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基小律观点_《新版登记清单》之私募管理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要求…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20

原标题:基小律观点 | 《新版登记清单》之私募管理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要求的六大变化

基小律说:

2022年6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对出资人与实控人的新要求引起私募管理人的广泛关注。本文总结和梳理了《新版登记清单》实施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要求的六大变化。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赵琼、谢一帆 | 作者

目录

一、变化一:股权结构要求趋严

二、变化二:冲突业务审查范围增大

三、变化三:实际控制人行业背景放宽

四、变化四:集团化运作管理提出新要求

五、变化五: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收紧

六、变化六:诚信信息的范围扩大

七、总结

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新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下合称为《新版登记清单》”),其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各界关注。本文总结和梳理了《新版登记清单》实施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要求的六大变化。

1

变化一:股权结构要求趋严

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机构应当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中基协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称为“《旧版登记清单》”)规定,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此次《新版登记清单》提出,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可见,中基协对申请机构出资人的总体要求是应当做到股权结构清晰且不存在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情况。而在具体材料方面,本次《新版登记清单》则将原先的通过SPV载体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需要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调整为“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要求进一步趋严。以往申请机构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情况下,中基协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承诺函,而随着本次修改,后续申请机构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投资的,需要说明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变化二:冲突业务审查范围增大

《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第九条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另外,尽管无明确规定,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已将上述范围扩展到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新版登记清单》明确,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上述修改明确了如下规则:(1)确定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2)明确除申请机构和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亦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至此,至少三类主体曾经或者目前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分别是申请机构自身,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直接与间接持股进行合并计算≥25%)和实际控制人。(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放宽至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1)由于协会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因此持股比例低于25%的出资人仍可能受到冲突业务的限制。例如,申请机构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方式,使得最终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未从第一大股东向上穿透,而是引向其他持股比例低于25%的股东,并向上穿透,则该等股东亦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这实质上进一步扩大了禁止从事冲突类业务的股东范围。(2)关于如何界定实际控制人“从事”了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根据以往反馈经验,对机构出资人,可以结合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和相关科目明细综合判断。而对自然人出资人,在公开渠道查询到其对外投资或任职经历中有冲突类机构,可能被认定为曾经或者目前从事冲突类业务。

3

变化三:实际控制人行业背景放宽

《旧版登记清单》规定,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需要说明原因,并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实际控制人担任高管的,在办理重大变更反馈时,中基协往往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与投资业务相关的经验证明材料。可见,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机构任职及具备投资管理能力都有明确的或者软性的强制要求。

根据《新版登记清单》规定,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其他未再提出要求。

换言之,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在不担任申请机构任何职务的情况下,成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且不再需要说明原因。不过,中基协在培训中提到,当前协会仍然是希望实际控制人能够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且过往的工作经历能体现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不出具任何履职能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得到协会认可,有待进一步观察。

4

变化四:集团化运作管理提出新要求

《旧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根据《新版登记清单》规定,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可见,《旧版登记清单》中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才需要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而《新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类似情况说明,并且需要额外说明“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同时,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体现出对集团化监管趋严的倾向。

我们注意到,《旧版登记清单》实施后不久,中基协发布《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在起草说明中,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的监管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其中提到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应当进行情况说明,且各管理人之间应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因此本次《新版登记清单》系对上述监管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5

变化五: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收紧

《旧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包括: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新版登记清单》对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未做实质性变化,主要进行了如下变更:(1)删除了“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表述,意味着家族资产不再能作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2)优化表述,要求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

变化六:诚信信息的范围扩大

《旧版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诚信信息的范围是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要求提供的诚信信息包括最新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

《新版登记清单》主要进行了如下变更:(1)提供诚信信息的范围从“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扩展至“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主要出资人、实标控制人”。(2)“最新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变更为“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3)新增“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4)新增“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5)新增“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为“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7)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可见,中基协对诚信信息核查的广度和深度有明显的增强。以往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都不在诚信核查范围,而该等主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相关人员曾经任职的机构是否被协会注销登记、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信息亦不在核查内容之列。如前所述,由于中基协要求在认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时进行穿透,因此将使诚信核查的范围扩展至许多原本可能不会受到诚信核查的股东,对申请机构的诚信要求进一步提高。

7

总结

中基协发布的《新版登记清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相关材料。对申请机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而言,整体的工作量有所增加,特别是受到冲突业务审查和诚信信息核查的自然人与机构出资人增加,而这两块核查内容都需要申请机构提前准备。尽管中基协作出过渡期的安排,仅要求申请机构自2022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新版登记清单》要求,但亦鼓励申请机构在过渡期即参照执行。因此,我们建议有意向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早做筹划和布局,降低过渡期间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点击下方每部分链接查看更多原创文章!

私募合规系列热点聚焦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原创好文

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 2021私募基金监管大盘点 私募基金托管的那些事 私募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合规风险 CRS下私募基金的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义务之关注要点 上海私募管理人是否需要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保?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实务分析 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一):职务侵占罪及其防范 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二):挪用资金罪及其防范 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其防范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核心内容导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廉洁从业管理细则来啦,私募行业也要遵守! 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影响 重塑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概览及简析 资格认定?豁免考试?私募高管人员去的基金从业资格的几种方式 揭开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登记的面纱 你的私募基金审计了么?——私募基金审计问题全梳理 证监会资管细则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关心的五个问题——资管新规细则系列解读(五) 估值指引生效实施,私募基金步入净值化管理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八):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十大影响 《资管新规》十四项要点,私募基金受到重大影响 合规系列 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实战经验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更新看管理人登记最新关注动态 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分析 《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资格实务分析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课程

从监管案例看私募合规审查和合规运作 九民纪要对私募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影响与关注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机构如何完成CRS申报? 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及应对方案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解读及关注要点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五步骤 私募基金刑事风险解读 如何高效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兼评《备案清单》下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中基协三大系统最新变化 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私募合规自查的要求与应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营之制度建设 如何设立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架构搭建、合同条款及产品备案关注要点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收藏

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 证监会2020年度私募检查处理结果分析报告 证监会2019年度私募检查处理结果分析报告 证监会2018年度私募检查处理结果分析报告 私募机构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实务工作手册 私募基金经营者集中申报实务手册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法律服务产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来啦,请收好!

责任编辑: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