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
虽然百度公司在《百度应用软件许可证及服务项目协定》中签订合同帐号的使用权归百度公司所有,注册人仅有使用权,但该协定内容并不能对应用软件使用者之间受让帐号使用权等犯罪行为产生对付曾效力,即法律条文并不明令禁止帐号使用权的受让。股东以帐号使用权向公司出资具有正当性。
刑事案件来源
案号:(2019)渝01民终8536号
裁判员年份:2019.12.20
此案概要
2015年9月22日,卢尚齐通过自己的身分证,注册了电话号码为“ziran-ke”的案涉帐号。151××××8924为案涉帐号存取的联系方式,该联系方式的注册登记机内为卢尚齐。
2018年1月24日,大自然客公司成立,卢尚齐作为公司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案涉帐号交大自然客公司的客服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采用。
2018年开始,在大自然客公司的许可下,该联系方式由黄晓明采用。黄晓明取得了案涉的帐号和公钥后,将案涉帐号存取了电话号码为173××××9813的电话电话号码,该电话电话号码的注册登记机内为黄晓明。
2019年,卢尚齐向二审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黄晓明停止采用案涉帐号,并明确要求黄晓明相互配合卢尚齐完成该帐号实名制证书信息的订正,由黄晓明订正为卢尚齐。
二审法院裁决支持卢尚齐的诉请。黄晓明置之不理二审裁决,裁定至向四川省第一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武汉二中院经该案裁决WCDMA850,否决卢尚齐的诉请。
高等法院裁决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两方的争论关注点是:卢尚齐是否采用了案涉帐号向大自然客公司出资。二审高等法院指出卢尚齐采用了案涉帐号“出资”,理据如下表所示:
1、包括卢尚齐、黄晓明其中的大自然客公司的股东、职员等,就然客人文公司资产的转交,进行了探讨、形成了意见建议,即然客人文公司大自然客国际品牌和等无形无形资产划入大自然客公司所有。为此,卢尚齐仍未表示提出异议。卢尚齐的身分同时也是然客人文公司的紫苞人,可以在行政权范围内做出上述行政处分;
2、然客人文公司注册有“大自然客”商标,后将该商标受让给大自然客公司。“大自然客”商标属于无形资产,具有国际品牌价值,“然客人文公司的大自然客国际品牌和等无形无形资产划入大自然客公司所有”的签订合同,印证了前述受让犯罪行为。因采用逐一列举式显然无法穷尽,故采用举例式,并注明无形无形资产。因此,案涉帐号与“大自然客”商标均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一并受让给大自然客公司,是符合受让之时两方的真实意思的;
3、资产的转交和受让意见建议做出后,大自然客公司取得了案涉的帐号、公钥以及存取的联系方式并实际进行了采用。在2015-2019年期间,案涉帐号均被用于发布过有关商业信息,上述时间正是在然客人文公司与大自然客公司办理无形无形资产转移的前后。因此,卢尚齐采用了案涉帐号“出资”且已经完成。
但是,卢尚齐采用案涉帐号“出资”的犯罪行为,不是法律条文意义上的出资犯罪行为,理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受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从上述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采用非货币出资,必须满足“可评估作价+可依法受让”两点。因为股东出资需要核算各自的股权比例,统一计量标准,而货币是最好的计量标准。故非货币的出资物,必须评估价值,以货币值来计量。又因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既然出资,那么出资物就应当属于公司所有,必须履行受让手续,将出资物的使用权受让给公司。法律条文不允许受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物。
就该案而言,首先,卢尚齐作为大自然客公司的股东,采用案涉帐号“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却没有评估价值,以货币值来计量;其次,卢尚齐作为股东,既然出资,那么出资物即案涉帐号就应当属于大自然客公司所有,必须履行受让手续,将案涉帐号的使用权受让给公司。而帐号的使用权归百度公司所有,卢尚齐作为使用者,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能获得帐号的使用权。即便黄晓明根据大自然客公司的授意,办理案涉帐号原存取的财付通账户注销,变更实名制证书为黄晓明,也不能改变案涉帐号的使用权归属。
综上,卢尚齐采用案涉帐号出资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该“出资”犯罪行为实为案涉帐号使用权的转移。
卢尚齐关于案涉帐号使用权仅属于自己的意见建议,因《百度应用软件许可证及服务项目协定》仅发生于卢尚齐和百度公司之间,《百度应用软件许可证及服务项目协定》作为民事签订合同,对卢尚齐(然客人文公司)与大自然客公司不具有对付曾效力。卢尚齐转移案涉帐号使用权的犯罪行为,亦未违反法律条文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卢尚齐(然客人文公司)与大自然客公司之间关于案涉帐号使用权转移的签订合同有效成立。因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卢尚齐仍然是大自然客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大自然客公司可以按照签订合同继续采用案涉帐号。黄晓明作为大自然客公司的员工,根据大自然客公司的授意、因工作的需要而采用案涉帐号,并无不当。故卢尚齐明确要求黄晓明停止采用案涉帐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卢尚齐明确要求黄晓明相互配合完成该帐号实名制信息的订正,由黄晓明订正为卢尚齐的诉请。
