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基小律观点_《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资格…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20

原标题:基小律观点 | 《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资格实务分析

基小律说:

2022年6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出资人与实控人的资格引起私募管理人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文件要求和基小律在管理人登记项目中的实操经验,在股权架构要求、出资人与实控人的资格和禁止性要求上进行简要梳理与探讨。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赵琼、谢一帆 | 作者

目录

一、股权架构要求

二、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资格要求

三、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要求

四、总结

2022年6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下合称为“《新版登记清单》”)后,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资格引起私募管理人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新版登记清单》的要求,总结基小律在管理人登记项目中的实操经验,对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资格与条件进行简要梳理与探讨。

1

股权架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版)》(“《登记须知》”)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先后规定与重申了私募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不得出现股权代持、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尽管大家对前述股权架构的要求已经耳熟能详,但在管理人登记实务中,真正出现前述情形的股权架构并不多见,多数客户对股权架构的具体要求仍存有疑问。在此,我们以最为常见的两类股权架构为例,说明在《新版登记清单》下,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安排的注意事项。

第一类,为满足商业诉求,申请机构由自然人发起人与合作伙伴或资金方合作设立。如图一所示,自然人A与机构B、C合作设立申请机构,由A担任投资类高管,如A为控股股东,则直接由A担任实际控制人;如B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但B或者B穿透后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不满足《新版登记清单》所要求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的3年投资相关行业经历条件时,通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协议由A担任实际控制人。

第二类,申请机构由两个机构合作设立。如图二所示,机构出资人A和B合作设立申请机构,投资类高管无法担任申请机构出资人。如A、B的持股比例相当,均无法实际控制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按照穿透规则,由A、B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如A为控股股东,按照穿透规则由A的控股股东C担任实际控制人。不论最终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根据《新版登记清单》的要求,这种股权架构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投资类高管并非出资人,需要说明如何保证其稳定性;二是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及投资管理行业工作经历;三是A或B为SPV的,还需要说明设立SPV作为申请机构机构出资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

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资格要求

《登记须知》并未明确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资格的具体要求,但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基金业协会一贯秉持“申请机构登记为私募管理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是否真的需要这张牌照)”的原则对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进行实质性审核。根据我们的理解,围绕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

私募管理人以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涵盖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与退出各个环节。如实际控制人、出资人为机构的,除应当满足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基本条件外,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最好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比如从事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企业并购等相关业务,属于中央企业、地方国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大中型民营企业,能够为私募管理人未来展业提供资金募集、项目投资、投后赋能等方面的资源支持。如实际控制人、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及投资管理行业从业经历,非主要出资人不论是从工作履历、对外投资上看,应当能够为私募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提供一定的支持。

特殊类型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仍需要满足一些特别条件:如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至少控制1家基金业协会的普通会员,或至少控制1家登记3年以上的最近三年年均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已成为观察会员的私募管理人;外资私募证券管理人,其境外股东、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境外股东、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具备出资能力

《新版登记清单》下,出资人仍应当具备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需要区分实缴资本金额和已认缴未实缴金额,具体而言:

对于实缴资本金额,应当说明实缴资金的合法来源,并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文件:对自然人出资人而言,如以工资收入实缴出资的,可以提供实缴出资之前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所得税纳税凭证等文件;如以资产出售所得实缴出资的,可以提供实缴出资之前的资产(如商品房、股权)出售合同、出售对价支付凭证、纳税凭证等;如以投资收益所得实缴出资的,可以提供发生在实缴出资之前的投资分红证明文件、理财收益证明文件等。对于机构出资人而言,如以净资产或经营性收入实缴出资的,应当提供实缴出资之前的审计报告证明实缴资金具备合法来源。

对于已认缴未实缴金额,应当说明出资人具备后续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能力,并提供证明文件。对自然人出资人而言,如以资产证明说明出资能力的,可以提供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材料(如非首套房屋产权证书、市场评估价格证明)、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等资产证明文件,为避免出资人突击借款作为存款证明或理财产品证明,基金业协会要求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证明作为资产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对于机构出资人而言,不论是以净资产还是经营性业务收入证明出资能力,均应当提供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文件。如机构出资人自身出资能力不足的,可以穿透认定其股东的出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新版登记清单》对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存在两处变化:一是取消了家族资产(如父母、成年子女的收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与金融资产等)作为出资来源,自然人出资人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资产证明文件外,还可以参照上述要求,以家庭资产(如配偶的收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与金融资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等)证明出资能力;二是删除了律师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扣除贷后净值的表述,尽管如此,我们建议在计算非首套房屋价值时,仍应当以扣除贷款后的净值作为计算依据。

3、控制多个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注意同质化要求及合规风控安排

《新版登记清单》实施之前,控制2个及以上相同类型的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要注意同质化要求,即需要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的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新版登记清单》实施之后,同质化要求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控制2个及以上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目前,基金业协会基于对跨类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对于资产配置管理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并严格控制着管理人的数量,但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私募股权与私募证券管理人并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而实操中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同时控制私募股权与私募证券管理人即可间接实现跨资产类别配置投资的目的。《新版登记清单》实施后,此类情形需要集团说明各私募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对此,我们建议从集团内控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隔离墙制度、内幕交易防控制度,以及各管理人高管与员工独立等方面阐述集团的风险控制安排。

