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 VS 偿付
股权有限公司的主办人应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交纳出资。所以,假如再次出现主办人不按明确规定出资的情况,应怎样处置?该主办人须分担怎样的职责呢?
★ 产品目录 ★
01
股权公司出资纷争事例重现
02
辩护律师阐释为什么案涉主办人须分担法律职责
03
辩护律师有关股权公司主办人出资交纳预测与提议
一、股权公司出资纷争事例重现
发动成立公司,签订合同出资天数
某同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经注册注册登记成立,股东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股东某业公司及莫某民、龚某梅、胡某志等9位企业法人股东。某同公司成立时全体人员股东签订的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方式时限为15年,股东所夺注册资本总值为1000多万元,当中某业公司所夺600多万元、莫某民所夺60多万元,所夺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比率在2029年6月30日前先期妥当。各股东商讨所夺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要先妥当三分之一。莫某民于2014年8月13日、10月21日已向某同公司依次出资7.50多万元、22.50多万元(总计30多万元)。
公司经营方式须要,修正出资天数
因某同公司经营方式产业发展缺乏应收账款,经一致同意并通告,某同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彼时莫某民尚在某同公司供职下班,后离任)举行了股东讨论会,到会股东投票表决透过了将各股东出资天数由2029年6月30日前修正为2015年10月20日前的决议案。捷伊某同公司会章已所献税务资料库注册登记。截止2016年5月1日,仅有某业公司全数出资妥当。
莫某民未出资,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出资并缴付本息
因莫某民未交纳第二批出资,某同公司向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莫某民向某同公司补缴出资款30多万元,并赔偿本息损失。
人民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所夺的出资是公司开展基本经营方式活动、公司得以有效成立运转的物质基础,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维持公司资本正常运营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出资义务既是签订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依照公司会章及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按期足额交纳出资款。因莫某民未按期补缴,已构成偿付,依法应分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事例来源]
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高等法院(2016)浙0212民初829号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6)浙02民终3406号
二、辩护律师阐释为什么案涉主办人
须分担法律职责
本案涉及股权公司注册资本金交纳问题。
1、主办人应按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交纳出资
以发动成立方式成立股权有限公司的,主办人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值是多少,以及资本总值划分为多少股权、每一个主办人认购的股权数。全体人员主办人须认购公司发行的全数股权。资本总值、认购情况等应记载于公司会章中,主办人应按会章签订合同的天数和金额交纳出资。
2、案涉主办人不按期交纳出资没有依据
公司法第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以发动成立方式成立股权有限公司的,主办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其认购的股权,并依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交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主办人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应当依照主办人协议分担法律职责。”《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莫某民作为某同公司主办人股东,应当依照公司会章及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按期足额交纳出资款。否则,除应补足出资外,还须分担法律职责。
三、辩护律师有关股权公司主办人出资交纳预测与提议
股东出资是公司开展基本经营方式活动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股权公司的主办人应按公司法及会章明确规定交纳出资。但实践中时常再次出现股东出资纷争。马良君辩护律师特对股权公司的主办人出资交纳预测与提议如下:
1、主办人须书面认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以发动方式成立股权有限公司,全体人员主办人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数股权。对于每个主办人而言,就是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由其认购的股权。主办人认购股权时,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主办人须依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交纳出资
现行公司法只要求主办人认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不再强制要求主办人立即交纳首期出资。发动人书面认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其认购的股权后,对于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一次交纳的,应当立即交纳出资;对于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分期交纳的,应当根据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期次和数额分期交纳。
主办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折合为股权。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该实物由主办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
3、主办人不按明确规定交纳出资须分担法律职责
股权有限公司在成立时,主办人应当签订主办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纳出资,是主办人的重要义务,主办人在签订主办人协议时应当予以明确,并明确规定不交纳出资时应当分担的职责。当主办人不依法、依会章交纳出资,违背其承诺时,就应当依照主办人协议的签订合同分担法律职责。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三条 以发动成立方式成立股权有限公司的,主办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其认购的股权,并依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交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主办人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应当依照主办人协议分担法律职责。
主办人认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报送公司会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成立注册登记。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马良君
上海骥路律所 创始合伙人、辩护律师
马良君 辩护律师
上海骥路辩护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号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辩护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提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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