使用权是不变更财产本质而依法利用的权利。使用权通常由物的其他人行使,也不排除由实际控制人依法行使。包括使用权其中的用益物权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卢尚齐作为案涉的初始申请注册人,通过合法程序,从百度公司处依法获得案涉帐号的采用权。百度公司对案涉帐号的采用人信息予以证书、注册登记等,应当主要是基于帐号管理和安全的需要。大自然客公司亦注册有其他帐号用于业务采用,其对于《百度应用软件许可证及服务项目协定》的相关规定应属明知。在未取得卢尚齐许可和同意的情况下,黄晓明根据大自然客公司的授意,变更案涉帐号的实名制证书信息,侵害了卢尚齐作为原始采用者的权利,也不利于帐号的管理和安全。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故黄晓明应当相互配合卢尚齐完成案涉帐号的实名制信息订正手续。卢尚齐的本项诉请,符合法律条文规定,二审高等法院予以支持。
武汉二中院指出,该案二审的争论关注点为黄晓明更改案涉帐号的实名制证书信息是否对卢尚齐构成侵权。
首先,关于卢尚齐将其注册的案涉帐号的使用权转移至大自然客公司的事实,两方当事人不持提出异议。为此,大自然客公司的企业钉钉内部群中商谈的“然客人文公司大自然客国际品牌和等无形无形资产划入大自然客公司所有”等内容,以及卢尚齐将利用自己身分实名制证书的联系方式、注册的案涉帐号和公钥均交由大自然客公司采用等犯罪行为,亦可充分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百度应用软件许可证及服务项目协定》系百度公司与应用软件使用者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其相关内容仅能约束签署该协定的两方当事人。虽然百度公司在该格式协定中签订合同帐号的使用权归自己,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规定初始申请注册人和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有受让、受让帐号等犯罪行为,使用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他人透露账户及公钥信息等内容。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定内容并不能对应用软件使用者之间受让帐号使用权等犯罪行为产生对付曾效力。而且,该案中黄晓明成功更改帐号实名制证书信息的事实也能表明百度公司仍未为此犯罪行为进行限制,客观上也促成了使用者之间对帐号使用权的交易。因此,卢尚齐作为然客公司紫苞人,其以“出资”的方式向大自然客公司受让帐号的使用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犯罪行为仍未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自然客公司获得案涉帐号的使用权具有正当性。
再次,卢尚齐既是然客公司的紫苞人,同时又是大自然客公司的股东,在其以非法律条文意义上的“出资”方式将注册的案涉帐号使用权转移至大自然客公司后,根据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大自然客公司已经拥有该帐号的完全使用权,其实际占有、采用该帐号并运用于同公司客户的沟通交流、业务拓展以及财务收支等用途,赋予了该帐号商业价值,使之成为大自然客公司经营中的重要载体。卢尚齐作为大自然客公司股东,自上述受让犯罪行为发生后即不再享有对案涉帐号的独立使用权,而是依法享有大自然客公司的股东权益。
最后,黄晓明更改案涉帐号的实名制证书信息并非其擅自犯罪行为,而是在卢尚齐将帐号的使用权转移至大自然客公司后,经大自然客公司许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因卢尚齐与大自然客公司之间已经就合作问题产生纠纷,且案涉帐号对大自然客公司而言已经具有经营上的重要意义,为了避免原实名制证书主体与实际采用主体不一致可能引发的障碍和纷争,大自然客公司许可其员工黄晓明更改帐号的实名制证书信息亦符合常理,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大自然客公司在合法取得案涉帐号的使用权后,许可其员工黄晓明更改该帐号的实名制证书信息,黄晓明基于大自然客公司的许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卢尚齐不构成侵权。二审高等法院认定大自然客公司有权继续采用案涉帐号正确,但是支持黄晓明协助卢尚齐订正帐号实名制证书信息不当。本院结合二审证据和当事人的二审陈述,依法改判否决卢尚齐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决如下表所示:
一、撤销四川省沙坪坝区人民高等法院(2019)渝0106民初10851号民事裁决;
二、否决被裁定人卢尚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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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哈尔滨医科大学特聘讲师。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的Thiaucourt事刑事案件,对诉讼中的保全与执行程序以及互联网金融所涉借贷纠纷刑事案件均有深入研究,著有《保全与执行裁判员规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出版)《保全与执行一本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在“保全与执行”“Thiaucourt事裁判员规则解读”、“公司法权威解读”、“法客帝国”等诸多法律条文专业平台发表过400余篇商事领域实务文章,总阅读量近千万。
曾办理中铁物流公司等多个再审刑事案件,银行不良资产执行纠纷刑事案件,珠海154套房产所涉执行分配纠纷刑事案件,山西煤矿企业超标的查封赔偿刑事案件,浙江出租车公司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北京大兴某企业执行转破产刑事案件(北京首例执转破刑事案件),以及北京、洛阳、许昌、武汉等多地企业家所涉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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