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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参股?
简而言之的技术参股,即是股东用专利或是非专利等技术丰硕成果做为资本,资金投入到公司,从而获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犯罪行为。
技术丰硕成果参股后,技术出资方获得股东地位,适当的技术丰硕成果个人私有财产改归公司独享。技术股份须要分摊净亏损,股东一般来说以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以技术参股,事实上须要成交价,归属于知识产权,担责是非常有限的。
说直接点,你或是有公司须要的专利权技术、或是有版权,或是有一般人没有的精辟技术,比如你有精辟的做菜技术,有精辟的IT技术,有精辟的营运技术,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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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股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1、《公司法》第十五条 出资方式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2、《公司法》第十五条 出资权利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 股东不按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五条
“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司法机关评估结果总金额,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允诺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委派具有不合法资格证书的评估结果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评估结果确认的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出资人未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出资权利。”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个问题的意见》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从司法角度给予界定,《意见》第51条
“非专利技术丰硕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权利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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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股如何订价?
技术丰硕成果做为非汇率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认,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认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
实践中,技术丰硕成果出资参股的总金额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结果总金额、协商总金额以及两种总金额方式的结合。
1、评估结果总金额采用评估结果总金额方式确认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条文效力,其价值被确认在技术丰硕成果价值评估结果总金额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这种总金额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丰硕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认洋参,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条文法律法规明文明确规定技术出资参股应采用评估结果总金额,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高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条文则明确规定必须采用评估结果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结果总金额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结果总金额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2、协商总金额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认技术的价值。这不仅避免了评估结果总金额方式繁琐、复杂的总金额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结果机构、确认专门的技术评估结果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认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结果总金额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方式,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而且,协商总金额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个人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
同时,采用协商总金额方式确认的技术价值能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只有这样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洋参,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能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
但是,协商总金额方式确认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条文效力高于评估结果总金额,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犯罪行为。
3、评估结果+协商
基于以上之分析,我们认为,从本质上看,技术丰硕成果总金额方式的固定并非立法之目的,而仅是发现和明确技术丰硕成果价值的手段,如一味强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术丰硕成果价值发现的多途径,不仅有碍技术丰硕成果的出资,也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
但是由于技术价值本身既为无形,出资各方亦非技术丰硕成果评估结果的专家,他们不能很好的掌握参股技术的市场前景、成熟程度、预期回报量等信息,并且技术丰硕成果出资价值的确认与公司资本充实制度紧密相连,因此,承认协商总金额不能放任自流,而应科以不同的法律条文效力,并将协商总金额与验资制度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协商总金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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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股存在的问题
1、存在不能为公司带来真正技术支持的风险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很多人号称有很多的技术,很好的资源,很强的实力,但是毕竟是口头说的,听听能,但千万不能真动心,我们始终要以得到结果来做为衡量的要件,不见兔子不撒鹰。
2、即便带来了技术,你发现可能和你预想的股份比例之间有差距
很多情况下,营运一段时间后,会发现技术股份比例给高了,但是你要是这个时候跟对方谈出让一部分股份,那大概率不可能,因为这明显是不信任,不谈可能还好,一谈就完蛋,双方就此可能产生隔阂。
3、技术股要退股,然后狮子大开口,公司无能力支付或价格明显偏高;
4、公司面临困境,技术股往往跑的最快
无法跟你一块为公司抗风险;也就是说只能跟你共分利润,但是无法给老板一块共担风险。
难道技术股就只对公司或是汇率等非技术出资方存在风险吗?也不是
技术股认为自己是拿技术出了资,对于公司就是已经履行了出资权利,但是他不知道的是,他这个原则上是以自己的劳动或是专业技术来简而言之“参股”,很多情况下是没办法评估结果,也没办法受让,所以无法形成法律条文意义上的出资因此,如果一旦公司的所夺期限到了或是公司面临债务被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其仍然须要交纳出资,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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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操作方式方法
1、专利、版权等法定授予的技术丰硕成果投资参股实际操作方式方法
(1)进行评估结果总金额;
(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工商机关登记;
(4)将专利技术转到公司名下。
2、非专利技术等非法定授予技术丰硕成果投资参股实际操作方式方法
为了避免难以评估结果总金额、难以验资等程序,也为了避免出资股东被判定为未履行出资权利带来的风险,可采取以下方式:
(1)股东之间将技术丰硕成果进行评估结果/协商总金额,约定该技术丰硕成果所占的股份,做为隐名股东或是由其它股东代持,并签订协议,技术丰硕成果为公司带来效益时,说明技术丰硕成果已经转到公司,再进行显名登记(技术丰硕成果附条件出资);
(2)股东之间将技术成果进行评估结果/协商总金额,约定该技术丰硕成果所占的股份,其它股东将股份受让给技术丰硕成果出资人,并签订协议;
(3)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将技术丰硕成果进行评估结果总金额,约定该技术丰硕成果所占的股份,由其它股东代为出资(或直接由其他股东支付一笔款项给技术持有人,技术持有人再把款项投资到公司),并签订协议。
如此操作方式能避免技术丰硕成果确实具有价值,但是又难以验资登记的情形,还能够避免技术出资方出资不实的风险。评估结果总金额是股东或发起人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自由协商的结果,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自由,法律条文不会过多限制(当然如果未来有上市计划,操作方式时尤其须要谨慎,建议找专业机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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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好相关规则
技术出资参股(尤其非法定授予技术丰硕成果),一定要建立成熟机制
简而言之成熟机制,就是能在还没有参股的时候就详细约定技术股的这位股东达到什么结果拿对应的股份份额;
比如:技术投资顾问拟占股30%,那能约定达到第一个阶段,能分配10%的股份;达到第二个丰硕成果,能分配10%的股份;达到第三个阶段,能分配剩余10%的股份(当然,阶段指标、分配次数、分配比例都能视公司情况来具体安排,当然我们建议委派专业人员来做专业的指导)
约定好服务期限:就是约定多长时间之内不能退股,提前约定服务的最低期限,如达不到最低的期限,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制定好退出规则:就是如果该股东或准股东因为不同的原因导致退出公司,无法为公司继续专职工作,无法为公司带来价值输入的时候,谁来回购、什么价格回购、支付方式、什么时间回购、回购保护机制有无、是否能分期回购等具体详细的提前约定。
特别提醒:签订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
除了防止你的技术投资顾问有可能不靠谱之外,还得注意就是你的投资顾问有可能真有技术,但是一“技”多用,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给你来一个“釜底抽薪”。
所以一定要跟你的投资顾问约定清楚竞业禁止具体内容(越详细越好)、时间、具体的受限范围地区、补偿金支付、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综上,我们建议:不是说有技术的就能拿到技术股;一定要记住,能给公司带来实际价值的才能够给其技术股所对应的股份,同时,技术出资一定要注意操作方式方法,并约定好相关规则,否则千万不能轻易给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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