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 六职能部门发力贫困地区体制改革:贫困户农地管理权可间接参股对公司出资
40天前的1978年冬,江苏TNUMBERCCC1318名贫困户历险在农地承揽责任状挪动金黄色纹身,实施了“TNUMBERCCC13”。这一里程碑发生改变了中国贫困地区产业文化史,也在体制改革开放的历史流沙中留下了波澜壮阔的一大笔。
40年后,林业贫困地区体制改革已经推进到了两翼,而且脚步还在快速——12月24日,林业贫困地区部、北欧国家产业发展体制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局、北欧国家市场市场监管局六职能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开展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试点工作的辅导意见建议》(以下简称《辅导意见建议》),明确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政策保证等。
《辅导意见建议》介绍了农地管理权参股的同时实现方式:根据公司股东、贫困户专精供销社核心成员等多方的意向和明确要求,合理确定农地管理权参股的方式,培植一大批农地管理权出资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的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贫困户的农地管理权能司法机关间接对公司和贫困户专精合作社出资,还能先出资成立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再由贫困户专精供销社以农地管理权出资成立公司。
同时,为降低贫困户的农地管理权参股的信用风险,六职能部门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先租后股”,让贫困户先承租农地,在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具备平衡良好的效益之后再参股。
参股农地不能发生改变性质和商业用途
如何存量资产农地管理权一直是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性,农地经营方式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具备重大意义。
《辅导意见建议》认为,农地管理权参股是足用农地管理权的有效方式;农地管理权参股是推动适当乡镇企业的有效途径;农地管理权参股能够增强乡间产业复兴的产业发展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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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意见建议》强调,农地管理权参股易于农地集中天然林,同时实现品牌化经营方式、技术标准生产;易于培植积极开展适当乡镇企业的行业龙头和贫困户专精供销社,为其产业发展提供生存条件;易于推动贫困户、家庭农庄、行业龙头、贫困户专精供销社之间构筑互补、利益共享资源、信用风险斯特默的串联监督机制,推动适当乡镇企业的长期平衡,同时实现小贫困户和现代林业产业发展无机并行。
与此同时,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必须准确把握基本原则——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产业发展;强化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贫困户利益。
《辅导意见建议》特别指出,严格保护贫困户承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贫困户家庭的农地承揽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贫困户的农地承揽权;鼓励积极探索方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参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边试点工作、边总结、边产业发展;农地管理权参股期限不能超过农地承揽剩余期限,参股的农地不能发生改变农地性质和商业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参股农地“非农化”。
创新农地管理权参股同时实现方式
农地管理权参股的方式有哪些?
《辅导意见建议》中明确,根据公司股东、贫困户专精供销社核心成员等多方的意向和明确要求,合理确定农地管理权参股的方式,培植一大批农地管理权出资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的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贫困户的农地管理权能司法机关间接对公司和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出资,还能先出资成立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再由贫困户专精供销社以农地管理权出资成立公司。
对于农地股份组织运行监督机制,《辅导意见建议》中介绍,积极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农地管理权评估作价监督机制,作价应考虑农地数量质量、参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农地管理权流转辅导价格,由公司股东、贫困户专精供销社核心成员等多方协商确定。农地管理权参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为加强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需司法机关向贫困户(核心成员)公开。要妥善处理贫困户退出问题,积极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参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平衡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对农地经营方式的预期。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破产清算后,贫困户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章程规定回购农地管理权。
此外,在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上,六职能部门强调,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揽贫困户农地管理权参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使用承揽地进行监督。积极探索“优先股”,让贫困户在让渡公司经营方式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积极探索“先租后股”,让贫困户先承租农地,在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具备平衡良好的效益之后再参股。发挥保险化解信用风险的作用,积极探索“参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农地管理权参股保险,为贫困户的“保底收益”和农地管理权回购提供保险保证;加强林业保险,增强公司、贫困户专精供销社抗信用风险能力。
有助于推动在贫困地区诞生行业龙头
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并非首次提出,此前已经具备了较好的试点工作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贫困户以农地承揽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明确要求引导贫困户以农地管理权参股供销社和行业龙头。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产业发展股份合作,引导贫困户自愿以农地管理权等参股行业龙头和贫困户供销社。
2015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的体制改革任务,原林业部批复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江苏省武进区、浙江省桐庐县、山东省青州市、重庆市涪陵区、四川省崇州市、贵州省盘州市等7个县(市、区)积极开展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试点工作。
2017年7月,原林业部在贵州省盘州市举办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试点工作总结交流活动。据了解,经过两年积极探索试验,各地培植产业发展了一大批以农地管理权参股产业发展林业品牌化经营方式的公司、供销社,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农地管理权评估作价、参股操作管理和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通过试点工作,各地已经积极探索了贫困户间接参股公司、贫困户与原公司成立新公司、贫困户间接参股供销社等多元化的参股模式,在股份组织注册登记、运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形成了可借鉴、能推广的成果。
对此,中国社科院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积极积极探索农地管理权参股,比较有代表性的经验就是“三变”——即以农地管理权参股为中心,资源变资产(农地资源参股供销社、行业龙头)、资金变股金、贫困户变股民。“三变”在《辅导意见建议》中也体现得较为明显,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政策导向上,过去是行业龙头带贫困户,现在是贫困户农地参股产业发展行业龙头、建立供销社,是以贫困户为基础来产业发展行业龙头。”李国祥表示,过去曾出现行业龙头做得越大越非农化的现象,很多都不搞林业了,还出现过产业发展林业的时候不带上贫困户,甚至是损害贫困户利益的情况,而现在的措施更有利于从贫困地区当中产生行业龙头,能够更好地产业发展让贫困户多分享利益的模式。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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