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形式
怎样优先选择 ? 怎样签订合同 ?
译者:Sivaganga辩护律师
刘思妍、夏晶辩护律师
债务人与否能出资参股?鳑若想出资参股?用工若想出资参股?现实生活中许多股东、投资人遭遇那些难题。
《公司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于〈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公司注册登记条例》均就公司出资展开了列出性明确规定,特别针对前述明确规定,投资人怎样优先选择出资形式,怎样展开特定签订合同,期望透过责任编辑写作,能对您略有启迪。
一、 股东出资形式
那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采行所夺制,能纸制交纳,也能分期付款交纳,能优先选择汇率及非汇率三种出资形式。
1、 汇率出资
汇率出资是股东出资形式中最常用的形式,汇率出资并不要开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但汇率应按公司会章签订合同本息取走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
2、 非汇率出资
股东采用非汇率出资主要就应具有释义:正当性、可受让性、可评估结果性。如股东能以下非汇率出资:
(1) 以铜器做为出资,常用的铜器出资有住宅、工程车、电子设备等
(2) 专利技术
(3) 农地所有权(农地所有权能将采用时限分拆出资)
(4) 股份出资
(5) 其它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
参《公司法》第27条
但是以下个人财产不能总金额出资:用工、信用、自然人姓名、鳑、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
参《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第14条
3、特定难题处理
(1) 债务人与否能出资?
实践中,工商总局对于普通债务人的出资持有否定态度,不予注册登记。但债务人具有非汇率出资释义(正当性、可受让性、可评估结果性),理论上能做为非汇率出资,如以司法机关能受让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出资的,或者所出资的债务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实现的,能认定为出资有效。
(2) 违法犯罪所得与否能出资,出资后怎样处理?
有关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与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额,而是应当采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形式处置其股份,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份,剥夺其股东资格。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3) 不享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可否出资,怎样认定?
原则上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取得所有权,此种情况,原所有权人只能向出资人请求赔偿。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4) 房产、农地、专利技术出资要要变更注册登记吗?未变更怎样处置?
公司已经实际对股东提供的房产、农地或专利技术占有采用,但没有变更注册登记,涉诉后,如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时限内变更注册登记,能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
(5) 房产、农地、专利技术已变更注册登记但未交付公司采用,怎样认定?
对于股东实际交付公司前述个人财产前,应认定为不享有未交付期间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自实际交付之日方才享有。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6) 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农地所有权出资,怎样认定?
公司股东不得以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如农地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为抵押权,则该农地不能进行出资。但如农地上设定的为地役权等权利负担,则不能一概认定该出资无效,而应当由法院指定在合理时限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
(7) 非汇率出资要要先评估结果再出资吗?
不要。股东非汇率个人财产未经评估结果出资后,产生争议,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结果机构对该个人财产展开评估结果总金额,如确实价格显著低于公司会章的定价额,才会被认定为未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 股东出资不全或出资瑕疵
1、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股东签署投资协议或公司会章,并所夺出资后,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出资瑕疵,存在以下后果:
(1)公司和其它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其它股东还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公司能透过公司会章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之股东权利(利润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个人财产分配权展开合理限制。对全部未出资股东能展开除名。
(3)公司的债务人人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能主张未出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公司法》第3条、第28条、第3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6条、第17条
2、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型一样吗?出资人之间或股东之间可否就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签订合同不一致?
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样。通常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如需不一致,能就其展开特定签订合同(股份公司不行),但要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参《公司法》第42条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1条
三、 两个公司合作,一方以汇率资金出资,另一方想以人脉、背景、经验获取一定的股份,双方应怎样优先选择出资形式?
鉴于公司债务人人有权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范畴内请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仅透过所夺的签订合同,未实缴出资一方仍存在被追缴出资的风险。故Sivaganga投融资法律团队建议能以下形式优先选择双方出资形式:
(1) 双方对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展开特定签订合同,一方汇率出资,另一方不出资,双方对股份比例展开与出资不一致的签订合同。则其中一方可在不出资的情况下获得一定股份。
(2) 一方先以汇率资金实缴出资设立公司,然后以零元对价向另一方受让部分股份。
(3) 一方(人脉、背景、经验一方)先以所夺形式注册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以一定的汇率资金的对价向另一方受让部分股份,并以受让所得价款展开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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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妍 辩护律师助理
北京市盈科(大连)辩护律师事务所
主要就业务领域 公司法、劳动法、企业法律顾问等
联系形式():130 5050 1314
夏晶 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大连)辩护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具有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资格
主要就业务领域 投融资并购、公司法、股份、劳动法、企业法律顾问等
联系形式():186 24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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