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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长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与注资是产业发展的必经之地。众多创业团队在公司产业发展操作过程中,对股权转让及注资操作方式过于随便,依照自己认为可取的方式操作方式,却不知将留下极大安全隐患。对拟进入资本市场的创业团队而言,规范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注资安排,能够为公司在未来褫夺很多潜在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与无谓的麻烦。
一、铜器出资事例
Deoria装饰(NASDAQ)的创建者DeoriaTNUMBERDMA成立时的出资,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其中铜器出资共计499.60多万元,汇率出资0.40多万元,经年审,对成立时的出资展开校正;铜器出资需经评估结果,但该等铜器已全数资金投入到公司,并全数为公司所制。止调查报告初期,出资铜器帐面金额为零。
依照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合肥市贫困地区复线合作开发总公司TNUMBERDMA工程建设公司、芜湖市歙县毛建草建筑装饰以下简称公司开具的requests,对各自成立中用铜器出资的部份开具有资金requests,且出资的申请文件调查报告列明有铜器出资备注。
法律条文预测:
依照《公司法》(1993版)第二十五条首款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汇率出资,也可以用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总金额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或是农地所有权,必须展开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财产,不得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农地所有权的评估结果总金额,依照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办理手续”。
Deoria装饰创建者成立时的出资,未按《公司法》(1993版)的明确规定,对铜器出资展开评估结果,成立时的出资存在纰漏。
解决思路与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叙尔热雷县:
相关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明确规定,Deoria装饰成立时的出资虽然是铜器出资,未评估结果有纰漏,但是:1、出资的铜器金融资产名单条目已经审计工作机构盖章确认,且办理手续了申请文件;2、合肥市贫困地区复线合作开发总公司TNUMBERDMA工程建设公司、芜湖市歙县毛建草建筑装饰以下简称公司开具了出资申请文件requests;3、该部份铜器金融资产已经前述资金投入公司并折旧完毕。
从前述来看,此例中,适当铜器出资前述为公司所制,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了适当申请文件程序。非常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时,系以非常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8月31日经审计工作的净金融资产约合为公司股本,公司注册资本金本息、充实,非常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出资纰漏不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述:此例中铜器出资程序虽有纰漏,但是公司采取的上述措施足以弥补非常有限公司成立时出资中存在的纰漏,不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适当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公司不存在虚假出资事项。不过本事例反映了在实务中,公司成立操作过程中铜器出资,不按相关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展开规范化运作,未将铜器出资的金融资产载入公司帐户,确认为公司的实有金融资产,也未将相关金融资产登记于公司名下,使大量的铜器出资流于形式,公司未前述取得铜器出资的金融资产的普遍现象;或如本事例公司仅在乎对金融资产的前述掌控。而不管怎样,如公司出资时有纰漏存在,而又无法补救时,不仅将影响公司上市计划,亦可能给出资股东、其他股东带来适当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二、股权转让问题
领信股份(NASDAQ)自成立至挂牌披露期间,共展开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 1 元,定价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依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前述支付。同时,依照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金融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
股份公司自成立后,注册资本曾由500多万元增加至 1000多万元,该次注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审,注资款已全数出资到位,并司法机关办理手续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依照股份公司开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或潜在争议/利益安排。
2011年12月20日,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全数 100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全数50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全数75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展开上述股权转让。但依照公司当时登记资料,赵延军为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条文预测:
依照转让行为发生时《公司法》(2005年版)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领信科技在展开上述股权转让时,董事赵延军及监事单玉贵、孙建东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了《公司法》(2005年版)明确规定的 25%转让限制,上述股权转让超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比例部份应认定为无效,受让方应司法机关将超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比例的部份股权返还转让方,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款返还受让方。
解决思路与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叙尔热雷县:
相关股权转让行为并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上存在纰漏。但股权转让已经过去了多年,无法展开简单逆转。实践中让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对股权转让做出合理的说明,并做出不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的承诺,再依照实践做具体信用风险预测与评估结果。
此例中,领信科技股权转让方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分别在2014年6月开具相关声明与承诺:“一、本人转让上述股权的原因为本人将离开公司,不在担任公司相关职务。二、本人转出的领信科技的股权系本人以自有资金取得,不存在代持、信托或其他股权受限情形,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三、本人的股权转让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等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四、本人已收到股权受让方支付的全数股权转让款,与股权受让方、领信科技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或其他潜在纠纷。”
从时间看,2012年2月28日赵延军即不再担任股份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不再担任股份公司监事;至2012年8月28日,已满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离职6个月后可以转让的条件,因此导致上述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已经消除,上述股权转让双方并未要求对方返还股权或转让款,上述超比例转让部份股份可以认定为无效情形消除后发生的转让。相关股权转让方已经做出上述承诺,同时,股权受让方李鹏、毕文绚也开具《股东书面声明》,确认其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受限情况,也不存在股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所持股份公司股份不存在与其他人之间的股权纠纷、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应披露而未披露情形。
综述: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愿体现,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代持情形或潜在争议/利益安排,股份公司历次注资合法合规,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股份公司上述部份股权转让虽然违反了行为当时《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曾存在可能发生股权争议纠纷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但限售情形消除后,上述股权转让方对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展开了确认,且股权转让双方均声明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争议纠纷,相关法律条文信用风险情形已经消除。本事例反映了部份公司股东对限售股、限售期限等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的漠视,而在现行法律条文法律法规框架下,如公司不注意股票转让的窗口期及限制性明确规定,稍有不慎,不仅可能使公司受到适当处罚,并有可能因此致使公司面临摘牌的不利局面。
基于以上,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有关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以铜器、知识房屋产权、农地所有权等非汇率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财产,明确权属,财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办理手续完毕。在实践中,如公司成立时股东铜器出资存在一定纰漏,既使不影响公司金融资产完整及资本的充足性,也应通过后续规范使其达到《公司法》等对铜器出资的明确规定;同时,公司应做到股权明晰,即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前述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前述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明确规定,方能满足合法合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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