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概要
张 爽 辩护律师
吉林博润辩护律师房产公司辩护律师
吉林博润辩护律师房产公司青统战部 常务委员
吉林博润辩护律师公司环境治理常务理事会核心成员
服务项目数家高级顾问基层单位
擅于应用领域:公司法、劳动法、侵权行为刑事案件,涉外债务纠纷等
萨德基
公司的心灵始自公司的成立,公司营运是心灵的抛物线,而退出和托管则是心灵的起点。第一集该文是站在公司问世即公司成立的视角,从出资形式、出资履行职责流程及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视角进行分析及概括。
一、公司出资的形式
公司出资能通过汇率个人财产出资(不须要评估结果)和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须要评估结果)三种形式。汇率个人财产出资能以钱款、银行存款等形式出资,但是,对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因依照个人财产型态不同从而界定为有形个人财产出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和有形个人财产出资(农地所有权、预付款项、股份、注册商标、专利、其他专利技术等)三种形式。
二、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法律条文流程法
依照汇率另一方面的物理性质而言,对汇率出资,如果依照公司会章签订合同的时限及数额按时交纳方可;但对非汇率个人财产,依照其独有的农地权属更改、交货及个人财产这类价值等物理性质,在出资时需完成原则上的区锡索需先视作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整体而言,依照《公司法》及最低国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能用于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必须具有两个核心条件:一是非汇率个人财产能评估结果作价;二是非汇率个人财产能转让并且需办理相应的农地权属并更、交货的手续。
【公法1】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结果或者被高估,是否能认定为出资人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依照最低国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结果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国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结果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结果作价。评估结果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国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所以,未评估结果或是评估结果价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都应视作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公法2】出资人以划拨农地或者有权利负担的农地所有权出资的,是否能认定为出资人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以划拨农地所有权出资的情形,但由于划拨农地所有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流入市场,因此,是违反了划拨农地的用途范围;同样,负有权利负担的农地所有权(例如抵押),在权利上有较大瑕疵,这将使公司资本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上述情况作出了明确的签订合同,即:“出资人以划拨农地所有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农地所有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国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农地更改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国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对前述瑕疵,如果能够进行补正,那么认可视作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否则需将分担民事责任。
【公法3】出资人以须要办理农地权属登记的房屋等个人财产出资,已经交货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农地权属更改登记手续的,是否能认定为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实践中,出资人以房屋、农地所有权或须要办理农地权属更改登记的其他个人财产出资的,已经交货但未办理农地权属更改手续,在认定出资是否到位时,应坚持农地权属更改与交货双重标准。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资人以房屋、农地所有权或者须要办理农地权属登记的专利技术等个人财产出资,已经交货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农地权属更改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国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农地权属更改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农地权属更改手续的,国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货个人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个人财产出资,已经办理农地权属更改手续但未交货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货、并在实际交货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法4】无权处分人以无权处分个人财产出资,如何确认出资效力?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国民法院能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汇率出资后取得股份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形式处置其股份”。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为善意取得的原则上流程法,如果符合:受让人是善意、合理价款转让、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交货或农地权属登记,即能认定为完成出资。另对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所得款取得的股份,基于汇率这类的物理性质,即使出资汇率是违法所得,但也不影响出资的履行职责。
三、有形个人财产出资的认定及不得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
非汇率出资的有形个人财产通常指,专利技术、股份、债权、注册商标、著作权等。但并不是所有专利技术均能出资,只有能够通过汇率估价并具备依法转让需先作为个人财产出资。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能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法5】股份出资应如何实际缴付?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股份出资缴付的认定标准,即: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能转让;2、出资的股份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职责关于股份转让的原则上手续;4、出资的股份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结果。需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需先视作完成出资义务。对不符合1-3款规定的,司法解释给予了补正的机会,即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的,能视作出资人已经全面性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否则,应认定为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对不符合第4款规定的,需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进行处理。
【公法6】如何处理以股份出资的股东,原股份出资义务未缴足的问题?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转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分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签订合同的除外。即,受让人在明知或应知转让方未缴足的情况下,对转让方分担的民事责任,受让人对此应分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仅由转让方分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责任。
四、未出资及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应分担的民事责任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13、16、17、18、19、26条的规定,若股东存在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其应分担的民事责任如下: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能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2、公司债权人能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3、能采取限制股份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个人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经公司催告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5、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国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是公司在成立最初,出资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供大家参考。
BORUN
文字编辑 | 公司法专业常务理事会 张爽
排版编辑 | 王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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