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更改派息形式、修正出资时限与否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由于小股东独享的派息权属于小股东自益权,系小股东为自己自身利益而行使职权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通常应按小股东实收出资比率重新分配增量。若公司下定决心不按出资比率重新相关股东,则必需经过全体人员小股东签订合同,不得采取绝大多数决的形式下定决心,其目地在于防止占绝大多数股份小股东重新分配形式因违误用股东基本权利和公司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原则侵犯小小股东的合法自身利益,以大小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犯小小股东独享的派息基本权利。
上海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
小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是公司资本所夺制的核心要旨,系公司各小股东的原则上基本权利;修正小股东出资时限,牵涉公司各小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并非通常的修正公司会章事宜,无法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阅读提示信息
公司作为以非商业为目地的典型的社团组织企业法人,小股东各别分担的信用风险各有不同。建筑于投资回报与信用风险分担相符合基础上的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的唯有运用能有力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率运行,但实践中,鲜有对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的误用,并由此导致侵害中小型小股东自身利益的现象多发。若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需要各小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即将到期、下定决心依照股东出资比率以外的标准签订合同派息比率的情形时,能否通过资本绝大多数决、以绝大多数小股东信念更改各小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为更好地保护中小型小股东合法权益,民事实践中对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预设了适用于边界线,关于牵涉小股东根本合法权益的事宜,需经小股东本人同意,而无法简单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相关法规、判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小股东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增资本时,小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但是,全体人员小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所夺出资的仅限。
第二十七条 小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小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私有个人财产的转移相关手续。
小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小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此案概要及高等法院裁判员
案例一: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此案概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栋建设集团”)小股东共7人,分别是王春鸣、刘福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浚杰、王云露、金玉芳、黄艳。
高等法院裁判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小股东独享的派息权属于小股东自益权,系小股东为自己自身利益而行使职权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通常应按小股东实收出资比率重新分配增量。若公司下定决心不按出资比率分配利润,则必需经过全体人员小股东签订合同,不得采取绝大多数决的形式下定决心,其目地在于防止占绝大多数股份小股东重新分配形式因违误用小股东基本权利和公司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原则侵犯小小股东的合法自身利益,以大小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犯小小股东独享的派息基本权利。此外,国栋公司《公司会章》第十三条第四项亦签订合同“股份按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据此,当国栋公司小股东会签订合同不按出资比率对公司利润进行重新分配时,需经公司全体人员小股东同意。而刘福琼、王云衡并未在《2016年利润重新分配小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则该决议上载明的小股东重新分配比率,并未经过全体人员小股东一致同意,因此,该决议载明的利润重新分配比率并不符合公民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以及《公司会章》的签订合同,故对刘福琼、王云衡并不产生约束力。
案例二: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此案概要:
2017年7月17日,原告姚锦城通过受让案外人马某的股权成为被告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鸿大公司”)的小股东,同日,鸿大公司形成新的公司会章,载明:鸿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章歌出资700万元、姚锦城出资150万元、蓝雪球、何植松各出资75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1日;小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人员小股东;小股东会会议由小股东依照出资比率行使职权表决权;小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全体人员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小股东通过。原告姚锦城及章歌、蓝雪球、何植松(章、蓝、何均为本案第三人)在上述会章后签名。此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材料显示,姚锦城和三个第三人成为鸿大公司小股东,姚锦城持股15%、何植松持股7.5%、章歌持股70%、蓝雪球持股7.5%。
2018年10月30日,被告鸿大公司向原告姚锦城发送快递,快递单载明:内件品名为鸿大公司2018年临时小股东会通知,寄送的地址为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秀沿路某弄某号。快递于次日被签收,签收人为他人收。鸿大公司临时小股东会通知载明:召开会议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下午2时,会议地点为上海市世纪大道某号10楼,会议审议事宜为:更换并选举新的监事;修正公司会章;限制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小股东基本权利;授权公司就敦促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股东缴付出资事宜采取必要措施。
2018年11月18日,被告鸿大公司形成临时小股东会决议,载明:应到会小股东4人,实际到会小股东为三个第三人,占总股数85%,原告姚锦城收到小股东会通知后未出席小股东会,也未委托其他人出席小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到会小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1、…;2、通过会章修正案;3、…;4、…;三个第三人合计持有鸿大公司85%股权,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内容符合公民事及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合法有效。临时小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决议所涉会章修正案,载明如下内容:将鸿大公司公司会章第五条姚锦城及三个第三人作为鸿大公司小股东的出资时间2037年7月1日修正为出资时间2018年12月1日;并增加以下内容:若公司小股东之间或小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出资时间另有签订合同,无论这等出资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在本会章或会章修正案签署之前还是签署之后,则小股东的出资时间以该出资签订合同为准,但出资签订合同的最晚时限不得超过2018年12月1日;小股东逾期未交纳出资额的,应当依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息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小股东溢价投资入股的金额超过其所夺的注册资本部分,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上述会章修正案落款处由第三人章歌作为鸿大公司原则上代表人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
高等法院裁判员:
上海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根据公民事相关明确规定,修正公司会章需经代表全体人员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小股东通过。本案临时小股东会决议第二项系通过修正公司会章将小股东出资时间从2037年7月1日修正为2018年12月1日,其实质系将公司小股东的出资时限提前。而修正小股东出资时限,牵涉公司各小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并非通常的修正公司会章事宜,无法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实行公司资本所夺制,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小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即法律赋予公司小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允许公司各小股东依照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交纳出资。小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是公司资本所夺制的核心要旨,系公司各小股东的原则上基本权利,如允许公司小股东会以绝大多数决的形式决议修正出资时限,则占资本绝大多数的小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正出资时限,从而剥夺其他中小型小股东的合法合法权益。
其次,修正小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影响各小股东的根本基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宜。后者决议事宜通常与公司直接相关,但并不直接影响公司小股东之固有基本权利。如增资过程中,不同意增资的小股东,其已认缴或已实收部分的合法权益并未改变,仅可能因增资而被稀释股份比率。而修正小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小股东的切身自身利益。如允许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不同意提前出资的小股东将可能因未提前出资而被剥夺或限制小股东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小股东根本自身利益。因此,修正小股东出资时限无法简单等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宜,亦无法简单地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再次,小股东出资时限系公司设立或小股东加入公司成为小股东时,公司各小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小股东按时出资虽系各小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小股东之间的一致签订合同,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宜。法律允许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合法权益为前提。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要各小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即将到期,系源于法律明确规定,而无法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形式,以绝大多数小股东信念更改各小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故此,本案修正小股东出资时限不应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案例来源
(1)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891号
裁判员日期:2020.09.28
(2)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1年第3期)
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
裁判员日期: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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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崔园园
本文作者:李佳,郑州大学法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公司业务部实习律师。
执业定位于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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