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疑难杂症之379:职位刑事刑事案件,基层单位出资人所在与基层单位或其不完全一致的,出资人所在与否具备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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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此案:甲公司注册地在武汉,出资在上海设立乙公司,并委任丙出任乙公民事人,现丙借助职位之便挪用乙公司个人财产。答甲公司所在高等法院有没民事权?
科学研究意见建议:甲公司所在高等法院没民事权。乙公司尽管系甲公司出资设立,但公司与公司间钱财间是分立的,因而犯罪行为结论地无法不断扩大说明到甲公司所在。此案中,犯罪行为地和被告住地均无此甲公司所在,故甲公司所在高等法院无民事权。
类似于难题时常会出现在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公司和总公司刑事案件中。曾在东莞出现过一同数个子公司出现一般而言职位刑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分散在母公司或其珠海市某县控告。后珠海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司法机关明确提出珠海市某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无民事权的意见建议。该意见建议获得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尊重。后考虑到此案分散统辖更易于查清历史事实,更有助于大力推进民事诉讼,更有助于创造公平的公开审判自然环境,最高人民高等法院遂选定由东莞某县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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