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 VS 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股权公司的主办人应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交纳出资。那么,如果主办人未Caquet出资,会产生什么不良后果呢?
目 录
一、股权公司主办人出资纷争事例重现
二、辩护律师阐释案涉主办人法律条文责任
三、辩护律师关于股权公司主办人出资交纳分析与建议
一、股权公司出资纷争事例重现
发动成立公司,签订合同出资天数
某同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经注册注册登记成立,股东包括企业法人股东某业公司及莫某民、龚某梅、胡某志等9位企业法人股东。某同公司成立时全体人员股东签订的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方式时限为15年,股东所夺注册资本总值为1000多万元,其中某业公司所夺600多万元、莫某民所夺60多万元,所夺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比例在2029年6月30日前先期到位。各股东商讨所夺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要先妥当三分之一。莫某民于2014年8月13日、10月21日已向某同公司分别出资7.50多万元、22.50多万元(总计30多万元)。
公司经营方式需要,修正出资天数
因某同公司经营方式发展缺乏应收账款,经一致同意并通知,某同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当时莫某民尚在某同公司供职下班,后离职)召开了股东讨论会,到会股东投票表决通过了将各股东出资天数由2029年6月30日前修正为2015年10月20日前的决议案。捷伊某同公司会章已所献税务资料库注册登记。截至2016年5月1日,仅有某业公司全部出资妥当。
莫某民未出资,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出资并缴付本息
因莫某民未交纳第三批出资,某同公司向高等法院控告要求莫某民向某同公司开户出资款30多万元,并索赔本息经济损失。
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公司股东所夺的出资是公司积极开展基本上经营方式活动、公司以求有效成立运行的根基,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权利是维持公司资本正常营运的基本上原则。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出资权利既是签订合同权利也是原则上权利。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主办人股东,应依照公司会章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时本息交纳出资款。因莫某民未按时开户,已构成偿付,司法机关应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例来源]
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高等法院(2016)浙0212民初829号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6)浙02民终3406号
二、辩护律师阐释案涉主办人法律条文责任
本案涉及股权公司主办人出资交纳问题。
1、主办人应按公司会章明确规定Caquet出资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赖以经营方式的物质条件,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起到担保作用。主办人认购的股权数,明确规定在主办人制订的公司会章中。由于主办人是筹办公司的人,他们在筹办公司过程中,可能利用筹办之便,不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本息交纳其出资,或者将其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高估。这就必然减少公司实有的财产,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为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明确规定,主办人应按公司会章明确规定Caquet出资。
2、案涉主办人不按时交纳出资没有依据
公司法第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股权有限公司成立后,主办人未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Caquet出资的,应开户;其他主办人分担连带责任。” 案涉公司召开股东讨论会,根据多数决规则作出修正会章的股东会决议案,并将修正后的公司会章所献税务资料库注册登记,并不存在违反公司会章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形。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主办人股东,应依照公司会章及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按时本息交纳出资款。
三、辩护律师关于股权公司主办人出资交纳分析与建议
如上所述,股东出资是公司积极开展基本上经营方式活动的根基,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股权公司的主办人应按公司法及会章明确规定交纳出资,否则,将分担相应法律条文责任,马良君辩护律师特对股权公司的主办人出资交纳分析与建议如下:
1、主办人未依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Caquet出资的,应开户
(1)主办人应依照公司会章所明确规定由其认购的股权数额、出资方式、出资天数,本息交纳其作为出资的货币,司法机关办理其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2)如果主办人交纳的出资与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由其认购的股权数额所折合的股款相差一定的数额,则主办人应补充交纳差额部分,包括交纳不足的货币、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从而使其出资与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相一致。
2、主办人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应补足其差额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因资产评估机构的过失,或者主办人与资产评估机构的故意,致使对主办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大大高于其实际价值,则对于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价额之间的差额,交付该出资的主办人就应补足。
3、其他主办人对未按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主办人的补足分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主办人未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Caquet出资,还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其他主办人都分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既可以要求出资不符合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主办人补足差额,也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主办人Caquet或者补足差额,被要求的主办人不得拒绝。被要求的主办人在Caquet出资后,有权向出资不符合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主办人追偿。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三条 股权有限公司成立后,主办人未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Caquet出资的,应开户;其他主办人分担连带责任。
股权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主办人补足其差额;其他主办人分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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