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员要义与救赎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债务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仅限。
股东虽然独享所夺制中的时限自身利益,但交纳出资仍归属于股东对公司应尽的权利。除非公司宣告破产时,应视作股东出资时限快速即将到期,不然将侵害债务人及其他股东的自身利益。
该案三原告亦没能提供充份确凿证据断定北京佰龄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具有偿还能力。所以公司债务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二、刑事案件概要
刑事案件中文名称:北京hondayz农业产业信息技术创业者非常有限公司与安徽佰龄全DNA生物科学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周某等股东出资纷争一审刑事裁决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国初年25234号
该案高等法院:北京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北京hondayz农业产业信息技术创业者非常有限公司
原告:周某、黄某、安徽佰龄全DNA生物科学技术非常有限公司
此案概要:
2018年11月高等法院立案了原告和北京佰龄公司的物业管理合约,经一审一审最后裁决北京轴果缴付房租、电费及本息若干。
2019年9月提出申请禁制,北京佰龄无个人财产N4891F。
北京佰龄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三股东的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14日前。
遂原告向高等法院起诉要求三股东分担债务补足索赔职责。
三、结论
高等法院认为,根据《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债务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况仅限:(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该案中,三原告的出资时限尚未届期,现原告依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主张三原告的出资应当快速即将到期,故高等法院应重点审查北京佰龄公司是否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一条的规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即将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其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一)资产不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偿还能力……。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债务,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三)经人民检察院禁制,无法偿还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北京佰龄公司已经经过高等法院禁制程序,但无任何个人财产N4891F,且该案该案中,三原告亦没能提供充份确凿证据断定北京佰龄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具有偿还能力,故高等法院认定北京佰龄公司已经具有宣告破产原因。同时,无任何民事主体针对北京佰龄公司提出宣告破产提出申请,故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6条第(1)项的规定,三被告的出资权利应当快速即将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务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依据该规定,原告的诉讼允诺应当予以全力支持。
裁决结果
一、原告石宇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北京佰龄全DNA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出资7,200万元范围内对(2019)沪01民终4954号刑事裁决书的裁决主文所判令的北京佰龄全DNA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款项中的无法偿还的部分向原告北京hondayz农业产业信息技术创业者非常有限公司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二、原告邓新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北京佰龄全DNA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出资2,700万元范围内对(2019)沪01民终4954号刑事裁决书的裁决主文所判令的北京佰龄全DNA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款项中的无法偿还的部分向原告北京hondayz农业产业信息技术创业者非常有限公司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三、原告安徽佰龄全DNA生物科学技术非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北京佰龄全DNA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2019)沪01民终4954号刑事裁决书的裁决主文所判令的北京佰龄全DNA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款项中的无法偿还的部分向原告北京hondayz农业产业信息技术创业者非常有限公司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职责给付金钱权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缴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债务本息。
刑事案件立案费114,73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石宇炜、邓新华、安徽轴果全DNA生物科学技术非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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