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收制变更为所夺后后,有些股权创业者则指出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反正又不用申请文件,也无须履行职责实际出资,因而目前公司注册资本规模“脱落下来”的公司日益增多。只不过,这些“脱落下来”的公司的给股权创业者、股东种下的是毒瘤。
一、民营企业怎样确认正确的出资数额?
依照新《公司法》,出资数额能由股东(主办人)自定。于是有观点指出,股东(主办人)可随便所夺注册资本并暂时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只不过,即使是按照修改后的《公司法》,股东(主办人)依旧是在所夺出资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分担有限职责的。所夺出资的覆盖范围依旧是决定股东(主办人)分担职责覆盖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另行签订合同出资时限也绝非意味著可无时限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出资时限可签订合同绝非意味著长期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无须分担职责。即使不存在法定出资时限的强制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办人)依旧无权明确要求该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办人)分担出资义务。
因而,股东(主办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主观地商谈确认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限。切勿毫无意义地所夺出资及不无失礼地违反出资义务,以防减轻自身的职责及分担无谓的违约职责。
另外,作为公司的债务人,在股东出资不妥当的情况下,无权明确要求股东在所夺出资额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
二、民营企业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出资方式?
依照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汇率以及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如下表所示依照黄爵滋明确规定,结合公法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特别小常识。
(一)现金出资要特别注意什么难题?
以流动资产出资,无须进行任何评估总金额,并且公司可运用该流动资产购买所需要的个人财产军用物资、专利技术,用于股权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还负债,具有极大的财务管理稳定性。同时,流动资产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折价难题,能精简财务管理处理相关手续。因而,流动资产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流动资产出资的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如下表所示的事项:
1、资金需求
《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不独享扎格列的个人财产出资,原告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曾效力产生争论的,人民法院能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明确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汇率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所夺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难题的批复汇复》明确规定“详细披露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依照前述明确规定,在审查出资流动资产的合法性难题上,应特别注意审查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主体)资金需求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特别注意:
出资来源于另一民营企业解散所分取的个人财产,该民营企业是否司法机关清算;
出资来源于其他民营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司法机关缴纳所得税;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职责资金拆借的合法相关手续;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个人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相关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下同)出资的,则需要按照明确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相关手续费且各银行的相关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相关手续费。因而,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合同折算汇率和相关手续费的分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民营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相关手续
依照黄爵滋,各出资人按各自所夺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所夺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明确规定的股权投资人。
因而,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股权投资款”或“出资款”。
(二)非汇率出资应特别注意的税费成本
《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汇率以及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
【民营企业所得税】关于非汇率性资产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所得税政策难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居民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以非汇率性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确认的非汇率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时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明确规定计算缴纳民营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以非汇率性资产对外股权投资而取得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的股权,应以非汇率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汇率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非汇率性资产股权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汇率性资产股权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汇率性资产和股权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汇率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司法机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汇率性资产股权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汇率性资产转让收入。非汇率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汇率性资产股权投资,应于非汇率性资产转让、取得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权时,确认非汇率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无论是个人股东,还是民营企业股东,非汇率出资均应司法机关缴纳所得税。
其他税赋,以房地产出资为例: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难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明确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股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股权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分担股权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难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总金额入股进行股权投资或联营的,凡所股权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民营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股权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股权投资、联营的,如果被股权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股权创业者和以土地股权投资的股权创业者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被股权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股权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绝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