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教授、研究生指导老师、经济政治学专业生物系室主任。从事经济政治学、商政治学课堂教学和研究。前任华东政政治学院副院长,出任中国政治学会商政治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荣誉称号得主。
一、有关出资形式
招商银行创造面向未来 买尼康医用即送十元卷 联想研究院获为英豪 买尼康医用,即送十元卷原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形式为汇率、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这被称为六种原则上的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从新明确规定能看出有这样几个变动:(1)轻工业房屋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专利技术;(2)列出式论述发生改变为列出式与归纳式并重的论述,由此原来六种原则上的出资形式发生改变为更多的能自定的出资形式;(3)能自定的出资形式须要合乎必要的前提,这个前提是: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换言之,但凡合乎”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前提的非汇率个人财产都能用来出资。所谓非汇率个人财产,理论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出的以外,还包括投资顾问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备个人财产商业价值的投资顾问。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通常是指不合乎上述前提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有的是不能用汇率成交价,有的是虽然能成交价,但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明令禁止受让。
有关出资形式修法修正的理由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能做为股东出资的个人财产,应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须要的个人财产,或是是具备商业价值和使用商业价值的个人财产。它们都是能用汇率评估结果总金额并能独立受让的个人财产,无论从我国的课堂教学和其他国家的明确规定来看莫不如此。原明确规定的六种出资形式过分连续性,有利于公司吸引各种投资者投资参股,有利于
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估值合理,防止以商业价值不确定的个人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作出值得一提明确规定。二、调高有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以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的金额严禁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明确规定的仅限。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明确规定:发起人以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的金额严禁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汇率出资金额严禁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在注册资本中严禁高于70%。这条明确规定是否适用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上看不甚清楚。我个人认为也是应适用的。尽管非汇率个人财产能是有形的,如铜器;也能是无形的,如专利权,但有形个人财产与无形个人财产两者间并没有比例的要求。理论上说,70%的非汇率个人财产能全部是有形个人财产,也能全部是无形个人财产。
为什么要将有形资产的出资从20%一下子提高到70%?理由是:(1)原公司法对有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明确规定过低,有利于持有有形资产的人参与投资,无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2)从公司方面看,影响公司吸引无形资产进入。在现代市场竞争过程中,有形资产在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企业绩效的贡献率也是越来越高。(3)30%的现金出资能保证企业的必要流动资金供给。
总之,提高有形资产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是合乎今日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今日的经济是进入科技时代的经济,是知识经济。在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提高有形资产在出资中的比例表明,我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贯彻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发展观。同时要说明,有形资产比例明确规定过高也是不行的。因为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没有适当的流动资金,经营就无法开展;另一方面会产生公司无能力支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少于30%的现金出资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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