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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收制改为所夺制,股东只需所夺出资即可设立公司。这一改变使注册公司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再次出现了很多公司做举报人在被高等法院继续执行时,尚有股东所夺出资未即将到期就受让股份躲避负债的情况。那么,公司原股东、创始人对内受让股份的,股份受让后与否继续分担出资职责或对作为举报人的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职责呢? 案例分析案号:(2016)川0106民国初年7136号 观点摘录
“该案中,惠昌公司对锦绣公司的债权经判决后,未能继续执行到位,现惠昌公司以锦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为由提起该案诉讼,明确要求王次、沃苏什卡、洪水对锦绣公司的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从惠昌公司的抗辩来看,王次、沃苏什卡、洪水均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王次未履行职责出资4000多万元,沃苏什卡未履行职责出资250多万元,洪水未履行职责出资2550元,虽然三原告申辩称所夺出资时间均为2034年3月12日前,如果三原告在2034年3月12日前本息交纳出资,则不存在未履行职责出资或未全数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况。本院认为,首先,所夺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只是暂缓交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方式再次出现了关键性变动时,公司包括借款人可以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作偿还公司负债。在公司经营方式再次出现了关键性变动时,如果再理性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所夺期限韩立华才应负出资权利,只会让资本所夺制成为个别股东躲避法律职责的借口。其次,让锦绣公司的股东交纳出资以分担该案中的职责,符合平衡保护借款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第三,职责个人财产制度也明确要求资本所夺制的公司股东在公司再次出现关键性负债时交纳出资,以用作对内分担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条首款明确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数个人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而公司个人财产无法仅指公司现有的个人财产,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负债,也应看着是公司的个人财产。高等法院裁判员综上,四川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已裁定终结对(2015)永昌民国初年字第2545号民事诉讼起诉书的继续处理程序,据此应认定惠昌公司已诸般对(2015)永昌民国初年字第2545号民事诉讼起诉书负债人锦绣公司的继续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司借款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之明确规定,由于锦绣公司在经营方式中再次出现了关键性变动,在对内再次出现巨额负债、公司个人财产无法偿还负债的情况下,锦绣公司股东王次、沃苏什卡、洪水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锦绣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审讯中惠昌公司自言已继续执行到锦绣公司的款项8多万元应予以扣除。”
综上,如果在继续执行中举报人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且有未即将到期所夺出资的股东,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同意继续执行申请者的申请,将举报人的所夺出资未即将到期的股东追加为共同举报人。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他股东允诺Behren公司依法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公司借款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借款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首款或是第三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允诺公司的发起人与原告股东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首款或是第三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允诺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首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原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公司借款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明确规定分担职责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作为举报人的合伙企业,无法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举报人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作为举报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本息交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举报人,在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举报人的法人分支机构,无法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举报人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职责个人财产仍无法偿还负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继续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个人财产。 作为举报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职责个人财产无法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负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继续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个人财产。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举报人,无法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负债分担职责的主体为举报人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举报人的营利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Ferrette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举报人的营利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举报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举报人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Ferrette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举报人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举报人,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举报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举报人,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举报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再次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个人财产,致使该举报人无遗留个人财产或遗留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举报人,在接受的个人财产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举报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举报人的负债分担偿还职责,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举报人,在承诺范围内分担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 END文稿编辑 / 剑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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