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出资失实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补偿金索赔职责,主办人分担控股股东
文 | 王肇文辩护律师
来源 | 总务客车
相片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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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被告(被告):张吉贤
■ 被告一(原审):九建公司
■ 被告二:两广公司
■ 被告三:中建公司
1998年,两广产业发展(远东地区)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两广公司)、武汉中建第十建设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九建公司)、武汉中建集团股份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中建公司)作为主办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武汉MG3SW钢筋工程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MG3SW公司)。公司会章规定:MG3SW公司注册资本为1750多万元,当中九建公司股权投资700多万元,中建公司股权投资87.5多万元,两广公司股权投资962.5多万元。
多方出资妥当后,由申请文件机构武汉XRF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在2000年2月28日开具申请文件报告,证明MG3SW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全部妥当。两广公司的出资方式为铜器出资,当中含钢筋叉车8辆,投入数额为:.83元,还有其他铜器出资。
2005年6月9日,四川省税务局做出渝税务经处字【2005】22号处罚通知书,称两广公司铜器出资的价值.83元的钢筋叉车未未登记私有个人财产迁移相关手续,其使用权仍属北京中河对外贸易产业发展非常有限公司所有,两广公司在成立MG3SW公司过程中有不实出资行为,依此,要求两广公司撤废并有期徒刑。
2008年,四川省渝中区人民高等法院做出(2008)crepin民国初年字第575号民事诉讼裁决书,裁决MG3SW公司退还北京中河对外贸易非常有限公司8台钢筋叉车。
全案,张吉贤与MG3SW公司进行买卖华海案,高等法院裁决MG3SW公司向张吉贤缴付货款元。MG3SW公司未司法机关缴付货款后,张吉贤向高等法院提出禁制申请,因MG3SW公司无N4891F的个人财产,高等法院就此结束本次处理程序。
本案,被告张吉贤以被告二两广公司不实出资为由,起诉两广公司应分担在.83元本息范围内在元的补偿金索赔职责。发起股东:被告一九建公司、被告三中建公司在被告二应分担范围内的控股股东。
五、引 用 依 据
(2012)渝一中法民国初年字第00033号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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