4、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应当保持股权稳定

私募管理人的股权稳定是基金业协会的一贯要求。《新版登记清单》实施后,股权的稳定性要求可以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出资人保持稳定,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股权发生变更的,需要说明变更的原因。因此,如申请机构系出资人在登记前一年收购而来的,需要向中基协合理解释股权变更的原因;二是投资类高管的稳定,作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投资类高管应当以出资人身份,持有申请机构的股权,便于将股东利益与团队利益捆绑在一起,以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如果投资类高管确实无法作为出资人,需要向基金业协会说明未来展业过程中将如何保持投资类高管的稳定;三是实际控制关系稳定,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应当能够实际支配管理人。此前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登记案例中申请机构因实际控制人自身投资经验不足、未作为高管参与申请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被认为对申请机构缺乏实际控制力、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而被中止办理。《新版登记清单》本次对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设置的3年行业经历要求,一方面提高了实际控制人的门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对管理人实现一定的控制力。

3

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要求

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还应当遵守如下禁止性要求,具体如下所述:

1、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

冲突类业务主要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新版登记清单》对于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从事冲突类业务的限制性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或目前仍兼营冲突类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我们结合《新版登记清单》的要求,梳理了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从事冲突类业务的限制,具体如下表所示:

性质

从事冲突类业务限制

主要出资人

公司或合伙企业

曾经及目前均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

自然人

最近五年及目前均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

(1)最近五年及目前未在冲突业务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员工;

(2)最近五年及目前未担任冲突业务机构的出资人

实际控制人

公司或合伙企业

曾经及目前均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

自然人

最近五年及目前均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

(1)最近五年及目前未在冲突业务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员工;

(2)最近五年及目前未担任冲突业务机构的出资人

(2)非主要出资人从事冲突类业务的限制

按照《新版登记清单》的要求,申请机构的非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可以从事冲突类业务,但应当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从事冲突类业务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第二,与实际控制人认定直接相关的非主要出资人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也即,当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方式认定非主要出资人自身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实际控制人时,该非主要出资人应当参照主要出资人的上述要求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

2、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记录

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对私募管理人的正常展业存在重要影响。《新版登记清单》明确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诚信信息,对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重大失信记录的,基金业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1)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在当前各地证监局每年都对私募管理人开展现场检查、基金业协会加强日常自律管理、定期注销异常管理人机制的形势下,每年都会有相当数量的私募管理人被施以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被注销管理人资格,申请机构应当尤为关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既往从业经历中是否存在第(5)项、第(6)项情形。

尽管《新版登记清单》未明确规定申请机构因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记录而面临的后果,但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基金业协会[2018]2号)的规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被公安、检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与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等情形,可能会导致私募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因此,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应当避免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记录。

此外,如果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曾在不予登记机构担任过高管的,需要注意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提交之日距离不予登记之日应当超过一年,否则该登记申请将不会被基金业协会受理。

3、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新版登记清单》实施后,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仍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资产管理产品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如信托计划、公募基金、资管计划等,也包括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实操中比较容易遇到的几类情形包括:一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身在中基协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比如有些公司型基金将自己备案成了自我管理型的产品,同时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后作为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下设子公司申请管理人登记;二是私募基金作为间接出资人,比如申请机构的间接出资人自身经过融资后引入私募基金产品作为其投资人。

4

总结

综上所述,《新版登记清单》严格了私募管理人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2022年9月3日以后,Ambers系统将按照《新版登记清单》进行更新,届时新申请机构的管理人登记申请及存量管理人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难度将进一步提高,申请机构应在充分确认自身满足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后,再提交登记申请或重大变更申请。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点击下方每部分链接查看更多原创文章!

私募合规系列热点聚焦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原创好文

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 2021私募基金监管大盘点 私募基金托管的那些事 私募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合规风险 CRS下私募基金的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义务之关注要点 上海私募管理人是否需要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保?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实务分析 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一):职务侵占罪及其防范 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二):挪用资金罪及其防范 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其防范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核心内容导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廉洁从业管理细则来啦,私募行业也要遵守! 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影响 重塑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概览及简析 资格认定?豁免考试?私募高管人员去的基金从业资格的几种方式 揭开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登记的面纱 你的私募基金审计了么?——私募基金审计问题全梳理 证监会资管细则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关心的五个问题——资管新规细则系列解读(五) 估值指引生效实施,私募基金步入净值化管理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八):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十大影响 《资管新规》十四项要点,私募基金受到重大影响 合规系列 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实战经验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更新看管理人登记最新关注动态 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分析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课程

从监管案例看私募合规审查和合规运作 九民纪要对私募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影响与关注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机构如何完成CRS申报? 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及应对方案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解读及关注要点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五步骤 私募基金刑事风险解读 如何高效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兼评《备案清单》下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中基协三大系统最新变化 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私募合规自查的要求与应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营之制度建设 如何设立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架构搭建、合同条款及产品备案关注要点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收藏

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 证监会2020年度私募检查处理结果分析报告 证监会2019年度私募检查处理结果分析报告 证监会2018年度私募检查处理结果分析报告 私募机构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实务工作手册 私募基金经营者集中申报实务手册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法律服务产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来啦,请收好!

责任编辑: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