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怎样用股权出资?全业务流程剖析
写作关键点提示信息
出资人能其所持的其它公司的股权向公司出资,用股权出资不挤占股东汇率资金,且能实现发展战略资源整合,是投资资本运作活动,特别是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时常采行的形式,即常用的发行股权买回金融资产,为此中国证监会有专门针对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以下简称公司怎样用股权出资,并无专门针对明确规定,责任编辑迳自专门针对展开了重新整理,日布寺需要的创业者参照。
一、有关明确规定
1、《公司法》第十五条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2、公司法判例(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其它公司股权出资,合乎以下前提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出资人已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不合法所持并司法机关能受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基本权利纰漏或是基本权利经济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职责有关股权受让的原则上有关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展开了商业价值评估结果。
股权出资不合乎第六款第(一)、(二)、(三)项的明确规定,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允诺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勒令该出资人在选定的科学合理前夕内采行更正举措,以合乎前述前提;欠费未更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其未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合乎前项首款第(四)项的明确规定,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允诺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本明确规定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司法机关评估结果总金额,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允诺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委托具有不合法资格的评估结果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评估结果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出资人未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二、用股权出资的业务流程
用股权出资的交易业务流程存在两个并行的股权交易,一个是出资人认缴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个认缴可能是设立时的认缴,也可能是增资时的认缴;另一个是出资人将所持的其它公司股权过户给标的公司,完成实缴。其交易实质是标的公司用自己的股权做为对价取得其它公司的股权。
为了完成以上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业务流程:
1、签订意向书
如有必要,当事人能在签订正式协议前签订意向书,对交易作出意向性、框架性的安排,还能视情况设置保证金或定金、排他期等条款,以锁定投资标的。
2、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尽职调查
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是用股权出资的必要业务流程。当事人能在意向书中对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事宜作出安排,包括怎样选择评估结果机构、采用何种估值形式等。
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可试情况而定。从出资人的角度看,用股权出资只是一种出资形式。从标的公司的角度看,就不是出资形式的问题,而是支付手段的问题,标的公司以其新增的股权做为支付对价,用来买回出资人所持的其它公司的股权。因此,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股权出资的交易目的往往是投资资本运作,既然是投资资本运作,则遵循资本运作活动的一般规律,在有必要时,双方都能展开尽职调查深入了解交易对手和投资标的,避免投资风险。
3、签订协议
用以出资的股权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作出后,当事人即可签订正式协议,协议应至少把交易标的、评估结果总金额事宜、先后履行职责顺序、履行职责期限等约定清楚,并视情况约定估值形式、对赌条款、生效前提等特殊条款。
4、履行职责协议
(1)内部决策
以其它公司的股权出资涉及两家公司的内部决策。其它公司要履行职责股权受让的内部决策,其它股东能通过股东会或书面声明的形式,同意股权受让给标的公司,并放弃优先买回权。标的公司的股东会要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同意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人和出资形式。
(2)工商变更登记
标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股东都需要展开工商变更登记,其它公司需要展开变更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
标的公司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注意事项
1、国有股权应履行职责进场交易程序
如果交易涉及国有股权,应注意履行职责国有金融资产进场交易的程序。
2、已质押股权、被法院冻结股权不能用于出资
交易前应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的受限状态,如果处于无法受让的状态,则不能用于出资,需要等受限状态解除。
3、根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限制受让的股权
有的公司章程会限制本公司的股权受让,建议交易前查阅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如有限制,需要协调解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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