保荐机构获取了实物出资相关资产的发票、商品验收单以及发行人的入账凭证等资料,确认相关资产具体内容为电脑、网络交换机等电子产品,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且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完整转移至发行人
补救措施是否完整有效
发行人未进行追溯评估,主要系时间间隔较为久远,相关资产已经报废处理
发行人用货币资金补足了实物出资的份额,保证了发行人的资本充足性,相关程序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3、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并取得了设立时实物出资相关入账凭证及发票,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夯实出资的银行回单;
(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实物出资内容、价值、对发行人业务贡献等事项。
(三)哈焊华通(创业板上市公司.SZ)
1、反馈问题
审核问询轮次
审核问询问题
首轮问询
华通有限由武进集装箱制造厂、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林英风(台湾籍)于 1997 年 5 月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36 万美元。其中,武进集装箱制造厂以 1224 平方米厂房作价 12.24 万美元投入华通有限,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系 1987 年 7 月设立的集体(乡办)企业,于 2001 年 10 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以厂房出资事项未履行取得乡镇集体企业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及由县级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或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请发行人:
说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厂房的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准确,出资厂房所在地块是否属于集体或国有土地,出资厂房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前述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情形,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确认;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的出资设备是否经过评估,是否实际交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轮问询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以设备作价 12.96 万美元投入,但未经评估。
请发行人:
披露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上述出资瑕疵是否依法补足,是否违反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曾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
2、回复思路
需要关注的事项
补救措施/回复思路
用以出资的集体资产产权是否清晰、准确,出资厂房是否办理变更登记
用以出资的厂房来自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自有积累
尽管出资时点,厂房未取得房产证,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发行人已经实际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厂房,且发行人后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厂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出资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并未损害合营各方和债权人的利益。
前述出资是否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武进集装箱制造厂未履行出资审批程序和资产评估手续,违反了《农业部乡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但是得到了有关机关的确认:2020年5月,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出资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情形
未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出资设备是否经过评估
出资的设备由各合营方协商作价,未进行评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此外,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出资设备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出资设备是否实际交付
华通有限设立后实际占用了用以出资的厂房和生产设备,已经实际上形成了交付
出资瑕疵是否依法补足
发行人股东无须进行补足:
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用以出资的设备价格具有公允性且合营各方均未提出异议
相关出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未因此收到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相关股东出具了兜底承诺
3、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出资作价协议》《水电设施、公用设施租用及场地变压器有偿使用协议》
(2)取得了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复等审批文件,以及发行人设立时实物资产出资的记账凭证;
(3)审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4)取得了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相关厂房房产证。
(四)港通医疗(创业板在审公司)
1、反馈问题
(交易所第一轮审核问询)
1999 年 8 月,简阳港通作出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增加至 301.09 万元。其中, 123 名股东以货币出资 91.20 万元,实物出资 209.89 万元。上述实物出资并未实际投入,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期间,陈永等股东已陆续以货币资金方式将港通有限的实收资本补足。(背景非原题干,摘抄自发行人回复)
请发行人:
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出资不实、工商登记与营业执照记载不一致等瑕疵情形的产生背景,解决过程,是否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回复思路
企业基本情况
可能存在的问题
补救措施/回复思路
实物出资209.89万元,改资产系租出资产,并无实际投入;且本次增资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出资不实等瑕疵
补足出资,并出具验资复核报告
对相关股东进行访谈,并对相关确认文件进行公证
实地走访当地工商部门
实地走访当地法院
刊登公告
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
3、核查程序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工商底档,以及相关股权变动的协议、出资证明、财务凭证等存档资料;
取得并查阅了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公证材料等;
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并取得访谈记录;查阅相关报刊公告资料;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六、小结
审核机构对于实物出资的相关瑕疵容忍度较高,但是需要保荐机构对补救措施的充分性进行论证,针对是否存在纠纷、处罚风险以及是否构成发行障碍发表意见。
常见的瑕疵类型和补救措施如下:
瑕疵类型
具体情形
补救措施/论证思路
实物出资
出资不实
出资资产没有实际投入使用
补足出资、追溯验资、兜底承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确认函
评估价值高于实物资产价值
……
程序瑕疵
实物出资未经评估
出资置换(非必要措施)、追溯评估(非必要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确认函、兜底承诺
实物出资的资产产权交割存在瑕疵
补足相关手续;论证实质上已经形成交付(例:谷麦光电、哈焊华通)
……
–
特殊情形
涉及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各方不存在纠纷和异议即可
(例:祥明智能、哈焊华通)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