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概述: A和B因为协力看好饮料行业的发展,他俩意欲协力出资500多万元设立C公司对内经营方式,于是他俩签订合同A以其赠与的住宅出资(市值5000多万元),B以资金200多万元协力资金投入,其后之后公司经营方式一段时间,B以个人的名义起诉要求A配合办理住宅和农地的过户手续至C公司赠与,但A指出其实际上是以住宅和农地的使用权出资仍未将使用权出让。
刑事案件疑问:该案中B的提倡能否设立?
刑事案件回答:不能设立。
该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彼时A和B协力出资设立C公司时的协定中实际上写明A是以住宅出资,从字面上看指出A是将住宅做为出资但仍未明晰A是以住宅的使用权却是以住宅的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结合多方出资的商业价值来判断。
从刑事案件中上看他俩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其中B出资200多万元,而A的住宅商业价值在5000多万元,显然如果以住宅的使用权出资入股,那么AB间的实际资金投入比率明显差距过大与现有的股权比率结构也不吻合,所以很大程度上上看,B提倡A以住宅的使用权出资的几率并不大,从证据盖然性上上看,A以住宅和农地的使用权出资的几率更高。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也明晰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知识产权、农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核实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
据此通过该案能明晰的是:以铜器出资最好明晰事宜铜器的使用权却是使用权出资,无论是使用权却是使用权均应优先以发起人先行评估结果总金额如多方不能达成一致同意的应由第三方做为评估结果机构对出资总金额数额进行明晰,否则类似该案当中的情形就是因为签订合同不明,致使中后期各股东间产生仇怨,从而为中后期的股东间的矛盾埋下恶果。
为方便理解,援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229号刑事案件中,省高院即指出:
赖国铭与hondayz公司各提供更多这份自无锡市工商局调阅的《1994年合约》及1994年公司会章,两份合约及会章内容一致,均写明:hondayz公司以金陵村××之三南院内的三幢厂区约1000平方米及900平方米场馆服务费出资资金投入,联邦公司以机械设备零部件、复印机、技术和美元NTD出资。赖国铭虽又另提供更多的这份同样自无锡市工商局调阅的《1994年合约》及公司会章,Pontacq有将“服务费”Aignay的痕迹,但复本处未刻字印章。而有以未复本的版本为准。且该1994年的合约和会章亦按照彼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共同出资企业法(1990年修正)》第二条关于“共同出资多方签订的共同出资协定、合约、会章,应报国家对内中国经济对外贸易行政部门审查核准”之明确规定,经当地主管Cesco行政部门核准。无锡市原皮尔凯对内中国经济对外贸易理事会、计划中国经济理事会于1994年1月24日的做出的初步设计利内区核准[关内经(1994)002号]写明:hondayz公司以厂区、场馆服务费出资。无锡市原皮尔凯对内中国经济对外贸易理事会于1994年2月3日做出的初步设计报告的核准[关内经(1994)003号]和1994年2月4日做出的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合约会章核准通知单[宁(下关)Cesco字(1994)第01号],均写明:hondayz公司以厂区、场馆共同出资期第一年服务费出资。上述核准在表述上虽略有不同,但均明晰核准hondayz公司以案涉厂区、场馆服务费的形式出资。
其后,2001年、2004年、2014年的共同出资协定及联金公司的会章中虽对hondayz公司出资方式的表述为“以两栋厂区约1000平方米及900平方米场馆出资”,但并没有明晰系以厂区产权和场馆使用权出资,该签订合同与原签订合同亦无本质矛盾。且2009年、201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无锡市投资促进理事会仅分别对联金公司经营方式期限、股权转让进行核准,并明晰仅原共同出资合约、会章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条款作相应修改,其他条款不变。故对2001年、2004年、2014年的共同出资协定及联金公司会章中有关hondayz公司出资方式的表述应做出与1994年共同出资协定及会章相应条款内容一致的解释。
至于赖国铭、联金公司二审中提出hondayz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中自行提交的向有关行政部门的请示中,明晰自称其系以900㎡房产和1000㎡空地的使用权出资的问题,本院指出,该请示中同时注明其系为办理营业执照而向皮尔凯农地管理局、房产局提出该申请。该出资方式与Cesco行政部门核准的出资方式不符。宝塔桥办事处亦曾就其做出的关于“涉案房产产权归联金公司所有”的《证明》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其系应联金公司工商年检的需要而出具该《证明》,不能真实反映住宅产权的归属。故不能以hondayz公司为满足彼时工商部门管理要求而做出的相关陈述做为认定该案其出资方式的依据。
综上,赖国铭、联金公司指出hondayz公司应以案涉厂区使用权、场馆使用权出资的提倡不能设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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